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附件1、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pdf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 点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404000202302000095 采购人: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代理机构: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11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1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 4 2.1 总 则 ...........................................................4 2.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9 2.3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 12 2.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18 2.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 18 2.6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以 及 废 标 ..................................19 2.7 纪 律 和 监 督 .................................................. 27 2.8 质 疑 与 投 诉 .................................................. 28 第 三 章 评 审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 29 3.1 相 关 要 求 .....................................................32 3.2 评 审 过 程 .....................................................32 3.3 评 分 标 准 分 项 明 细 表 ......................................... 34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和 格 式 ............................................ 40 4.1 签 订 合 同 ..................................................... 40 4.2 追 加 合 同 金 额 ................................................ 40 4.3 质 量 与 验 收 ...................................................41 4.4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41 第 五 章 项 目 说 明 ................................................... 49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2 1 第一 章 竞争 性磋商 公告 项目概况: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 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404000202302000095 项目名称: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5 万元 最高限价:30.5 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和戒 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供应商须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预算金额(万元) A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 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1 详见磋商文件 30.5 2 如有,采购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信用山东 (www.creditsd.gov.cn)。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12 月 01 日 08 时 00 分至 2023 年 12 月 07 日 17 时 00 分,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 文件。 3.方式:网上报名。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注册并登陆后进 行网上投标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进行投标。 4.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 点:网上递交。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投标, 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枣庄市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现场开标地点:峄城区市民中心三楼开标室;网上开标地点:枣庄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aozhuang.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 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 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 3 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 CA 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承汇大厦 187 号 电话:0632-7795865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商业局宿舍 2 号院 联系方式:18863283355 4 第二 章 供应 商须知 2.1 总 则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包 括 答 疑 、 补 充 、 澄 清 以 及 修 改 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 指 磋 商 小 组 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事 宜 进 行 磋 商 , 供 应 商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磋 商 小 组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方 式 。 2.1.1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 及 要 求 1 采 购 人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枣 庄 恒 智 信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项 目 名 称 峄 城 区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试 点 项 目 4 项 目 内 容 详 见 第 五 章 。 5 ★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0.5万 元 。 投 标 报 价 ( 即 开 标 报 价 )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且 不 得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6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 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3、供应商须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 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如有,采购人将拒绝其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查 询 网 址 为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和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踏 勘 现 场 □ √ 不 组 织 , 自 行 踏 勘 。 8 提 出 答 疑 时 间 2023年 12月 08日 12时 前 。 9 答 疑 、 澄 清 时 2023年 12月 08日 17时 前 。 5 间 10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日 历 天 。 11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含 税 全 包 价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12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 不 允 许 。 13 ★ 付 款 方 式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站 建 设 完 成 , 服 务 对 象 确 定 后 ,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的 30%; 服 务 开 展 至 中 期 评 估 后 , 拨 付 至 项 目 资 金 的 50%;终 期 评 估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后 , 拨 付 剩 余 项 目 资 金 。 14 ★ 服 务 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15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不 接 受 。 16 保 证 金 根 据 鲁 财 采 ( 2019) 40号 文 规 定 , 本 项 目 对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的 供 应 商 将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 17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及 方 式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2月 12日 14时 00分 方 式 :网 上 递 交 :本 项 目 为 电 子 招 投 标 ,请 各 供 应 商 通 过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政 府 采 购 交 易 系 统 投 标 , 供 应 商 应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中 《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操 作 指 南 》、《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库 注 册 流 程 》 中 相 关 流 程 将 电 子 报 价 文 件 上 传 至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系 统 内 , 逾 期 系 统 将 自 动 关 闭 , 未 完 成 上 传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供 应 商 须 到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入 库 后 再 办 理 CA证 书 。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0632-8252190。 18 ★现 场 递 交 材 料 ( 不 见 面 开 标 ) 本 项 目 不 需 现 场 递 交 材 料 。 1、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市 招 投 标 领 域 营 商 环 境 ,提 升“ 互 联 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水 平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投 标 成 本 , 按 照 《 枣 庄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创 新 突 破 行 动 落 实 方 案 》 部 署 要 求 , 我 市 开 发 建 设 了 新 版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现 上 线 试 运 行 ,鉴 于 系 统 试 运 行 阶 段 , 各 位 供 应 商 可 选 择 现 场 携 带 CA及 笔 记 本 电 脑 , 于 开 标 室 内 运 行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 或 自 行 运 行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 2、各 供 应 商 请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中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和 不 见 面 开 标 操 作 手 册 , 以 免 影 响 正 常 交 易 。 不 见 面 开 标 开 标 前 准 备 软 件 要 求 : 必 须 使 用 IE11及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 建 议 咨 询 专 业 机 构 安 装 )。 6 使 用 windows10或 win7操 作 系 统 。 正 确 安 装 CA驱 动 及 新 点 专 用 视 频 直 播 播 放 器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登 录 界 面 提 供 安 装 )。 硬 件 要 求 : 建 议 配 置 i5处 理 器 及 以 上 电 脑 ,运 行 内 存 4G及 以 上 , 显 示 分 辨 率 1080P。 独 立 带 宽 稳 定 50M以 上 , 配 备 备 用 网 络 。 需 配 置 音 频 播 放 设 备 。 如 因 电 脑 环 境 未 正 确 设 置 及 个 人 操 作 不 当 或 电 脑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导 致 未 能 参 与 开 标 的 ,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新 点 技 术 咨 询 电 话 0632-3168023。 19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退 还 不 退 还 。 20 ★ 开 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 携 带 CA 证 书 在 2023年 12月 12日 14时 00分 前 进 入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网 址 : http://ggzy.zaozhuang.gov.cn/),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线 上 开 标 会 议 。 供 应 商 应 提 前 调 试 好 电 脑 , 并 保 证 网 络 顺 畅 , 并 由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全 程 负 责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 签 章 、 最 终 报 价 及 配 合 评 委 答 疑 工 作 。 如 因 供 应 商 原 因 导 致 上 述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或 失 败 的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 21 唱 标 顺 序 电 子 唱 标 22 磋 商 小 组 磋 商 小 组 构 成 :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23 评 标 办 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24 成交供应商确定 □ √ 确定成交供应商 □推荐成交候选人 25 信 用 记 录 根 据 《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6】125号 ) 要 求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的 信 用 记 录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网 址 为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26 机 器 码 、 标 识 码 一 致 性 的 判 定 针 对 同 一 项 目 同 一 标 包 , 不 同 供 应 商 使 用 同 一 计 算 机 创 建 、 制 作 、 生 成 、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视 为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一 致 。 上 述 情 形 , 一 经 发 现 , 将 导 致 该 等 情 形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均 被 拒 绝 。 7 27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以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财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 28 成 交 服 务 费 成 交 单 位 应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 按 国 家 计 委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 2002〕 1980号 文 件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号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服 务 费 。 29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 装 订 及 签 字 、 盖 章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叁 份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件 以 便 存 档 。 1、纸 张 以 及 打 印 要 求 :A4复 印 纸 打 印 ,部 分 设 计 内 容 可 以 用 A3纸 打 印 。 2、 响 应 文 件 一 式 叁 份 ( 一 正 二 副 )。 并 在 每 一 份 文 件 上 要 注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 以 正 本 为 准 。 3、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须 合 订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 不 允 许 活 页 装 订 。 4、凡 装 订 成 册 的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 2.1.2 当 事 人 2.1.2.1采 购 人 : 系 指 枣 庄 市 峄 城 区 民 政 局 。 2.1.2.2供 应 商 :是 指 响 应 招 标 且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2.1.2.3磋 商 小 组 : 系 指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依 法 组 建 的 临 时 组 织 。 2.1.2.4成 交 供 应 商 : 系 指 经 磋 商 小 组 评 审 确 定 的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质 量 和 服 务 要 求 , 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取 得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 2.1.2.5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枣 庄 恒 智 信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1.3 磋 商 依 据 及 原 则 2.1.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2.1.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2.1.3.3《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2.1.3.4《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8 2.1.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2.1.3.6《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2.1.3.7《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质 疑 处 理 办 法 》; 2.1.3.8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省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 2.1.4 ★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2.1.4.1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1.4.2 符 合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并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1.4.3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以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母 公 司 、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或 者 存 在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都 不 得 在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同 时 投 标 ; 2.1.4.4 磋 商 文 件 中 如 有 带 “ ★ ”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磋 商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1.4.5 除 采 购 人 拟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且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外 , 供 应 商 不 得 提 供 直 接 进 口 或 者 委 托 进 口 产 品( 包 括 已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的 进 口 产 品 )。 2.1.4.6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完 整 、 有 效 。 2.1.4.7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要 求 装 订 、 密 封 和 标 记 。 2.1.4.8 响 应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清 晰 。 2.1.4.9 供 应 商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 2.1.4.10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 2.1.4.11 如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需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的 变 更 说 明 ,相 关 资 质 文 件 视 为 有 效 。 2.1.4.1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2.1.4.13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它 规 定 及 要 求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即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 具 有 参 与 磋 商 的 资 格 。 2.1.5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应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等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9 任 。 2.1.6 语 言 文 字 以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2.1.6.1所 有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2.1.6.2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 2.1.6.3所 有 报 价 一 律 使 用 人 民 币 , 货 币 单 位 : 元 。 2.1.7 踏 勘 现 场 2.1.7.1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采 购 人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 地 点 组 织 供 应 商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供 应 商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责 任 和 风 险 。 2.1.7.2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供 应 商 利 用 的 资 料 , 采 购 人 不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而 做 出 的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负 责 。 2.1.7.3供 应 商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可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但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 供 应 商 应 对 踏 勘 现 场 而 造 成 的 死 亡 、 人 身 伤 害 、 财 产 损 失 、 损 害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损 失 、 损 害 和 引 起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 2.1.8 答 疑 2.1.8.1供 应 商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踏 勘 现 场 有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需 采 购 人 解 答 或 者 答 疑 时 , 应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前 , 以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的 书 面 文 件 提 出 , 采 用 信 函 、 传 真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的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邮 箱 。 采 购 人 将 对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所 有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进 行 综 合 答 复 。 2.1.8.2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视 为 认 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及 答 疑 文 件 内 的 所 有 要 求 ,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解 答 或 者 答 疑 要 求 投 标 的 , 后 果 自 负 。 2.1.9 偏 离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某 些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 幅 度 和 项 数 。 2.1.10★ 履 约 保 证 金 10 无 2.1.11 ★ 费 用 承 担 2.1.11.1供 应 商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 2.1.11.2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概 不 负 责 。 2.1.11.3成 交 服 务 费 : 成 交 单 位 应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号 文 件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 2003〕 857号 )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服 务 费 。 2.1.11.4公 证 费 : 成 交 人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须 向 公 证 机 关 交 纳 公 证 费 ( 如 有 )。 2.1.12 其 他 条 款 2.1.12.1供 应 商 成 交 后 直 至 验 收 止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 如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 采 购 人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后 , 可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与 其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由 此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全 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2.1.12.2磋 商 文 件 载 明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 成 交 后 需 要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的 , 采 购 人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依 法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但 分 包 金 额 不 得 超 出 采 购 限 额 ,超 出 采 购 限 额 的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分 包 履 行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人 与 采 购 人 共 同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责 任 ; 分 包 履 行 合 同 实 施 前 , 采 购 人 必 须 将 分 包 情 况 和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2.1.12.3不 论 磋 商 过 程 和 结 果 如 何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不 退 还 ; 2.1.12.4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 磋 商 文 件 不 单 独 提 供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 气 候 条 件 、 公 用 设 施 等 情 况 , 报 价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熟 悉 上 述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 11 2.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2.2.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主 要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2.2.1.1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2.2.1.2供 应 商 须 知 ; ( 1) 总 则 ; ( 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 3)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以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 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 ( 6) 评 标 、 中 标 、 定 标 以 及 废 标 ; ( 7) 纪 律 和 监 督 ; ( 8) 质 疑 与 投 诉 ; 2.2.1.3评 标 办 法 ; 2.2.1.4合 同 条 款 和 格 式 ; 2.2.1.5项 目 技 术 和 商 务 要 求 ; 2.2.1.6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问 价 所 作 的 答 疑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在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上 公 告 后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2.2.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2.2.2.1供 应 商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残 缺 、 遗 漏 或 者 不 清 楚 的 , 应 在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一 日 内 , 以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的 书 面 文 件 提 出 , 采 用 信 函 、 传 真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的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邮 箱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 供 应 商 有 义 务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准 确 性 进 行 复 核 , 如 发 现 有 任 何 错 误 或 者 前 后 矛 盾 的 , 应 在 规 定 提 交 答 疑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 供 应 商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 2.2.2.2采 购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澄 清 ( 包 括 补 充 ) 的 , 12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 包 括 补 充 ) 内 容 是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范 围 内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表 述 不 清 部 分 进 行 进 一 步 阐 述 或 者 描 述 , 不 得 对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进 行 增 减 或 者 改 动 。 若 澄 清 内 容 已 构 成 对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增 减 或 者 改 动 的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采 购 文 件 第 2.2.3 条 规 定 办 理 , 否 则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2.2.2.3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包 括 补 充 )文 件 ,以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加 盖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公 章 的 书 面 文 件 或 在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上 发 布 的 信 息 作 为 采 购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任 何 口 头 答 复 、 通 知 无 效 。