牡丹江机场分公司航站楼商业资源特许经营招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牡丹江机场分公司航站楼商业资源特许经营招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牡丹江机场分公司航站楼商业资源特许经营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CY1904(G)0304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戈
项目联系电话:马戈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联系方式:马戈40******87-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宋金玲1335****733
代理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丽江路3936号银泰城 F 座写字楼27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规模:2.1项目名称:牡丹江机场分公司航站楼商业资源特许经营招商项目2.2建设地点:牡丹江海浪机场2.3项目概况:从事服务相关的商业零售、咖啡厅。场地一(商业零售):B1候机楼一楼大厅南侧(65.25㎡);B2候机楼二楼国际候机厅东侧(15㎡);B3候机楼二楼国内候机厅2号登机口(20㎡);B4候机楼二楼国内候机楼西侧(86.45㎡);场地二(咖啡厅):B5候机楼一楼大厅北侧(84.60㎡)。2.4服务期限: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合同期满经考核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2.5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合格标准。2.6招标范围:完成上述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类或商业零售类内容),有效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参加本次投标前3年内(2016年03月01日-投标登记截止之日,下同)企业信用评价为合格、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并履行合同备案手续止的所有时间内,下同)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失信不包括集团或总公司下属独立法人或负责人性质的分公司)、没有被相关部门限制投标或从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2投标申请人须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过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3.3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无违反国家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不良记录;最近连续两年无责任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故记录。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5投标人在购取招标文件时必须向行政监督部门做出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不发生任何违纪违法行为;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凡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针对本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3.8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取消其在本省参与政府工程投标资格(以“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为准)。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09:00 至 2019年03月0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 力新区丽江路3936号银泰城 F座写字楼27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领取或邮寄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3月0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3月2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丽江路3936号银泰城F座写字楼16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以及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