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 包 括 补 充 )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为 准 。 2.2.2.4供 应 商 认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存 在 歧 视 性 条 款 或 者 不 合 理 要 求 等 需 要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全 部 提 出 。 2.2.2.5供 应 商 自 澄 清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起 48小 时 内 ,从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上 下 载 打 印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公 告 , 并 通 过 信 函 、 传 真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等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 即 视 为 同 意 和 接 受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内 容 。 2.2.3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2.2.3.1采 购 人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和 唱 价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五 日 前 , 在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变 更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五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2.2.3.2磋 商 文 件 的 答 疑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内 容 较 多 时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或 者 延 长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磋 商 时 间 , 采 购 人 延 长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磋 商 时 间 的 , 至 少 应 当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五 日 前 , 在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发 布 变 更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以 给 予 供 应 商 充 足 的 时 间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2.3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2.3.1★ 报 价 2.3.1.1报 价 的 范 围 :供 应 商 竞 报 项 目 总 价 ,本 次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磋 商 13 文 件 所 确 定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项 目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供 应 商 所 报 的 总 报 价 应 包 括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人 工 费 、 设 备 费 、 人 员 工 资 、 人 员 社 保 与 保 险 、档 案 管 理 、差 旅 费 、验 收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费 、税 金 、 利 润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费 用 以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 责 任 及 使 所 报 全 部 产 品 通 过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及 保 修 等 所 有 费 用 ( 交 钥 匙 工 程 );供 应 商 任 何 漏 项 、漏 报 、少 报 、错 报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采 购 人 均 不 承 担 责 任 。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关 项 目 说 明 以 及 技 术 参 数 的 描 述 不 能 成 为 今 后 成 交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索 赔 的 依 据 。 2.3.1.2供 应 商 可 对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2.3.1.3报 价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且 不 得 高 于 预 算 控 制 价 ,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 鉴 于 本 项 目 为 不 见 面 开 标 , 供 应 商 二 次 报 价 ( 含 最 终 报 价 ) 流 程 详 见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办 事 流 程 ---磋 商 、 谈 判 二 轮 报 价 操 作 流 程 ( http://ggzy.zaozhuang.gov.cn/bszn/015001/20220127/9bacd535- 3ae7-4c2f-979f-811df0321555.html)。 2.3.1.4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或 者 方 法 提 供 报 价 内 容 以 外 的 任 何 附 赠 条 款 ,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2.3.1.5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报 价 部 分 要 求 的 内 容 填 写 报 价 ,并 按 要 求 签 章 或 签 署 ,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2.3.1.6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表 格 要 求 填 写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 2.3.1.7唱 价 时 , 报 价 部 分 以 正 本 为 准 。 响 应 文 件 中 《 报 价 一 览 表 》 中 “ 总 报 价 ” 与 《 报 价 明 细 表 》 中 的 “ 总 价 ” 不 一 致 的 , 以 《 报 价 一 览 表 》 为 准 ;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照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正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响 应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按 照 以 上 原 则 对 错 误 报 价 的 修 正 , 供 应 商 应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拒 绝 修 正 报 价 的 , 其 报 价 无 效 。 2.3.1.8公 开 报 价 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的 首 轮 报 价 进 行 唱 价 , 若 有 多 个 报 价 或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报 价 无 效 。 14 2.3.1.9供 应 商 的 成 交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报 价 无 效 。 2.3.1.10未 经 中 国 海 关 报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货 物 报 价 , 其 报 价 无 效 。 2.3.2 ★ 报 价 要 求 : 2.3.2.1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比 照 “ 综 合 评 分 法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按 照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最 终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价 的 做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2.3.2.2 报 价 单 位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磋 商 文 件 、 各 自 情 况 等 进 行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 报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 报 价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凡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次 采 购 所 必 备 的 项 目 或 遗 漏 项 目 , 采 购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报 价 中 ,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 2.3.2.3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应 是 完 成 本 项 目 要 求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采 购 项 目 范 围 的 全 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 作 为 供 应 商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 2.3.2.4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磋 商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采 购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供 应 商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项 目 , 在 实 施 后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 2.3.2.5 供 应 商 可 先 到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报 价 的 因 素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现 场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2.3.2.6 供 应 商 如 需 用 外 汇 购 入 某 些 报 价 产 品 , 须 折 合 人 民 币 计 入 总 报 价 中 。 2.3.2.7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将 有 再 次 报 价 的 机 会 , 再 次 报 价 应 书 面 确 认 。 2.3.2.8 最 终 报 价 对 总 价 进 行 调 整 时 , 单 价 按 相 应 比 例 浮 动 , 单 价 浮 动 后 所 提 供 的 规 格 、 质 量 及 服 务 等 不 得 变 更 。 否 则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15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资 格 ,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2.3.2.9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转 包 、 分 包 。 2.3.2.10 报 价 供 应 商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恶 意 竞 标 的 ,磋 商 小 组 可 认 定 其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报 价 供 应 商 总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价 , 否 则 为 无 效 报 价 。 2.3.2.11 报 价 规 则 ( 1) 首 次 报 价 规 则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首 次 报 价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力 , 磋 商 小 组 将 不 对 该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该 供 应 商 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程 序 。 ( 2) 减 规 则 报 价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且 必 须 等 于 或 低 于 项 目 预 算 价 ,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 ( 3) 加 规 则 供 应 商 多 次 报 价 中 的 优 惠 条 件 均 有 效 , 相 同 项 以 最 优 为 准 , 不 同 项 各 项 相 加 。 ( 4) 限 时 规 则 最 终 报 价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 30分 钟 ) 提 交 报 价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过 时 的 报 价 单 。 2.3.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要 求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处 , 签 字 的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签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2.3.4 投 标 文 件 的 盖 章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 包 括 印 章 、 公 章 等 )均 指 与 供 应 商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如 带 有 “ 专 用 章 ”、“ 合 同 章 ”、“ 财 务 章 ”、“ 业 务 章 ” 等 ) 的 印 章 。 2.3.5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单 位 、 有 效 期 以 及 费 用 2.3.5.1除 竞 争 性 磋 文 件 商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天 ”、 “ 日 ” 均 指 日 历 天 , 时 、 分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 2.3.5.2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日 历 天 ,即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日 历 天 ,投 16 标 文 件 以 及 其 补 充 、 承 诺 等 部 分 均 保 持 有 效 。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要 求 供 应 商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以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并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同 意 上 述 要 求 的 ,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2.3.5.3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 。 2.3.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以 及 编 制 要 求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 格 式 统 一 编 制 : 2.3.6.1封 面 设 置 。响 应 文 件 材 料 封 面 设 置 包 括 :响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报 价 单 位 全 称 ; 封 面 须 按 磋 商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 签 字 或 签 章 ; 2.3.6.2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写 响 应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加 行 、 涂 改 、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2.3.6.3 供 应 商 可 对 供 货 现 场 以 及 其 范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项 资 料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考 察 的 费 用 、 责 任 和 风 险 。 2.3.6.4 除 磋 商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 允 许 供 应 商 递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的 , 只 有 成 交 供 应 商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报 价 方 案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 2.3.7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实 质 性 响 应 , 保 证 其 所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以 及 完 整 。 2.3.7.1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响 应 文 件 由 报 价 文 件 、 商 务 文 件 、 技 术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 17 2.3.7.2报 价 文 件 ( 1) 开 标 一 览 表 ; ( 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 3) 供 应 商 针 对 报 价 需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 2.3.7.3商 务 文 件 ( 1)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 ( 2) 投 标 函 ;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 4) 项 目 主 要 实 施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一 览 表 ; ( 5) 供 应 商 同 类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一 览 表 ; ( 6) 资 信 以 及 商 务 响 应 表 ; (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 (见 附 件 ); ( 8) 财 务 状 况 ( 见 附 件 ); ( 9) 信 用 记 录 声 明 ( 见 附 件 ); ( 10)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见 附 件 ); ( 1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承 诺 函 ( 见 附 件 ); ( 12)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书 面 说 明 ( 见 附 件 ); ( 13) 商 务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 2.3.7.4技 术 文 件 2.3.7.4.1技 术 文 件 的 组 成 (1)服 务 响 应 表 (2)提 供 服 务 所 需 设 施 、 设 备 一 览 表 (3)项 目 服 务 方 案 (4)服 务 质 量 管 理 (5)应 急 处 理 预 案 (6)档 案 管 理 (7)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他 应 介 绍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 18 供 应 商 可 自 行 拓 展 以 上 技 术 部 分 文 件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部 分 。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一 切 产 权 关 系 负 全 部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纠 纷 以 及 费 用 。 ★ 2.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2.4.1 ★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需要提供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公章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4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 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信用 查询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5 财务状况 原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公章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7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8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的书面说明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9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后 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将加盖电子公章的扫描件件附于电子响应文件内,供磋商小组 在资格评审中验证,否则不予接受,且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 章要清晰,否则其报价无效。 2.5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唱 价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2.5.1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2.5.2 ★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本 项 目 为 不 见 面 开 标 , 不 需 密 封 和 标 记 。 19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开 启 截 止 时 间( 2023年 12月 12日 14时 00分 )前 将 响 应 文 件 通 过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ggzy.zaozhuang.gov.cn/) 上 传 , 逾 期 系 统 将 自 动 关 闭 , 未 完 成 上 传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进 行 制 作 、 上 传 响 应 文 件 。(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下 载 地 址 :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服 务 指 南 → 业 务 指 南 -政 府 采 购 ) 2.5.3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5.3.1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或 者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照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 密 封 、 标 记 、 盖 章 和 递 交 。 2.5.3.2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 供 应 商 不 得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或 者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要 求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响 应 文 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 供 应 商 撤 回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2.5.4 报 价 时 间 报 价 时 间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推 迟 唱 价 时 间 的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提 前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告 知 参 加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否 则 必 须 按 时 报 价 。 2.5.5 报 价 地 点 报 价 地 点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2.6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以 及 废 标 2.6.1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会 由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 1) 宣 读 开 标 纪 律 ;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 ( 3) 按 照 供 应 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 4)按 照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 5)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采 购 人 代 表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20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 6) 开 标 结 束 。 2.6 唱 价 、 磋 商 小 组 、 无 效 报 价 以 及 废 标 2.6.1 唱 价 程 序 唱 价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开 标 会 议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并 主 持 ;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 主 持 人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 1)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开 始 ; ( 2)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纪 律 及 注 意 事 项 ; ( 3) 宣 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 ( 4)公 布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标 状 态 、标 书 状 况 ,并 请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举 手 示 意 ; ( 5) 投 标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理 人 解 密 其 响 应 文 件 。 ( 6)标 书 解 密 人 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二 次 解 密 ,当 众 开 标 。 ( 7)唱 标 人 当 众 唱 标( 宣 读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他 内 容 ); ( 8)投 标 单 位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无 异 议 ,如 无 异 议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章 确 认 。 如 有 异 议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提 出 , 由 记 录 人 在 交 易 系 统 上 做 出 记 录 ; ( 9) 开 标 结 束 。 ( 10) 采 购 代 理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 2.6.2 唱 价 2.6.2.1唱 价 在 磋 商 文 件 确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召 开 唱 价 会 议 。 2.6.2.2供 应 商 对 唱 价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唱 价 现 场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提 出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记 录 。 2.6.3 磋商小组 2.6.3.1磋 商 小 组 的 组 成 采 购 人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21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磋 商 小 组 。 评 审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三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由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一 名 法 律 专 家 。 2.6.3.2评 审 专 家 的 抽 取 ( 1)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从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设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确 定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指 定 评 审 专 家 或 干 预 评 审 专 家 的 抽 取 工 作 。 ( 2)参 加 评 审 专 家 抽 取 的 有 关 人 员 对 被 抽 取 的 专 家 的 姓 名 、单 位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成 交 结 果 确 定 前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2.6.3.3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参 加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评 审 活 动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 已 经 进 入 的 必 须 更 换 。 2.6.3.4磋 商 小 组 负 责 对 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评 定 ,并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2.6.3.5磋 商 小 组 具 有 依 据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的 权 力 ,且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因 素 的 干 扰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必 须 独 立 、 负 责 地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并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责任 。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不 同 意 见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评 审 或 者 拒 绝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结 果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 2.6.3.6磋 商 小 组 的 职 责 : ( 1)审 查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并 作 出 评 价 ; ( 2) 要 求 供 应 商 解 释 或 澄 清 响 应 文 件 ; ( 3)编 写 评 审 报 告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办 法 直 接 确 定 成 22 交 供 应 商 ; ( 4)告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供 应 商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2.6.3.7磋 商 小 组 的 义 务 : ( 1) 遵 纪 守 法 , 客 观 、 公 正 、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 ( 2) 提 出 真 实 、 可 靠 的 评 审 意 见 ; ( 3) 严 格 遵 守 评 审 纪 律 , 不 得 向 外 界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 ( 4)发 现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活 动 中 有 不 正 当 竞 争 或 者 恶 意 串 通 等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加 以 制 止 ; ( 5)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对 个 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 6) 编 写 并 审 定 评 审 报 告 ; ( 7)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质 疑 ; ( 8) 对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 , 以 及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 ( 9)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处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2.6.3.8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 1) 供 应 商 或 者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 3) 与 供 应 商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 4)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2.6.4 评 审 程 序 ( 1) 宣 布 评 审 纪 律 以 及 回 避 提 示 ; ( 2) 推 荐 磋 商 小 组 组 长 ; ( 3) 资 格 性 审 查 ; ( 4) 符 合 性 审 查 ; ( 5) 响 应 性 审 查 ( 6) 技 术 评 审 与 商 务 评 审 ; ( 7)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 23 ( 8) 磋 商 ; ( 9)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 10)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2.6.5 评 审 2.6.5.1本 次 采 购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是 指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和 比 较 后 ,以 评 审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2.6.5.2评 审 完 成 后 ,磋 商 小 组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评 审 报 告 ,评 审 报 告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 2.6.6 澄 清 2.6.6.1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 磋 商 小 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 承 诺 、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 承 诺 、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并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6.6.2磋 商 小 组 判 断 响 应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仅 基 于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靠 外 部 因 素 。 未 响 应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 或 超 出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的 偏 离 范 围 、 幅 度 及 项 数 的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确 定 其 报 价 无 效 , 供 应 商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 撤 销 或 者 澄 清 不 符 之 处 而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报 价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允 许 供 应 商 修 改 或 者 澄 清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偏 离 的 、 微 小 的 、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或 者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2.6.7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6.7.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办 法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2.6.7.2成 交 供 应 商 除 因 法 定 不 可 抗 力 外 不 得 随 意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因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成 交 条 件 的 ,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2.6.8 成 交 公 示 以 及 成 交 通 知 书 24 2.6.8.1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 并 同 时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或 者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后 不 签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给 成 交 供 应 商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6.8.2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的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2.6.9 报 价 无 效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报 价 无 效 : ( 1) 不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制 作 、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 ( 3) 拒 绝 报 价 、 报 价 不 确 定 、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或 者 有 多 个 报 价 ; ( 4)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 ( 5) 报 价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 6)对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参 数 整 体 复 制 粘 贴 经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与 所 报 产 品 不 符 ; ( 7) 低 于 成 本 价 且 无 法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8)评 审 期 间 ,没 有 按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提 交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澄 清 、 说 明 、 补 正 或 改 变 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 ( 9) 供 应 商 未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 ( 10) 供 应 商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 11) 属 于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与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 ( 12)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磋 商 小 组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影 响 , 有 碍 公 平 、 公 正 ; ( 13)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价 无 效 情 形 ; ( 14)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属 于 报 价 无 效 的 其 他 情 形 。 对 报 价 无 效 的 认 定 , 必 须 经 磋 商 小 组 集 体 作 出 决 定 并 出 具 报 价 无 效 的 事 实 依 据 ,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拒 绝 签 字 的 , 不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作 出 的 决 定 。 25 2.6.10 废 标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予 废 标 : ( 1)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 3)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 ( 4)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 ( 5)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其 他 情 形 。 废 标 必 须 经 磋 商 小 组 集 体 作 出 决 定 , 经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废 标 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告 知 所 有 供 应 商 。 2.6.11 特 殊 情 况 处 置 程 序 2.6.11.1评 审 活 动 终 止 ( 1)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审 的 原 则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 内 容 、 方 法 、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审 工 作 。 出 现 评 审 专 家 临 时 缺 席 、 回 避 等 情 形 导 致 评 审 现 场 专 家 数 量 不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要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及 时 补 抽 专 家 ,继 续 组 织 评 审 。如 无 法 及 时 补 齐 专 家 , 则 要 立 即 停 止 评 审 工 作 , 封 存 磋 商 文 件 和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 择 期 重 新 组 建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前 期 参 加 评 审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回 避 。 ( 2)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终 止 评 审 : ① 发 生 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② 发 生 磋 商 小 组 名 单 泄 密 、 评 审 信 息 泄 露 ; ③ 出 现 非 法 干 预 评 审 工 作 ; ④ 发 现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成 员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或 者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 , 且 拒 绝 改 正 。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废 标 或 者 建 议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封 存 磋 商 文 件 和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 择 期 重 新 组 建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2.6.11.2磋 商 小 组 中 途 更 换 成 员 ( 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中 途 更 换 : ①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 不 能 到 场 或 者 需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退 出 评 审 活 动 ; 26 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某 个 或 者 某 几 个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 ( 2)退 出 磋 商 小 组 的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审 行 为 无 效 。由 采 购 人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更 换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意 见 并 获 准 后 ,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审 。 2.6.11.3记 名 投 票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发 生 分 歧 或 者 评 审 结 论 有 异 议 需 表 决 的 ,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2.6.12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2.6.12.1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 1)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 2) 供 应 商 之 间 约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 3) 供 应 商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报 价 或 者 成 交 ; (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报 价 ; ( 5)供 应 商 之 间 为 谋 取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供 应 商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 2.6.12.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报 价 事 宜 ; ( 3)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2.6.12.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串 通 报 价 : ( 1) 采 购 人 在 唱 价 前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供 应 商 ; ( 2) 采 购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供 应 商 泄 露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等 信 息 ; ( 3) 采 购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供 应 商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报 价 ; ( 4) 采 购 人 授 意 供 应 商 撤 换 、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 ( 5) 采 购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供 应 商 为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提 供 方 便 ; ( 6)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2.6.12.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供 应 商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27 ( 1)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2.6.13 违 规 处 理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 3) 与 采 购 人 、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 4) 向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 5)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磋 商 ; (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 7) 3年 内 累 计 三 次 以 上 投 诉 均 查 无 实 据 , 并 带 有 明 显 故 意 行 为 ; ( 8) 捏 造 事 实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投 诉 材 料 ; ( 9)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以 及 正 常 途 径 质 疑 、投 诉 ,采 用 匿 名 信 、匿 名 电 话 、 短 信 等 手 段 , 威 胁 、 恫 吓 、 辱 骂 、 恶 意 中 伤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 ( 10) 法 律 、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6.14 关 于 成 交 供 应 商 瑕 疵 滞 后 发 现 的 处 理 规 则 2.6.14.1无 论 基 于 何 种 原 因 , 本 应 作 无 效 或 废 标 处 理 的 情 形 即 便 未 被 及 时 发 现 而 使 该 供 应 商 进 入 初 审 、 详 细 评 审 或 者 其 他 后 续 程 序 , 包 括 已 经 签 约 的 情 形 , 一 旦 在 任 何 时 间 被 发 现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 磋 商 小 组 均 有 权 随 时 视 情 形 决 定 是 否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 或 者 随 时 视 情 形 决 定 该 报 价 无 效 ,并 有 权 决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纠 正 措 施 ;若 通 过 补 救 、 纠 正 措 施 能 够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人 要 求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维 持 既 定 结 果 并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补 救 、 纠 正 措 施 等 承 诺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若 通 过 补 救 、 纠 正 措 施 仍 不 能 够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人 要 求 ,磋 商 小 组 应 出 具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的 复 审 结 论 , 并 予 以 废 标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28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报 价 无 效 、 废 标 或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被 取 消 的 , 应 予 以 废 标 ,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承 担 。 2.6.14.2若 已 经 超 过 质 疑 期 限 而 未 被 发 现 , 签 署 了 相 关 的 合 同 之 后 才 发 现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 经 磋 商 小 组 再 行 审 查 认 为 其 在 技 术 、 必 要 资 质 等 方 面 并 不 存 在 问 题 而 仅 属 于 商 务 方 面 存 在 瑕 疵 的 问 题 , 若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或 者 采 取 类 似 的 处 理 措 施 将 对 本 次 采 购 更 为 不 利 的 情 形 ( 包 括 : 予 以 无 效 报 价 、 废 标 或 采 取 类 似 的 处 理 措 施 将 使 本 次 采 购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延 误 期 限 以 至 可 能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维 持 成 交 结 果 的 , 采 购 人 必 须 出 具 维 持 成 交 结 果 以 及 是 否 要 求 提 供 特 别 担 保 金 的 书 面 意 见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维 持 既 定 结 果 并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提 供 特 别 担 保 金 承 诺 , 以 承 担 可 能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提 供 特 别 担 保 金 、 实 际 提 供 的 担 保 金 额 不 足 或 者 采 购 人 不 同 意 维 持 成 交 结 果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决 定 取 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或 者 采 取 类 似 的 处 理 措 施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 采 购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采 购 人 不 得 泄 露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供 应 商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2.7.2 对 供 应 商 的 纪 律 要 求 供 应 商 不 得 互 相 串 通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报 价 ,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成 交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报 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成 交 ;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 2.7.3 对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超 出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29 2.7.4 对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 疑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与 投 诉 实 施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提出。 2.8.1.1质 疑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1)质 疑 人 和 被 质 疑 人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等 ; ( 2)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 3) 具 体 质 疑 事 项 与 请 求 ; ( 4) 事 实 与 理 由 , 并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外 文 资 料 的 , 应 当 将 与 质 疑 相 关 的 外 文 资 料 完 整 、 客 观 、 真 实 地 翻 译 为 中 文 , 翻 译 人 员 签 名 并 注 明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 5)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2.8.1.2按 照 与 质 疑 事 项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数 量 提 供 质 疑 书 。质 疑 书 应 当 加 盖 公 章 与 签 字 。 质 疑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质 疑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一 并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无 法 提 供 证 件 原 件 的 ,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复 印 件 , 并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2.8.1.3除 书 面 形 式 外 ,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的 质 疑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均 不 予 接 受 和 回 复 。 30 2.8.1.4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质 疑 书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2.8.1.5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 2.8.1.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2.8.2 投 诉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 政 部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第 94号 令 ) 和 财 政 部 《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受 理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07〕 1 号 )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定 , 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 2.8.2.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1) 投 诉 人 是 参 与 所 投 诉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 2) 提 起 投 诉 前 已 依 法 进 行 质 疑 ; ( 3) 投 诉 书 内 容 符 合 财 政 部 相 关 规 定 ; ( 4) 在 投 诉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投 诉 ; ( 5) 属 于 本 财 政 部 门 管 辖 ; ( 6) 同 一 投 诉 事 项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处 理 ;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2.8.2.2投 诉 人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 2.8.2.3投 诉 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1)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等 ; ( 2) 具 体 的 投 诉 事 宜 以 及 事 实 依 据 ; ( 3) 质 疑 书 和 质 疑 答 复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4) 提 起 投 诉 的 日 期 。 2.8.2.4投 诉 书 应 当 署 名 。 投 诉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投 31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 2.8.2.5投 诉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投 诉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投 诉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投 诉 书 外 ,还 应 当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投 诉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 2.8.2.6投 诉 人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提 起 的 投 诉 ,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 2.8.2.7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32 第三 章 评标 办法( 综合评 分法) 3.1 相 关 要 求 3.1.1 “ 同 类 项 目 ” 是 指 供 应 商 已 经 完 成 的 与 本 次 采 购 要 求 相 同 或 者 类 同 的 项 目 , 并 且 签 订 合 同 一 方 必 须 是 供 应 商 。 3.2 评 审 过 程 3.2.1 第 一 阶 段 : 资 格 性 审 查 采 购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 并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3.2.2 第 二 阶 段 : 符 合 性 审 查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以 及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在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同 时 ,对 属 于 不 合 格 或 者 投 标 无 效 的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必 须 提 出 不 合 格 或 者 投 标 无 效 的 事 实 依 据 , 并 出 具 不 合 格 或 者 投 标 无 效 说 明 , 供 应 商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不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作 出 的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裁 定 。 3.2.3 第 三 阶 段 : 技 术 和 商 务 评 审 3.2.3.1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审 查 供 应 商 相 关 服 务 , 记 录 实 质 性 响 应 、 技 术 偏 离 等 事 项 , 进 行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 3.2.3.2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审 查 供 应 商 报 价 、 业 绩 、 政 策 性 加 分 等 , 记 录 相 关 事 项 , 进 行 商 务 文 件 评 审 。 技 术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各 自 独 立 打 分 , 按 照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逐 项 打 分 , 对 客 观 评 分 项 的 评 分 应 当 一 致 , 对 需 要 借 助 专 业 知 识 评 判 的 主 观 评 分 项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公 正 评 分 。 商 务 文 件 得 分 由 磋 商 小 组 审 核 认 定 后 , 交 各 供 应 商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不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作 出 的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裁 定 。 3.2.3.3评 分 结 束 后 ,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汇 总 、 统 计 , 打 印 出 结 果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技 术 和 商 务 得 分 以 及 政 策 加 分 进 行 最 后 的 复 核 , 并 签 字 确 认 。 33 3.2.3.4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得 分 =价 格 部 分 得 分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 3.2.4 按 照 评 审 后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技 术 文 件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 3.2.5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 成 交 候 选 人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家 ; 当 合 格 供 应 商 为 三 家 时 , 成 交 候 选 人 不 得 超 过 二 家 ; 3.2.6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除 因 法 定 不 可 抗 力 外 不 得 随 意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因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成 交 条 件 的 , 采 购 人 可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成 交 候 选 人 与 采 购 人 预 期 差 距 较 大 , 或 对 采 购 人 明 显 不 利 的 , 采 购 人 可 重 新 招 标 。 34 3.3 评 分 标 准 分 项 明 细 表 3.3.1 ★ 评 分 因 素 以 及 分 值 分值构成 评分细则 报价部分 30 分 投标报价 (30 分) 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 准价,其投标报价得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 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即(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 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 20 分 人员配备 (17 分) 1、供应商拟委派的专业人员具有护理(或临床)专业中级 (含)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个职称证书得 5 分,本项最 多得 5 分。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系统中,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拟委派的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护士执业证书资格 的,每提供一个资格证书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12 分。须提 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中, 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服务场所 (3 分) 供应商具备康复场地得 3 分。否则不得分。(自有场地须提 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场地实拍效果图,租赁场地须提供租 赁合同和场地实拍效果图) 须提供以上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 中,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35 技术部分 50 分 项目服务方 案(28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1、服务内容:方案包含对项目整体的理解,服务内容制定 详细、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6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 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 2、服务标准:方案包含制定的服务标准、实施标准以及完 善标准制定详细、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6 分,在此基础 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 3、服务流程:方案包含流程的制定及实施。方案制定详细、 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6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 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4、管理措施:方案包含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方案制定 详细、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 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 分。 5、派单服务流程:整个流程的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流程 制定详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 5 分,在此基础 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 项内容不得分。 服务质量管 理(10 分) 1、技能培训: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派人员的培训方案, 包含具体详细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对象 等进行综合评审,培训计划科学、可行、全面得 5 分,在 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 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2、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根据投标人对精神障碍患者投入服 务设施、仪器、设备、工具、车辆等,配置合理、齐全、 实用性好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 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应急处理预 案(7 分) 根据投标人对患者突发性疾病、摔伤、突发性食品安全事 故、舆情处置及不可预料的其他紧急问题的应急处理预案 进行综合评审。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得 7 分;此基础上根据 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 不得分。 36 档案管理(5 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登 记、制作、整理、利用等)进行评审。方案内容清晰,切实 可行的得 5 分;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 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政 策 加 分 1、 给 予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 给 予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10%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 90%,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 注 : 开 标 时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项 目 , 不 接 受 大 型 企 业 参 与 报 价 。 (监 狱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不 享 受 政 策 价 格 扣 除 。 2、 给 予 监 狱 企 业 和 戒 毒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 根 据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2014]68 号 )文 件 规 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监 狱 企 业 和 戒 毒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 评 审 中 享 受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相 同 的 价 格 扣 除 。 监 狱 企 业 和 戒 毒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项 目 , 不 接 受 大 型 企 业 参 与 报 价 。 (监 狱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不 享 受 政 策 价 格 扣 除 。 3、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价 格 扣 除 : 根 据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17〕 141 号 ) 规 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向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采 购 的 金 额 , 计 入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统 计 数 据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 见 附 件 ) ,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37 性 负 责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均 不 得 要 求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提 供 其 他 证 明 声 明 函 内 容 的 材 料 。 中 标 、 中 标 人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中 标 、中 标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其《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按 照 财 库 〔 2017〕 141 号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 否 则 不 予 价 格 扣 除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项 目 , 不 接 受 大 型 企 业 参 与 报 价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不 享 受 政 策 价 格 扣 除 。 4、 按 照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办 法 >的 通 知 》 ( 鲁 财 库 〔 2007〕 32 号 ) 规 定 : 对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评 审 的 , 可 给 予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5%~ 10%的 价 格 扣 除 ; 对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 的 , 在 价 格 评 标 项 中 可 给 予 环 保 、 节 能 产 品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的 4%~ 8%的 加 分 ,在 技 术 评 标 项 中 可 给 予 环 保 、节 能 产 品 给 予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的 4%~ 8%的 加 分 。本 项 目 共 给 予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5%的 加 分 。计 算 方 法 是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中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加 分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 5%×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外 节 能 、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在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 对 节 能 、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 加 分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 5%×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外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节 能 、 环 保 优 先 采 购 的 产 品 : 按 照 《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9〕 9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注 : 报 价 单 位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必 须 对 属 于 节 能 产 品 ( 非 强 制 类 )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产 品 的 单 独 分 项 报 价 , 并 应 于 投 标 ( 响 应 ) 文 件 中 提 供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 说 明 :( 1)节 能 产 品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须 同 时 提 供 中 国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所 在 页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节 能 产 品 报 价 38 清 单 。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 并 将 相 应 扫 描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加 盖 公 章 做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可 靠 ,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 2)环 保 产 品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须 同 时 提 供 中 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最 新 一 期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所 在 页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报 价 清 单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并 将 相 应 所 在 页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加 盖 公 章 做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可 靠 ,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注 : ① 同 一 合 同 包 内 的 节 能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部 分 扣 除 只 对 属 于 非 强 制 类 产 品 进 行 扣 除 , 强 制 类 产 品 不 给 予 扣 除 ; ② 同 一 产 品 既 属 于 节 能 产 品 又 属 于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 不 重 复 价 格 折 减 ; ③ 若 同 一 合 同 包 内 的 节 能 ( 非 强 制 )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仅 是 构 成 投 报 产 品 的 部 件 、 组 件 或 零 件 的 , 则 不 给 予 扣 除 。 获 得 上 述 认 证 的 产 品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 5、 强 化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要 求 执 行 鲁 财 采 [2023]1 号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枣 财 采 [2023]18 号《 关 于 强 化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通 知 》 相 关 要 求 。 ( 1)严 格 执 行 评 审 加 分 优 惠 政 策 。对 实 施 强 制 采 购 或 执 行 强 制 性 绿 色 采 购 标 准 的 品 目 , 各 级 招 标 人 、 代 理 机 构 要 将 落 实 绿 色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作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 对 实 施 优 先 采 购 或 执 行 推 荐 性 绿 色 采 购 标 准 的 品 目 , 应 明 确 在 评 审 时 给 予 相 应 评 审 优 惠 :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评 审 的 项 目 , 给 予 5%-10%幅 度 不 等 的 价 格 扣 除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 的 项 目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及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分 别 给 予 价 格 评 审 总 分 值 、技 术 评 审 总 分 值 5%-10% 幅 度 不 等 的 优 惠 。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中 给 予 加 分( 加 分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 5%× 优 先 采 购 或 执 行 推 荐 性 绿 色 采 购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39 在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给 予 加 分( 加 分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 5%× 优 先 采 购 或 执 行 推 荐 性 绿 色 采 购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 2)叠 加 市 场 主 体 政 策 优 惠 。严 格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等 政 策 优 惠 , 对 上 述 主 体 同 时 享 受 绿 色 采 购 政 策 的 价 格 扣 除 或 评 审 加 分 优 惠 措 施 的 ,应 当 分 别 计 算 、叠 加 执 行 (叠 加 计 算 方 式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前 明 确 ),确 保 相 关 企 业 主 体 的 政 策 红 利 应 享 尽 享 。 ( 3)加 快 绿 色 建 材 试 点 推 进 步 伐 。充 分 利 用 我 市 纳 入 全 国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绿 色 建 材 促 进 建 筑 品 质 提 升 试 点 契 机 , 加 快 试 点 项 目 的 政 策 落 实 和 总 结 。 试 点 工 程 涉 及 使 用 《 绿 色 建 筑 和 绿 色 建 材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 中 绿 色 建 材 的 , 应 当 全 部 采 购 和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建 材 ; 非 试 点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项 目 采 购 建 材 的 ,绿 色 建 材 享 受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优 惠 , 给 予 5%-10%的 价 格 扣 除 或 者 4%-8%的 评 审 加 分 。 本 项 目 给 予 绿 色 建 材 报 价 的 价 格 5%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 95%,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 注 : 有 关 以 上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相 关 政 策 加 分 内 容 , 需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同 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或 相 关 认 证 信 息 截 图 或 具 体 查 询 网 址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产 品 报 价 清 单 。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 并 将 相 应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公 章 或 签 章 做 入 响 应 文 件 中 )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40 第四 章合同 条款和 格式 4.1 签 订 合 同 4.1.1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所 签 订 合 同 不 得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4.1.2 签 订 的 合 同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为 基 础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中 标 人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4.1.3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书 面 承 诺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作 为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且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和 责 任 , 否 则 将 依 法 处 理 。 4.1.4 中 标 人 不 得 分 包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将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当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因 被 质 疑 、 投 诉 , 经 查 属 实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可 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按 顺 序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4.1.5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4.1.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 登 记 等 手 续 后 生 效 的 合 同 , 依 照 其 规 定 。 4.2 追 加 合 同 金 额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要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且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一 年 内 ,经 采 购 人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 可 与 中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且 总 额 不 得 超 出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否 则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变 更 、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41 的 , 各 自 承 担 责 任 。 4.3 质 量 与 验 收 竞 争 性 磋 商 中 的 服 务 满 足 国 标 、 部 标 、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双 方 技 术 协 议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 投 标 文 件 、 书 面 承 诺 的 技 术 要 求 。 如 对 服 务 以 及 质 量 有 争 议 , 采 购 人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服 务 和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 未 达 到 服 务 要 求 的 , 由 成 中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4.4 合 同 格 式 42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合同编号: 计划编号: 采 购 人: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供 应 商: 采购代理机构: 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 月 日 43 采购人(全称):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供应商(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 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项目服务事 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2.服务地点: 。 3.服务内容和范围: 。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三、服务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建设完成,服务对象确定后,拨付项 目资金的 30%; 服务开展至中期评估后,拨付至项目资金的 50%;终期评估,提供相 关资料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其他支付方式: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 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 44 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 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 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 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 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 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并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签订。 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签订。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5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 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6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 工作。 1.2 服务阶段: 1.3 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 务机 构 。供 应 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 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 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 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 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 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 便利。 2.6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 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 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 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47 3.1 计取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 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 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 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 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服务价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 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 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 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 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 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 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 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 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 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 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 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48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 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 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 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 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 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 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 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 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 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语言和标准 11.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 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 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2.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 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4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第五 章 项目 说明 一 、 项 目 说 明 本 项 目 为 精 康 服 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内 容 包 含 为 具 有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提 供 康 复 培 训 服 务 。 承 接 服 务 单 位 按 照 年 龄 段 开 展 未 成 年 “ 精 康 服 务 ● 花 蕾 ”、 青 壮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桃 李 ”、 老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桑 榆 ” 等 康 复 培 训 治 疗 服 务 。 本 项 目 服 务 对 象 约 200人 。服 务 范 围 包 含 :峄 城 区 辖 区 符 合 康 复 需 求 的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站 建 设 在 服 务 期 内 第 一 个 月 完 成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和 居 家 康 复 服 务 , 服 务 对 象 不 低 于 90人 。 二 、 服 务 对 象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是 指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感 知 、 情 感 和 思 维 等 精 神 活 动 的 紊 乱 或 者 异 常 ,导 致 患 者 明 显 的 心 理 痛 苦 或 者 社 会 适 应 等 功 能 损 害 。 本 项 目 服 务 对 象 为 有 康 复 需 求 的 未 成 年 人 、 特 困 人 员 以 及 低 保 家 庭 中 的 居 家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三 、 服 务 内 容 ( 一 ) 服 药 训 练 : 教 育 患 者 正 确 认 识 疾 病 , 帮 助 患 者 了 解 药 物 治 疗 相 关 知 识 , 学 会 药 物 自 我 管 理 , 养 成 遵 医 嘱 独 立 服 药 习 惯 。 ( 二 ) 预 防 复 发 训 练 : 帮 助 患 者 和 家 属 掌 握 复 发 先 兆 表 现 及 应 对 和 寻 求 帮 助 的 方 法 。 ( 三 )躯 体 管 理 训 练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增 强 患 者 体 质 、缓 解 药 物 副 作 用 , 提 高 患 者 躯 体 健 康 水 平 。 ( 四 ) 生 活 技 能 训 练 : 使 患 者 恢 复 原 有 的 生 活 技 能 , 适 应 家 庭 与 社 会 环 境 , 提 高 患 者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 ( 五 ) 社 交 技 能 训 练 : 提 高 患 者 主 动 与 人 交 往 及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的 能 力 。 ( 六 ) 职 业 康 复 训 练 : 提 高 患 者 学 习 和 劳 动 能 力 , 促 使 患 者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或 找 到 合 适 的 职 业 , 参 加 社 会 生 产 活 动 。 ( 七 ) 心 理 治 疗 和 康 复 : 与 患 者 建 立 平 等 协 作 关 系 , 予 以 感 情 上 的 支 持 , 帮 助 患 者 消 除 来 自 自 身 或 者 外 界 的 各 种 消 极 因 素 , 使 患 者 处 于 积 50 极 的 情 绪 状 态 , 修 复 精 神 功 能 , 适 应 生 活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 最 终 回 归 社 会 。 实 施 心 理 治 疗 和 康 复 措 施 应 该 贯 穿 于 与 病 人 接 触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 可 以 采 用 支 持 性 心 理 治 疗 、 认 知 治 疗 、 行 为 治 疗 等 方 法 。 ( 八 ) 同 伴 支 持 : 通 过 组 建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的 互 助 自 助 小 组 , 让 患 者 共 同 进 行 情感 交 流 、 信 息 分 享 、 支 持 反 馈 、 功 能 锻 炼 等 , 进 而 提 高 患 者 的 康 复 信 心 、进 一 步 稳 定 病 情 、改 善 社 交 技 能 、提 高 服 药 依 从 性 。 ( 九 ) 家 庭 支 持 : 减 轻 患 者 家 属 的 压 力 和 负 担 , 帮 助 家 属 学 会 照 顾 患 者 以 及 处 理 困 难 的 方 法 技 巧 。 四 、 实 施 方 式 服 务 机 构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社 区 康 复 机 构 服 务 和 居 家 康 复 服 务 。 本 次 政 府 购 买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精 康 服 务 ”,承 接 服 务 单 位 按 照 年 龄 段 开 展 未 成 年 “ 精 康 服 务 ● 花 蕾 ”、 青 壮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桃 李 ”、 老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桑 榆 ” 三 个 子 项 目 。 五 、 服 务 流 程 按 照《 民 政 部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中 国 残 联 关 于 印 发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民 发 〔 2020〕 147号 )。 六 、 绩 效 评 估 ( 一 )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绩效 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 评估标准 产出 指标 数量 指标 指标 1:建设标准 化康复服务站至 少 1 处。 ≥1 10 实地查看 指标 2:服务对象 数量。 ≥80% 20 服务对象由招 标单位确定, 以供应商与服 务对象签订服 务合同数量为 标准计算。 质量 指标 指标 1:每月为服 务对象提供服务 至少 1 次,每次不 低于 60 分钟。 100% 20 查看档案记 录,回访服务 对象。 51 备 注 : 1.数 量 指 标 1, 服 务 站 建 设 必 须 在 服 务 期 内 第 1个 月 完 成 , 未 完 成 服 务 站 建 设 扣 除 项 目 资 金 总 额 5万 元 ; 2.数 量 指 标 2, 服 务 对 象 每 少 于 1人 扣 除 项 目 资 金 2000元 , 服 务 对 象 低 于 100人 取 消 此 区 域 项 目 , 前 期 费 用 有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 3.评 估 综 合 得 分 低 于 60分 为 “差 ”、 60-80 分 为 “一 般 ”、 81-90分 为 “良 好 ”、 91-100分 为 “优 秀 ”, 其 中 评 估 为 “优 秀 ”的 服 务 机 构 , 如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单 一 来 源 使 用 情 况 , 以 后 项 目 可 优 先 依 法 确 定 承 接 机 构 。 指标 2:档案材料 规范完整。 100% 10 查看档案材 料。 效益 指标 社会 效益 指标:服务对象病 情康复。 病情比服 务前好转 10 回访服务对 象。 专业 效益 指标:至少各撰写 1 篇调研报告和 创新案例。 ≥100% 10 服务期满最后 1 个工作日 前。 满意度 指标 服务 满意度 指标:群众满意度 ≥90% 20 回访服务对 象。 52 第六 章 响应 文件格 式 (本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为 部 分 格 式 ,其 它 内 容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自 行 扩 展 , 供 应 商 未 按 本 格 式 要 求 制 作 响 应 文 件 的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53 报价文件 报价 文件目 录 1、 开 标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 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见 附 件 ); 54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内容 总报价(元) 大写: 小写: 服务期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认同程度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5 报价明细表 本表可自行修改、拓展。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号 服务内容 说明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1 2 3 4 …… 总计 小写: 大写: 56 商务文件 商务 文件目 录 1、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见 附 件 ); 2、 投 标 函 (见 附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及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见 附 件 ); 4、 项 目 主 要 实 施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 5、 供 应 商 同 类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一 览 表 (见 附 件 ); 6、 资 信 以 及 商 务 响 应 表 (见 附 件 );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 (见 附 件 ); 8、 财 务 状 况 ( 见 附 件 ); 9、 信 用 记 录 声 明 ( 见 附 件 ); 10、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见 附 件 ); 1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承 诺 函 ( 见 附 件 ); 12、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书 面 说 明( 见 附 件 ); 13、 商 务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 57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 采 购 人 ) : 我 公 司 ( 供 应 商 名 称 )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竞 争 性 磋 商 ,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 诚 信 投 标 , 材 料 真 实 。 我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 投 标 内 容 均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保 证 不 出 借 或 者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资 质 ,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不 弄 虚 作 假 ; 未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二 、 遵 纪 守 法 , 公 平 竞 争 。 不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 哄 抬 价 格 , 不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不 损 害 采 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向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等 及 其 他 参 与 招 标 活 动 的 人 员 行 贿 或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三 、 不 捏 造 事 实 或 借 用 他 人 名 义 进 行 虚 假 、 恶 意 质 疑 和 投 诉 , 不 以 质 疑 或 投 诉 为 名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干 扰 政 府 采 购 秩 序 。 四 、 若 中 标 后 , 将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不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有 悖 于 招 标 结 果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不 降 低 合 同 约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及 相 关 服 务 , 不 擅 自 变 更 、 中 止 、 终 止 合 同 , 或 者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若 有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我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媒 体 通 报 、 1~ 3年 内 禁 止 参 与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等 处 罚 ; 如 已 中 标 的 ,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并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8 投标函 ( 采 购 人 ) :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 经 营 地 址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我 方 自 愿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为 ) 的 投 标 , 为 此 , 我 方 就 本 次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 1、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阅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 同 意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各 项 要 求 。 2、 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 3、 若 中 标 , 我 方 将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 4、 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 ; 在 获 知 本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后 ,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以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5、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日 历 日 。 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供 应 商 全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9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双面)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0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采 购 人 )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我 公 司 的 ( 姓 名 、 职 务 或 职 称 ) 为 我 公 司 本 次 项 目 的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我 方 办 理 本 次 投 标 、 签 约 等 相 关 事 宜 , 签 署 全 部 有 关 的 文 件 、 协 议 、 合 同 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委 托 期 限 : 。被 授 权 人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 不 因 授 权 撤 销 而 失 效 。 授 权 代 表 无 权 转 让 委 托 权 。 特 此 授 权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 (附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以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双 面 ) 供 应 商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1 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 工 作 时 间 备 注 注 :在 填 写 时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2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3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承 诺 或 者 说 明 服务期 服务地点 付款要求 ……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4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 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6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 备 注 :( 1)供 应 商 如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上 传 到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中 , 并 电 子 签 章 ( 公 章 );( 2) 供 应 商 如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则 响 应 文 件 中 可 不 需 要 提 供 本 声 明 函 。 监狱企业、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备 注 :( 1)供 应 商 如 为 监 狱 企 业 ,则 将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扫 描 件 制 作 在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中 , 并 电 子 签 章 ( 公 章 );( 2) 供 应 商 如 非 监 狱 企 业 , 则 响 应 文 件 中 可 不 提 供 本 项 内 容 。 66 节能产品报价说明表一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强制节能产品报价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2 … 强制节能产品总价(元) 附注: 1、强制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 体见品目清单中“★”标注); 2、表后须附所报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以及所 报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清单页截图复印件(并在清单截图中标出所 投产品的位置)加盖公章,否则评委有权利确定为无效报价; 3、强制节能产品的认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中标注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内的,评委评委有权利确定为无效报价; 4、采购中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时必须填写本表,否则评委有权利确定为无效报价。 67 节能产品报价说明表二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报价明细 序 号 货物名称 型 号 / 规 格 数量 单 价 (元) 合价(元) 序号 1 1 2 2 … …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总价(元) 附注: 1、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 品以外的节能产品; 2、表后须附所报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以及所 报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清单页截图复印件(并在清单截图中标出所 投产品的位置)加盖公章,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3、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的认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的,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4、采购中涉及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时必须填写本表,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5、若不按要求填写本表,将不享受节能产品政策性加分。 68 环境标志产品报价说明表三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序 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1 2 总价(元) 附注: 1、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2、表后须附所报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以 及所报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清单页截图复印件(并在清单截图 中标出所投产品的位置)加盖公章,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3、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4、采购中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时必须填写本表,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5、若不按要求填写本表,将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性加分。 69 财务状况 备注:在此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为 2021年、2022 年。(格式自拟) 70 信用记录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 我方郑重承诺,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期 间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公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后附我方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网站截图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信用信息”搜 索一栏输入企业全称后得出的查询结果页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名 单 ”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 信 用 山 东 》 网 站 (www.creditsd.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网站查询截图。 2、截图中应显示网站域名,页面信息必须明确显示参与本项目的企业全称。 7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 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如果以上声明不真实,我方全部承担虚假响应(投标)的责任,并接受依法施行的处 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前。 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 特此承诺 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 接受处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 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说明 本承诺书声明:本公司参与贵方组织 的项目(项目编号: ) 作 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完全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 查验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74 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 1)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资 质 证 书 扫 描 件 ; ( 2) 供 应 商 情 况 介 绍 ; ( 3) 类 似 成 功 案 例 的 业 绩 证 明 ; ( 4) 供 应 商 认 为 可 以 证 明 其 能 力 的 证 书 ; ( 5)竞 争 性 磋 商 其 他 规 定 或 者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介 绍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文 件 和 说 明 。 注 : 以 上 文 件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拟 。 75 技术文件 技术 文件目 录 1、 服 务 响 应 表 ( 见 附 件 ); 2、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设 施 、 设 备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 3、 技 术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 (1)项 目 服 务 方 案 (2)服 务 质 量 管 理 (3)应 急 处 理 预 案 (4)档 案 管 理 76 服务响应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偏 离 情 况 77 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设 施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产 地 备 注 注 :在 填 写 时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 78 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项 目 服 务 方 案 (2)服 务 质 量 管 理 (3)应 急 处 理 预 案 (4)档 案 管 理 注 : 以 上 文 件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拟 。2、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pdf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 点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404000202302000095 采购人: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代理机构: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11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1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 4 2.1 总 则 ...........................................................4 2.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9 2.3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 12 2.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18 2.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 18 2.6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以 及 废 标 ..................................19 2.7 纪 律 和 监 督 .................................................. 27 2.8 质 疑 与 投 诉 .................................................. 28 第 三 章 评 审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 29 3.1 相 关 要 求 .....................................................32 3.2 评 审 过 程 .....................................................32 3.3 评 分 标 准 分 项 明 细 表 ......................................... 34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和 格 式 ............................................ 40 4.1 签 订 合 同 ..................................................... 40 4.2 追 加 合 同 金 额 ................................................ 40 4.3 质 量 与 验 收 ...................................................41 4.4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41 第 五 章 项 目 说 明 ................................................... 49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2 1 第一 章 竞争 性磋商 公告 项目概况: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 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404000202302000095 项目名称: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5 万元 最高限价:30.5 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和戒 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供应商须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预算金额(万元) A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 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1 详见磋商文件 30.5 2 如有,采购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信用山东 (www.creditsd.gov.cn)。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12 月 01 日 08 时 00 分至 2023 年 12 月 07 日 17 时 00 分,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 文件。 3.方式:网上报名。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注册并登陆后进 行网上投标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进行投标。 4.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 点:网上递交。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投标, 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枣庄市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现场开标地点:峄城区市民中心三楼开标室;网上开标地点:枣庄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aozhuang.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 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 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 3 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 CA 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承汇大厦 187 号 电话:0632-7795865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商业局宿舍 2 号院 联系方式:18863283355 4 第二 章 供应 商须知 2.1 总 则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包 括 答 疑 、 补 充 、 澄 清 以 及 修 改 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 指 磋 商 小 组 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事 宜 进 行 磋 商 , 供 应 商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磋 商 小 组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方 式 。 2.1.1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 及 要 求 1 采 购 人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枣 庄 恒 智 信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项 目 名 称 峄 城 区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试 点 项 目 4 项 目 内 容 详 见 第 五 章 。 5 ★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0.5万 元 。 投 标 报 价 ( 即 开 标 报 价 )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且 不 得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6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 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3、供应商须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 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如有,采购人将拒绝其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查 询 网 址 为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和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踏 勘 现 场 □ √ 不 组 织 , 自 行 踏 勘 。 8 提 出 答 疑 时 间 2023年 12月 08日 12时 前 。 9 答 疑 、 澄 清 时 2023年 12月 08日 17时 前 。 5 间 10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日 历 天 。 11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含 税 全 包 价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12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 不 允 许 。 13 ★ 付 款 方 式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站 建 设 完 成 , 服 务 对 象 确 定 后 ,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的 30%; 服 务 开 展 至 中 期 评 估 后 , 拨 付 至 项 目 资 金 的 50%;终 期 评 估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后 , 拨 付 剩 余 项 目 资 金 。 14 ★ 服 务 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15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不 接 受 。 16 保 证 金 根 据 鲁 财 采 ( 2019) 40号 文 规 定 , 本 项 目 对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的 供 应 商 将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 17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及 方 式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2月 12日 14时 00分 方 式 :网 上 递 交 :本 项 目 为 电 子 招 投 标 ,请 各 供 应 商 通 过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政 府 采 购 交 易 系 统 投 标 , 供 应 商 应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中 《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操 作 指 南 》、《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库 注 册 流 程 》 中 相 关 流 程 将 电 子 报 价 文 件 上 传 至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系 统 内 , 逾 期 系 统 将 自 动 关 闭 , 未 完 成 上 传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供 应 商 须 到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入 库 后 再 办 理 CA证 书 。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0632-8252190。 18 ★现 场 递 交 材 料 ( 不 见 面 开 标 ) 本 项 目 不 需 现 场 递 交 材 料 。 1、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市 招 投 标 领 域 营 商 环 境 ,提 升“ 互 联 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水 平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投 标 成 本 , 按 照 《 枣 庄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创 新 突 破 行 动 落 实 方 案 》 部 署 要 求 , 我 市 开 发 建 设 了 新 版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现 上 线 试 运 行 ,鉴 于 系 统 试 运 行 阶 段 , 各 位 供 应 商 可 选 择 现 场 携 带 CA及 笔 记 本 电 脑 , 于 开 标 室 内 运 行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 或 自 行 运 行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 2、各 供 应 商 请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中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和 不 见 面 开 标 操 作 手 册 , 以 免 影 响 正 常 交 易 。 不 见 面 开 标 开 标 前 准 备 软 件 要 求 : 必 须 使 用 IE11及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 建 议 咨 询 专 业 机 构 安 装 )。 6 使 用 windows10或 win7操 作 系 统 。 正 确 安 装 CA驱 动 及 新 点 专 用 视 频 直 播 播 放 器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登 录 界 面 提 供 安 装 )。 硬 件 要 求 : 建 议 配 置 i5处 理 器 及 以 上 电 脑 ,运 行 内 存 4G及 以 上 , 显 示 分 辨 率 1080P。 独 立 带 宽 稳 定 50M以 上 , 配 备 备 用 网 络 。 需 配 置 音 频 播 放 设 备 。 如 因 电 脑 环 境 未 正 确 设 置 及 个 人 操 作 不 当 或 电 脑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导 致 未 能 参 与 开 标 的 ,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新 点 技 术 咨 询 电 话 0632-3168023。 19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退 还 不 退 还 。 20 ★ 开 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 携 带 CA 证 书 在 2023年 12月 12日 14时 00分 前 进 入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网 址 : http://ggzy.zaozhuang.gov.cn/),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线 上 开 标 会 议 。 供 应 商 应 提 前 调 试 好 电 脑 , 并 保 证 网 络 顺 畅 , 并 由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全 程 负 责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 签 章 、 最 终 报 价 及 配 合 评 委 答 疑 工 作 。 如 因 供 应 商 原 因 导 致 上 述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或 失 败 的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 21 唱 标 顺 序 电 子 唱 标 22 磋 商 小 组 磋 商 小 组 构 成 :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23 评 标 办 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24 成交供应商确定 □ √ 确定成交供应商 □推荐成交候选人 25 信 用 记 录 根 据 《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6】125号 ) 要 求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的 信 用 记 录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网 址 为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26 机 器 码 、 标 识 码 一 致 性 的 判 定 针 对 同 一 项 目 同 一 标 包 , 不 同 供 应 商 使 用 同 一 计 算 机 创 建 、 制 作 、 生 成 、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视 为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一 致 。 上 述 情 形 , 一 经 发 现 , 将 导 致 该 等 情 形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均 被 拒 绝 。 7 27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以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财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 28 成 交 服 务 费 成 交 单 位 应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 按 国 家 计 委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 2002〕 1980号 文 件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号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服 务 费 。 29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 装 订 及 签 字 、 盖 章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叁 份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件 以 便 存 档 。 1、纸 张 以 及 打 印 要 求 :A4复 印 纸 打 印 ,部 分 设 计 内 容 可 以 用 A3纸 打 印 。 2、 响 应 文 件 一 式 叁 份 ( 一 正 二 副 )。 并 在 每 一 份 文 件 上 要 注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 以 正 本 为 准 。 3、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须 合 订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 不 允 许 活 页 装 订 。 4、凡 装 订 成 册 的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 2.1.2 当 事 人 2.1.2.1采 购 人 : 系 指 枣 庄 市 峄 城 区 民 政 局 。 2.1.2.2供 应 商 :是 指 响 应 招 标 且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2.1.2.3磋 商 小 组 : 系 指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依 法 组 建 的 临 时 组 织 。 2.1.2.4成 交 供 应 商 : 系 指 经 磋 商 小 组 评 审 确 定 的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质 量 和 服 务 要 求 , 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取 得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 2.1.2.5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枣 庄 恒 智 信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1.3 磋 商 依 据 及 原 则 2.1.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2.1.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2.1.3.3《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2.1.3.4《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8 2.1.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2.1.3.6《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2.1.3.7《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质 疑 处 理 办 法 》; 2.1.3.8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省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 2.1.4 ★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2.1.4.1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1.4.2 符 合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并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1.4.3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以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母 公 司 、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或 者 存 在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都 不 得 在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同 时 投 标 ; 2.1.4.4 磋 商 文 件 中 如 有 带 “ ★ ”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磋 商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1.4.5 除 采 购 人 拟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且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外 , 供 应 商 不 得 提 供 直 接 进 口 或 者 委 托 进 口 产 品( 包 括 已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的 进 口 产 品 )。 2.1.4.6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完 整 、 有 效 。 2.1.4.7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要 求 装 订 、 密 封 和 标 记 。 2.1.4.8 响 应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清 晰 。 2.1.4.9 供 应 商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 2.1.4.10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 2.1.4.11 如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需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的 变 更 说 明 ,相 关 资 质 文 件 视 为 有 效 。 2.1.4.1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2.1.4.13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它 规 定 及 要 求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即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 具 有 参 与 磋 商 的 资 格 。 2.1.5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应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等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9 任 。 2.1.6 语 言 文 字 以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2.1.6.1所 有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2.1.6.2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 2.1.6.3所 有 报 价 一 律 使 用 人 民 币 , 货 币 单 位 : 元 。 2.1.7 踏 勘 现 场 2.1.7.1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采 购 人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 地 点 组 织 供 应 商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供 应 商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责 任 和 风 险 。 2.1.7.2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供 应 商 利 用 的 资 料 , 采 购 人 不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而 做 出 的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负 责 。 2.1.7.3供 应 商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可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但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 供 应 商 应 对 踏 勘 现 场 而 造 成 的 死 亡 、 人 身 伤 害 、 财 产 损 失 、 损 害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损 失 、 损 害 和 引 起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 2.1.8 答 疑 2.1.8.1供 应 商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踏 勘 现 场 有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需 采 购 人 解 答 或 者 答 疑 时 , 应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前 , 以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的 书 面 文 件 提 出 , 采 用 信 函 、 传 真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的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邮 箱 。 采 购 人 将 对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所 有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进 行 综 合 答 复 。 2.1.8.2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视 为 认 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及 答 疑 文 件 内 的 所 有 要 求 ,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解 答 或 者 答 疑 要 求 投 标 的 , 后 果 自 负 。 2.1.9 偏 离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某 些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 幅 度 和 项 数 。 2.1.10★ 履 约 保 证 金 10 无 2.1.11 ★ 费 用 承 担 2.1.11.1供 应 商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 2.1.11.2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概 不 负 责 。 2.1.11.3成 交 服 务 费 : 成 交 单 位 应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号 文 件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 2003〕 857号 )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服 务 费 。 2.1.11.4公 证 费 : 成 交 人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须 向 公 证 机 关 交 纳 公 证 费 ( 如 有 )。 2.1.12 其 他 条 款 2.1.12.1供 应 商 成 交 后 直 至 验 收 止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 如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 采 购 人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后 , 可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与 其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由 此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全 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2.1.12.2磋 商 文 件 载 明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 成 交 后 需 要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的 , 采 购 人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依 法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但 分 包 金 额 不 得 超 出 采 购 限 额 ,超 出 采 购 限 额 的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分 包 履 行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人 与 采 购 人 共 同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责 任 ; 分 包 履 行 合 同 实 施 前 , 采 购 人 必 须 将 分 包 情 况 和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2.1.12.3不 论 磋 商 过 程 和 结 果 如 何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不 退 还 ; 2.1.12.4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 磋 商 文 件 不 单 独 提 供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 气 候 条 件 、 公 用 设 施 等 情 况 , 报 价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熟 悉 上 述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 11 2.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2.2.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主 要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2.2.1.1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2.2.1.2供 应 商 须 知 ; ( 1) 总 则 ; ( 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 3)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以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 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 ( 6) 评 标 、 中 标 、 定 标 以 及 废 标 ; ( 7) 纪 律 和 监 督 ; ( 8) 质 疑 与 投 诉 ; 2.2.1.3评 标 办 法 ; 2.2.1.4合 同 条 款 和 格 式 ; 2.2.1.5项 目 技 术 和 商 务 要 求 ; 2.2.1.6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问 价 所 作 的 答 疑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在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上 公 告 后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2.2.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2.2.2.1供 应 商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残 缺 、 遗 漏 或 者 不 清 楚 的 , 应 在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一 日 内 , 以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的 书 面 文 件 提 出 , 采 用 信 函 、 传 真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的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邮 箱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 供 应 商 有 义 务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准 确 性 进 行 复 核 , 如 发 现 有 任 何 错 误 或 者 前 后 矛 盾 的 , 应 在 规 定 提 交 答 疑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 供 应 商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 2.2.2.2采 购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澄 清 ( 包 括 补 充 ) 的 , 12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 包 括 补 充 ) 内 容 是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范 围 内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表 述 不 清 部 分 进 行 进 一 步 阐 述 或 者 描 述 , 不 得 对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进 行 增 减 或 者 改 动 。 若 澄 清 内 容 已 构 成 对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增 减 或 者 改 动 的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采 购 文 件 第 2.2.3 条 规 定 办 理 , 否 则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2.2.2.3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包 括 补 充 )文 件 ,以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加 盖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公 章 的 书 面 文 件 或 在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上 发 布 的 信 息 作 为 采 购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任 何 口 头 答 复 、 通 知 无 效 。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 包 括 补 充 )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为 准 。 2.2.2.4供 应 商 认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存 在 歧 视 性 条 款 或 者 不 合 理 要 求 等 需 要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全 部 提 出 。 2.2.2.5供 应 商 自 澄 清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起 48小 时 内 ,从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上 下 载 打 印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公 告 , 并 通 过 信 函 、 传 真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等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 即 视 为 同 意 和 接 受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内 容 。 2.2.3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2.2.3.1采 购 人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和 唱 价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五 日 前 , 在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变 更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五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2.2.3.2磋 商 文 件 的 答 疑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内 容 较 多 时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或 者 延 长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磋 商 时 间 , 采 购 人 延 长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磋 商 时 间 的 , 至 少 应 当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五 日 前 , 在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发 布 变 更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以 给 予 供 应 商 充 足 的 时 间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2.3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2.3.1★ 报 价 2.3.1.1报 价 的 范 围 :供 应 商 竞 报 项 目 总 价 ,本 次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磋 商 13 文 件 所 确 定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项 目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供 应 商 所 报 的 总 报 价 应 包 括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人 工 费 、 设 备 费 、 人 员 工 资 、 人 员 社 保 与 保 险 、档 案 管 理 、差 旅 费 、验 收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费 、税 金 、 利 润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费 用 以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 责 任 及 使 所 报 全 部 产 品 通 过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及 保 修 等 所 有 费 用 ( 交 钥 匙 工 程 );供 应 商 任 何 漏 项 、漏 报 、少 报 、错 报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采 购 人 均 不 承 担 责 任 。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关 项 目 说 明 以 及 技 术 参 数 的 描 述 不 能 成 为 今 后 成 交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索 赔 的 依 据 。 2.3.1.2供 应 商 可 对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2.3.1.3报 价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且 不 得 高 于 预 算 控 制 价 ,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 鉴 于 本 项 目 为 不 见 面 开 标 , 供 应 商 二 次 报 价 ( 含 最 终 报 价 ) 流 程 详 见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办 事 流 程 ---磋 商 、 谈 判 二 轮 报 价 操 作 流 程 ( http://ggzy.zaozhuang.gov.cn/bszn/015001/20220127/9bacd535- 3ae7-4c2f-979f-811df0321555.html)。 2.3.1.4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或 者 方 法 提 供 报 价 内 容 以 外 的 任 何 附 赠 条 款 ,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2.3.1.5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报 价 部 分 要 求 的 内 容 填 写 报 价 ,并 按 要 求 签 章 或 签 署 ,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2.3.1.6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表 格 要 求 填 写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 2.3.1.7唱 价 时 , 报 价 部 分 以 正 本 为 准 。 响 应 文 件 中 《 报 价 一 览 表 》 中 “ 总 报 价 ” 与 《 报 价 明 细 表 》 中 的 “ 总 价 ” 不 一 致 的 , 以 《 报 价 一 览 表 》 为 准 ;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照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正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响 应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按 照 以 上 原 则 对 错 误 报 价 的 修 正 , 供 应 商 应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拒 绝 修 正 报 价 的 , 其 报 价 无 效 。 2.3.1.8公 开 报 价 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的 首 轮 报 价 进 行 唱 价 , 若 有 多 个 报 价 或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报 价 无 效 。 14 2.3.1.9供 应 商 的 成 交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报 价 无 效 。 2.3.1.10未 经 中 国 海 关 报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货 物 报 价 , 其 报 价 无 效 。 2.3.2 ★ 报 价 要 求 : 2.3.2.1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比 照 “ 综 合 评 分 法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按 照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最 终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价 的 做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2.3.2.2 报 价 单 位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磋 商 文 件 、 各 自 情 况 等 进 行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 报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 报 价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凡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次 采 购 所 必 备 的 项 目 或 遗 漏 项 目 , 采 购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报 价 中 ,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 2.3.2.3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应 是 完 成 本 项 目 要 求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采 购 项 目 范 围 的 全 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 作 为 供 应 商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 2.3.2.4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磋 商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采 购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供 应 商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项 目 , 在 实 施 后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 2.3.2.5 供 应 商 可 先 到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报 价 的 因 素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现 场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2.3.2.6 供 应 商 如 需 用 外 汇 购 入 某 些 报 价 产 品 , 须 折 合 人 民 币 计 入 总 报 价 中 。 2.3.2.7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将 有 再 次 报 价 的 机 会 , 再 次 报 价 应 书 面 确 认 。 2.3.2.8 最 终 报 价 对 总 价 进 行 调 整 时 , 单 价 按 相 应 比 例 浮 动 , 单 价 浮 动 后 所 提 供 的 规 格 、 质 量 及 服 务 等 不 得 变 更 。 否 则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15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资 格 ,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2.3.2.9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转 包 、 分 包 。 2.3.2.10 报 价 供 应 商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恶 意 竞 标 的 ,磋 商 小 组 可 认 定 其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报 价 供 应 商 总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价 , 否 则 为 无 效 报 价 。 2.3.2.11 报 价 规 则 ( 1) 首 次 报 价 规 则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首 次 报 价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力 , 磋 商 小 组 将 不 对 该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该 供 应 商 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程 序 。 ( 2) 减 规 则 报 价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且 必 须 等 于 或 低 于 项 目 预 算 价 ,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 ( 3) 加 规 则 供 应 商 多 次 报 价 中 的 优 惠 条 件 均 有 效 , 相 同 项 以 最 优 为 准 , 不 同 项 各 项 相 加 。 ( 4) 限 时 规 则 最 终 报 价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 30分 钟 ) 提 交 报 价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过 时 的 报 价 单 。 2.3.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要 求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处 , 签 字 的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签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2.3.4 投 标 文 件 的 盖 章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 包 括 印 章 、 公 章 等 )均 指 与 供 应 商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如 带 有 “ 专 用 章 ”、“ 合 同 章 ”、“ 财 务 章 ”、“ 业 务 章 ” 等 ) 的 印 章 。 2.3.5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单 位 、 有 效 期 以 及 费 用 2.3.5.1除 竞 争 性 磋 文 件 商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天 ”、 “ 日 ” 均 指 日 历 天 , 时 、 分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 2.3.5.2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日 历 天 ,即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日 历 天 ,投 16 标 文 件 以 及 其 补 充 、 承 诺 等 部 分 均 保 持 有 效 。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要 求 供 应 商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以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并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同 意 上 述 要 求 的 ,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2.3.5.3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 。 2.3.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以 及 编 制 要 求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 格 式 统 一 编 制 : 2.3.6.1封 面 设 置 。响 应 文 件 材 料 封 面 设 置 包 括 :响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报 价 单 位 全 称 ; 封 面 须 按 磋 商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 签 字 或 签 章 ; 2.3.6.2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写 响 应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加 行 、 涂 改 、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2.3.6.3 供 应 商 可 对 供 货 现 场 以 及 其 范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项 资 料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考 察 的 费 用 、 责 任 和 风 险 。 2.3.6.4 除 磋 商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 允 许 供 应 商 递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的 , 只 有 成 交 供 应 商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报 价 方 案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 2.3.7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实 质 性 响 应 , 保 证 其 所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以 及 完 整 。 2.3.7.1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响 应 文 件 由 报 价 文 件 、 商 务 文 件 、 技 术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 17 2.3.7.2报 价 文 件 ( 1) 开 标 一 览 表 ; ( 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 3) 供 应 商 针 对 报 价 需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 2.3.7.3商 务 文 件 ( 1)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 ( 2) 投 标 函 ;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 4) 项 目 主 要 实 施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一 览 表 ; ( 5) 供 应 商 同 类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一 览 表 ; ( 6) 资 信 以 及 商 务 响 应 表 ; (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 (见 附 件 ); ( 8) 财 务 状 况 ( 见 附 件 ); ( 9) 信 用 记 录 声 明 ( 见 附 件 ); ( 10)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见 附 件 ); ( 1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承 诺 函 ( 见 附 件 ); ( 12)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书 面 说 明 ( 见 附 件 ); ( 13) 商 务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 2.3.7.4技 术 文 件 2.3.7.4.1技 术 文 件 的 组 成 (1)服 务 响 应 表 (2)提 供 服 务 所 需 设 施 、 设 备 一 览 表 (3)项 目 服 务 方 案 (4)服 务 质 量 管 理 (5)应 急 处 理 预 案 (6)档 案 管 理 (7)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他 应 介 绍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 18 供 应 商 可 自 行 拓 展 以 上 技 术 部 分 文 件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部 分 。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一 切 产 权 关 系 负 全 部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纠 纷 以 及 费 用 。 ★ 2.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2.4.1 ★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需要提供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公章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4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 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信用 查询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5 财务状况 原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公章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7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8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的书面说明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9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后 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原件 加盖电子公章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将加盖电子公章的扫描件件附于电子响应文件内,供磋商小组 在资格评审中验证,否则不予接受,且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 章要清晰,否则其报价无效。 2.5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唱 价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2.5.1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2.5.2 ★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本 项 目 为 不 见 面 开 标 , 不 需 密 封 和 标 记 。 19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开 启 截 止 时 间( 2023年 12月 12日 14时 00分 )前 将 响 应 文 件 通 过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ggzy.zaozhuang.gov.cn/) 上 传 , 逾 期 系 统 将 自 动 关 闭 , 未 完 成 上 传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进 行 制 作 、 上 传 响 应 文 件 。(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下 载 地 址 :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服 务 指 南 → 业 务 指 南 -政 府 采 购 ) 2.5.3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5.3.1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或 者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照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 密 封 、 标 记 、 盖 章 和 递 交 。 2.5.3.2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 供 应 商 不 得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或 者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要 求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响 应 文 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 供 应 商 撤 回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2.5.4 报 价 时 间 报 价 时 间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推 迟 唱 价 时 间 的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提 前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告 知 参 加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否 则 必 须 按 时 报 价 。 2.5.5 报 价 地 点 报 价 地 点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2.6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以 及 废 标 2.6.1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会 由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 1) 宣 读 开 标 纪 律 ;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 ( 3) 按 照 供 应 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 4)按 照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 5)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采 购 人 代 表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20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 6) 开 标 结 束 。 2.6 唱 价 、 磋 商 小 组 、 无 效 报 价 以 及 废 标 2.6.1 唱 价 程 序 唱 价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开 标 会 议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并 主 持 ;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 主 持 人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 1)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开 始 ; ( 2)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纪 律 及 注 意 事 项 ; ( 3) 宣 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 ( 4)公 布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标 状 态 、标 书 状 况 ,并 请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举 手 示 意 ; ( 5) 投 标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理 人 解 密 其 响 应 文 件 。 ( 6)标 书 解 密 人 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二 次 解 密 ,当 众 开 标 。 ( 7)唱 标 人 当 众 唱 标( 宣 读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他 内 容 ); ( 8)投 标 单 位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无 异 议 ,如 无 异 议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章 确 认 。 如 有 异 议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提 出 , 由 记 录 人 在 交 易 系 统 上 做 出 记 录 ; ( 9) 开 标 结 束 。 ( 10) 采 购 代 理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 2.6.2 唱 价 2.6.2.1唱 价 在 磋 商 文 件 确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召 开 唱 价 会 议 。 2.6.2.2供 应 商 对 唱 价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唱 价 现 场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提 出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记 录 。 2.6.3 磋商小组 2.6.3.1磋 商 小 组 的 组 成 采 购 人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21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磋 商 小 组 。 评 审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三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由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一 名 法 律 专 家 。 2.6.3.2评 审 专 家 的 抽 取 ( 1)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从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设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确 定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指 定 评 审 专 家 或 干 预 评 审 专 家 的 抽 取 工 作 。 ( 2)参 加 评 审 专 家 抽 取 的 有 关 人 员 对 被 抽 取 的 专 家 的 姓 名 、单 位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成 交 结 果 确 定 前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2.6.3.3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参 加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评 审 活 动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 已 经 进 入 的 必 须 更 换 。 2.6.3.4磋 商 小 组 负 责 对 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评 定 ,并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2.6.3.5磋 商 小 组 具 有 依 据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的 权 力 ,且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因 素 的 干 扰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必 须 独 立 、 负 责 地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并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责任 。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不 同 意 见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评 审 或 者 拒 绝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结 果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 2.6.3.6磋 商 小 组 的 职 责 : ( 1)审 查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并 作 出 评 价 ; ( 2) 要 求 供 应 商 解 释 或 澄 清 响 应 文 件 ; ( 3)编 写 评 审 报 告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办 法 直 接 确 定 成 22 交 供 应 商 ; ( 4)告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供 应 商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2.6.3.7磋 商 小 组 的 义 务 : ( 1) 遵 纪 守 法 , 客 观 、 公 正 、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 ( 2) 提 出 真 实 、 可 靠 的 评 审 意 见 ; ( 3) 严 格 遵 守 评 审 纪 律 , 不 得 向 外 界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 ( 4)发 现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活 动 中 有 不 正 当 竞 争 或 者 恶 意 串 通 等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加 以 制 止 ; ( 5)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对 个 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 6) 编 写 并 审 定 评 审 报 告 ; ( 7)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质 疑 ; ( 8) 对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 , 以 及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 ( 9)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处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2.6.3.8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 1) 供 应 商 或 者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 3) 与 供 应 商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 4)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2.6.4 评 审 程 序 ( 1) 宣 布 评 审 纪 律 以 及 回 避 提 示 ; ( 2) 推 荐 磋 商 小 组 组 长 ; ( 3) 资 格 性 审 查 ; ( 4) 符 合 性 审 查 ; ( 5) 响 应 性 审 查 ( 6) 技 术 评 审 与 商 务 评 审 ; ( 7)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 23 ( 8) 磋 商 ; ( 9)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 10)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2.6.5 评 审 2.6.5.1本 次 采 购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是 指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和 比 较 后 ,以 评 审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2.6.5.2评 审 完 成 后 ,磋 商 小 组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评 审 报 告 ,评 审 报 告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 2.6.6 澄 清 2.6.6.1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 磋 商 小 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 承 诺 、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 承 诺 、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并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6.6.2磋 商 小 组 判 断 响 应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仅 基 于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靠 外 部 因 素 。 未 响 应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 或 超 出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的 偏 离 范 围 、 幅 度 及 项 数 的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确 定 其 报 价 无 效 , 供 应 商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 撤 销 或 者 澄 清 不 符 之 处 而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报 价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允 许 供 应 商 修 改 或 者 澄 清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偏 离 的 、 微 小 的 、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或 者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2.6.7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6.7.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办 法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2.6.7.2成 交 供 应 商 除 因 法 定 不 可 抗 力 外 不 得 随 意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因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成 交 条 件 的 ,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2.6.8 成 交 公 示 以 及 成 交 通 知 书 24 2.6.8.1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 并 同 时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或 者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后 不 签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给 成 交 供 应 商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6.8.2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的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2.6.9 报 价 无 效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报 价 无 效 : ( 1) 不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制 作 、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 ( 3) 拒 绝 报 价 、 报 价 不 确 定 、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或 者 有 多 个 报 价 ; ( 4)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 ( 5) 报 价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 6)对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参 数 整 体 复 制 粘 贴 经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与 所 报 产 品 不 符 ; ( 7) 低 于 成 本 价 且 无 法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8)评 审 期 间 ,没 有 按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提 交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澄 清 、 说 明 、 补 正 或 改 变 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 ( 9) 供 应 商 未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 ( 10) 供 应 商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 11) 属 于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与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 ( 12)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磋 商 小 组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影 响 , 有 碍 公 平 、 公 正 ; ( 13)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价 无 效 情 形 ; ( 14)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属 于 报 价 无 效 的 其 他 情 形 。 对 报 价 无 效 的 认 定 , 必 须 经 磋 商 小 组 集 体 作 出 决 定 并 出 具 报 价 无 效 的 事 实 依 据 ,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拒 绝 签 字 的 , 不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作 出 的 决 定 。 25 2.6.10 废 标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予 废 标 : ( 1)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 3)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 ( 4)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 ( 5)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其 他 情 形 。 废 标 必 须 经 磋 商 小 组 集 体 作 出 决 定 , 经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废 标 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告 知 所 有 供 应 商 。 2.6.11 特 殊 情 况 处 置 程 序 2.6.11.1评 审 活 动 终 止 ( 1)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审 的 原 则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 内 容 、 方 法 、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审 工 作 。 出 现 评 审 专 家 临 时 缺 席 、 回 避 等 情 形 导 致 评 审 现 场 专 家 数 量 不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要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及 时 补 抽 专 家 ,继 续 组 织 评 审 。如 无 法 及 时 补 齐 专 家 , 则 要 立 即 停 止 评 审 工 作 , 封 存 磋 商 文 件 和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 择 期 重 新 组 建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前 期 参 加 评 审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回 避 。 ( 2)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终 止 评 审 : ① 发 生 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② 发 生 磋 商 小 组 名 单 泄 密 、 评 审 信 息 泄 露 ; ③ 出 现 非 法 干 预 评 审 工 作 ; ④ 发 现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成 员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或 者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 , 且 拒 绝 改 正 。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废 标 或 者 建 议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封 存 磋 商 文 件 和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 择 期 重 新 组 建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2.6.11.2磋 商 小 组 中 途 更 换 成 员 ( 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中 途 更 换 : ①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 不 能 到 场 或 者 需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退 出 评 审 活 动 ; 26 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某 个 或 者 某 几 个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 ( 2)退 出 磋 商 小 组 的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审 行 为 无 效 。由 采 购 人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更 换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意 见 并 获 准 后 ,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审 。 2.6.11.3记 名 投 票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发 生 分 歧 或 者 评 审 结 论 有 异 议 需 表 决 的 ,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2.6.12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2.6.12.1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 1)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 2) 供 应 商 之 间 约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 3) 供 应 商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报 价 或 者 成 交 ; (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报 价 ; ( 5)供 应 商 之 间 为 谋 取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供 应 商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 2.6.12.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报 价 事 宜 ; ( 3)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2.6.12.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串 通 报 价 : ( 1) 采 购 人 在 唱 价 前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供 应 商 ; ( 2) 采 购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供 应 商 泄 露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等 信 息 ; ( 3) 采 购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供 应 商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报 价 ; ( 4) 采 购 人 授 意 供 应 商 撤 换 、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 ( 5) 采 购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供 应 商 为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提 供 方 便 ; ( 6)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2.6.12.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供 应 商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27 ( 1)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2.6.13 违 规 处 理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 3) 与 采 购 人 、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 4) 向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 5)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磋 商 ; (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 7) 3年 内 累 计 三 次 以 上 投 诉 均 查 无 实 据 , 并 带 有 明 显 故 意 行 为 ; ( 8) 捏 造 事 实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投 诉 材 料 ; ( 9)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以 及 正 常 途 径 质 疑 、投 诉 ,采 用 匿 名 信 、匿 名 电 话 、 短 信 等 手 段 , 威 胁 、 恫 吓 、 辱 骂 、 恶 意 中 伤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 ( 10) 法 律 、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6.14 关 于 成 交 供 应 商 瑕 疵 滞 后 发 现 的 处 理 规 则 2.6.14.1无 论 基 于 何 种 原 因 , 本 应 作 无 效 或 废 标 处 理 的 情 形 即 便 未 被 及 时 发 现 而 使 该 供 应 商 进 入 初 审 、 详 细 评 审 或 者 其 他 后 续 程 序 , 包 括 已 经 签 约 的 情 形 , 一 旦 在 任 何 时 间 被 发 现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 磋 商 小 组 均 有 权 随 时 视 情 形 决 定 是 否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 或 者 随 时 视 情 形 决 定 该 报 价 无 效 ,并 有 权 决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纠 正 措 施 ;若 通 过 补 救 、 纠 正 措 施 能 够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人 要 求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维 持 既 定 结 果 并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补 救 、 纠 正 措 施 等 承 诺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若 通 过 补 救 、 纠 正 措 施 仍 不 能 够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人 要 求 ,磋 商 小 组 应 出 具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的 复 审 结 论 , 并 予 以 废 标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28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报 价 无 效 、 废 标 或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被 取 消 的 , 应 予 以 废 标 ,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承 担 。 2.6.14.2若 已 经 超 过 质 疑 期 限 而 未 被 发 现 , 签 署 了 相 关 的 合 同 之 后 才 发 现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 经 磋 商 小 组 再 行 审 查 认 为 其 在 技 术 、 必 要 资 质 等 方 面 并 不 存 在 问 题 而 仅 属 于 商 务 方 面 存 在 瑕 疵 的 问 题 , 若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或 者 采 取 类 似 的 处 理 措 施 将 对 本 次 采 购 更 为 不 利 的 情 形 ( 包 括 : 予 以 无 效 报 价 、 废 标 或 采 取 类 似 的 处 理 措 施 将 使 本 次 采 购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延 误 期 限 以 至 可 能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维 持 成 交 结 果 的 , 采 购 人 必 须 出 具 维 持 成 交 结 果 以 及 是 否 要 求 提 供 特 别 担 保 金 的 书 面 意 见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维 持 既 定 结 果 并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提 供 特 别 担 保 金 承 诺 , 以 承 担 可 能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提 供 特 别 担 保 金 、 实 际 提 供 的 担 保 金 额 不 足 或 者 采 购 人 不 同 意 维 持 成 交 结 果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决 定 取 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或 者 采 取 类 似 的 处 理 措 施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 采 购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采 购 人 不 得 泄 露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供 应 商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2.7.2 对 供 应 商 的 纪 律 要 求 供 应 商 不 得 互 相 串 通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报 价 ,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成 交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报 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成 交 ;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 2.7.3 对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超 出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29 2.7.4 对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 疑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与 投 诉 实 施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提出。 2.8.1.1质 疑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1)质 疑 人 和 被 质 疑 人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等 ; ( 2)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 3) 具 体 质 疑 事 项 与 请 求 ; ( 4) 事 实 与 理 由 , 并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外 文 资 料 的 , 应 当 将 与 质 疑 相 关 的 外 文 资 料 完 整 、 客 观 、 真 实 地 翻 译 为 中 文 , 翻 译 人 员 签 名 并 注 明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 5)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2.8.1.2按 照 与 质 疑 事 项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数 量 提 供 质 疑 书 。质 疑 书 应 当 加 盖 公 章 与 签 字 。 质 疑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质 疑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一 并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无 法 提 供 证 件 原 件 的 ,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复 印 件 , 并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2.8.1.3除 书 面 形 式 外 ,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的 质 疑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均 不 予 接 受 和 回 复 。 30 2.8.1.4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质 疑 书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2.8.1.5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 2.8.1.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2.8.2 投 诉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 政 部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第 94号 令 ) 和 财 政 部 《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受 理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07〕 1 号 )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定 , 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 2.8.2.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1) 投 诉 人 是 参 与 所 投 诉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 2) 提 起 投 诉 前 已 依 法 进 行 质 疑 ; ( 3) 投 诉 书 内 容 符 合 财 政 部 相 关 规 定 ; ( 4) 在 投 诉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投 诉 ; ( 5) 属 于 本 财 政 部 门 管 辖 ; ( 6) 同 一 投 诉 事 项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处 理 ;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2.8.2.2投 诉 人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采 购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 2.8.2.3投 诉 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1)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等 ; ( 2) 具 体 的 投 诉 事 宜 以 及 事 实 依 据 ; ( 3) 质 疑 书 和 质 疑 答 复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4) 提 起 投 诉 的 日 期 。 2.8.2.4投 诉 书 应 当 署 名 。 投 诉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投 31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 2.8.2.5投 诉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投 诉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投 诉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投 诉 书 外 ,还 应 当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投 诉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 2.8.2.6投 诉 人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提 起 的 投 诉 ,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 2.8.2.7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32 第三 章 评标 办法( 综合评 分法) 3.1 相 关 要 求 3.1.1 “ 同 类 项 目 ” 是 指 供 应 商 已 经 完 成 的 与 本 次 采 购 要 求 相 同 或 者 类 同 的 项 目 , 并 且 签 订 合 同 一 方 必 须 是 供 应 商 。 3.2 评 审 过 程 3.2.1 第 一 阶 段 : 资 格 性 审 查 采 购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 并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3.2.2 第 二 阶 段 : 符 合 性 审 查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以 及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在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同 时 ,对 属 于 不 合 格 或 者 投 标 无 效 的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必 须 提 出 不 合 格 或 者 投 标 无 效 的 事 实 依 据 , 并 出 具 不 合 格 或 者 投 标 无 效 说 明 , 供 应 商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不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作 出 的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裁 定 。 3.2.3 第 三 阶 段 : 技 术 和 商 务 评 审 3.2.3.1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审 查 供 应 商 相 关 服 务 , 记 录 实 质 性 响 应 、 技 术 偏 离 等 事 项 , 进 行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 3.2.3.2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审 查 供 应 商 报 价 、 业 绩 、 政 策 性 加 分 等 , 记 录 相 关 事 项 , 进 行 商 务 文 件 评 审 。 技 术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各 自 独 立 打 分 , 按 照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逐 项 打 分 , 对 客 观 评 分 项 的 评 分 应 当 一 致 , 对 需 要 借 助 专 业 知 识 评 判 的 主 观 评 分 项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公 正 评 分 。 商 务 文 件 得 分 由 磋 商 小 组 审 核 认 定 后 , 交 各 供 应 商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不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作 出 的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裁 定 。 3.2.3.3评 分 结 束 后 ,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汇 总 、 统 计 , 打 印 出 结 果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技 术 和 商 务 得 分 以 及 政 策 加 分 进 行 最 后 的 复 核 , 并 签 字 确 认 。 33 3.2.3.4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得 分 =价 格 部 分 得 分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 3.2.4 按 照 评 审 后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技 术 文 件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 3.2.5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 成 交 候 选 人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家 ; 当 合 格 供 应 商 为 三 家 时 , 成 交 候 选 人 不 得 超 过 二 家 ; 3.2.6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除 因 法 定 不 可 抗 力 外 不 得 随 意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因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成 交 条 件 的 , 采 购 人 可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成 交 候 选 人 与 采 购 人 预 期 差 距 较 大 , 或 对 采 购 人 明 显 不 利 的 , 采 购 人 可 重 新 招 标 。 34 3.3 评 分 标 准 分 项 明 细 表 3.3.1 ★ 评 分 因 素 以 及 分 值 分值构成 评分细则 报价部分 30 分 投标报价 (30 分) 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 准价,其投标报价得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 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即(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 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 20 分 人员配备 (17 分) 1、供应商拟委派的专业人员具有护理(或临床)专业中级 (含)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个职称证书得 5 分,本项最 多得 5 分。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系统中,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拟委派的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护士执业证书资格 的,每提供一个资格证书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12 分。须提 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中, 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服务场所 (3 分) 供应商具备康复场地得 3 分。否则不得分。(自有场地须提 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场地实拍效果图,租赁场地须提供租 赁合同和场地实拍效果图) 须提供以上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 中,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35 技术部分 50 分 项目服务方 案(28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1、服务内容:方案包含对项目整体的理解,服务内容制定 详细、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6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 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 2、服务标准:方案包含制定的服务标准、实施标准以及完 善标准制定详细、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6 分,在此基础 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 3、服务流程:方案包含流程的制定及实施。方案制定详细、 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6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 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4、管理措施:方案包含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方案制定 详细、科学、合理、可实施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 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 分。 5、派单服务流程:整个流程的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流程 制定详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 5 分,在此基础 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 项内容不得分。 服务质量管 理(10 分) 1、技能培训: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派人员的培训方案, 包含具体详细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对象 等进行综合评审,培训计划科学、可行、全面得 5 分,在 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 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2、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根据投标人对精神障碍患者投入服 务设施、仪器、设备、工具、车辆等,配置合理、齐全、 实用性好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 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应急处理预 案(7 分) 根据投标人对患者突发性疾病、摔伤、突发性食品安全事 故、舆情处置及不可预料的其他紧急问题的应急处理预案 进行综合评审。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得 7 分;此基础上根据 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 不得分。 36 档案管理(5 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登 记、制作、整理、利用等)进行评审。方案内容清晰,切实 可行的得 5 分;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 对弱势项减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政 策 加 分 1、 给 予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 给 予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10%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 90%,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 注 : 开 标 时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项 目 , 不 接 受 大 型 企 业 参 与 报 价 。 (监 狱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不 享 受 政 策 价 格 扣 除 。 2、 给 予 监 狱 企 业 和 戒 毒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 根 据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2014]68 号 )文 件 规 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监 狱 企 业 和 戒 毒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 评 审 中 享 受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相 同 的 价 格 扣 除 。 监 狱 企 业 和 戒 毒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项 目 , 不 接 受 大 型 企 业 参 与 报 价 。 (监 狱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不 享 受 政 策 价 格 扣 除 。 3、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价 格 扣 除 : 根 据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17〕 141 号 ) 规 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向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采 购 的 金 额 , 计 入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统 计 数 据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 见 附 件 ) ,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37 性 负 责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均 不 得 要 求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提 供 其 他 证 明 声 明 函 内 容 的 材 料 。 中 标 、 中 标 人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中 标 、中 标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其《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按 照 财 库 〔 2017〕 141 号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 否 则 不 予 价 格 扣 除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项 目 , 不 接 受 大 型 企 业 参 与 报 价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不 享 受 政 策 价 格 扣 除 。 4、 按 照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办 法 >的 通 知 》 ( 鲁 财 库 〔 2007〕 32 号 ) 规 定 : 对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评 审 的 , 可 给 予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5%~ 10%的 价 格 扣 除 ; 对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 的 , 在 价 格 评 标 项 中 可 给 予 环 保 、 节 能 产 品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的 4%~ 8%的 加 分 ,在 技 术 评 标 项 中 可 给 予 环 保 、节 能 产 品 给 予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的 4%~ 8%的 加 分 。本 项 目 共 给 予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5%的 加 分 。计 算 方 法 是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中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加 分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 5%×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外 节 能 、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在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 对 节 能 、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 加 分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 5%×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外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节 能 、 环 保 优 先 采 购 的 产 品 : 按 照 《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9〕 9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注 : 报 价 单 位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必 须 对 属 于 节 能 产 品 ( 非 强 制 类 )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产 品 的 单 独 分 项 报 价 , 并 应 于 投 标 ( 响 应 ) 文 件 中 提 供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 说 明 :( 1)节 能 产 品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须 同 时 提 供 中 国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所 在 页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节 能 产 品 报 价 38 清 单 。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 并 将 相 应 扫 描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加 盖 公 章 做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可 靠 ,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 2)环 保 产 品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须 同 时 提 供 中 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最 新 一 期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所 在 页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报 价 清 单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并 将 相 应 所 在 页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加 盖 公 章 做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可 靠 ,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注 : ① 同 一 合 同 包 内 的 节 能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部 分 扣 除 只 对 属 于 非 强 制 类 产 品 进 行 扣 除 , 强 制 类 产 品 不 给 予 扣 除 ; ② 同 一 产 品 既 属 于 节 能 产 品 又 属 于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 不 重 复 价 格 折 减 ; ③ 若 同 一 合 同 包 内 的 节 能 ( 非 强 制 )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仅 是 构 成 投 报 产 品 的 部 件 、 组 件 或 零 件 的 , 则 不 给 予 扣 除 。 获 得 上 述 认 证 的 产 品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 5、 强 化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要 求 执 行 鲁 财 采 [2023]1 号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枣 财 采 [2023]18 号《 关 于 强 化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支 持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通 知 》 相 关 要 求 。 ( 1)严 格 执 行 评 审 加 分 优 惠 政 策 。对 实 施 强 制 采 购 或 执 行 强 制 性 绿 色 采 购 标 准 的 品 目 , 各 级 招 标 人 、 代 理 机 构 要 将 落 实 绿 色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作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 对 实 施 优 先 采 购 或 执 行 推 荐 性 绿 色 采 购 标 准 的 品 目 , 应 明 确 在 评 审 时 给 予 相 应 评 审 优 惠 :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评 审 的 项 目 , 给 予 5%-10%幅 度 不 等 的 价 格 扣 除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 的 项 目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及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分 别 给 予 价 格 评 审 总 分 值 、技 术 评 审 总 分 值 5%-10% 幅 度 不 等 的 优 惠 。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中 给 予 加 分( 加 分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 5%× 优 先 采 购 或 执 行 推 荐 性 绿 色 采 购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39 在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给 予 加 分( 加 分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 5%× 优 先 采 购 或 执 行 推 荐 性 绿 色 采 购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 ( 2)叠 加 市 场 主 体 政 策 优 惠 。严 格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等 政 策 优 惠 , 对 上 述 主 体 同 时 享 受 绿 色 采 购 政 策 的 价 格 扣 除 或 评 审 加 分 优 惠 措 施 的 ,应 当 分 别 计 算 、叠 加 执 行 (叠 加 计 算 方 式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前 明 确 ),确 保 相 关 企 业 主 体 的 政 策 红 利 应 享 尽 享 。 ( 3)加 快 绿 色 建 材 试 点 推 进 步 伐 。充 分 利 用 我 市 纳 入 全 国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绿 色 建 材 促 进 建 筑 品 质 提 升 试 点 契 机 , 加 快 试 点 项 目 的 政 策 落 实 和 总 结 。 试 点 工 程 涉 及 使 用 《 绿 色 建 筑 和 绿 色 建 材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 中 绿 色 建 材 的 , 应 当 全 部 采 购 和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建 材 ; 非 试 点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项 目 采 购 建 材 的 ,绿 色 建 材 享 受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优 惠 , 给 予 5%-10%的 价 格 扣 除 或 者 4%-8%的 评 审 加 分 。 本 项 目 给 予 绿 色 建 材 报 价 的 价 格 5%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 95%,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 注 : 有 关 以 上 绿 色 低 碳 高 质 量 发 展 相 关 政 策 加 分 内 容 , 需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同 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或 相 关 认 证 信 息 截 图 或 具 体 查 询 网 址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产 品 报 价 清 单 。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 并 将 相 应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或 相 关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公 章 或 签 章 做 入 响 应 文 件 中 )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40 第四 章合同 条款和 格式 4.1 签 订 合 同 4.1.1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所 签 订 合 同 不 得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4.1.2 签 订 的 合 同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为 基 础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中 标 人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4.1.3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书 面 承 诺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作 为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且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和 责 任 , 否 则 将 依 法 处 理 。 4.1.4 中 标 人 不 得 分 包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将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当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因 被 质 疑 、 投 诉 , 经 查 属 实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可 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按 顺 序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4.1.5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4.1.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 登 记 等 手 续 后 生 效 的 合 同 , 依 照 其 规 定 。 4.2 追 加 合 同 金 额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要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且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一 年 内 ,经 采 购 人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 可 与 中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且 总 额 不 得 超 出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否 则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变 更 、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41 的 , 各 自 承 担 责 任 。 4.3 质 量 与 验 收 竞 争 性 磋 商 中 的 服 务 满 足 国 标 、 部 标 、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双 方 技 术 协 议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 投 标 文 件 、 书 面 承 诺 的 技 术 要 求 。 如 对 服 务 以 及 质 量 有 争 议 , 采 购 人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服 务 和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 未 达 到 服 务 要 求 的 , 由 成 中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4.4 合 同 格 式 42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合同编号: 计划编号: 采 购 人: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供 应 商: 采购代理机构: 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 月 日 43 采购人(全称):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供应商(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 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项目服务事 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2.服务地点: 。 3.服务内容和范围: 。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三、服务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建设完成,服务对象确定后,拨付项 目资金的 30%; 服务开展至中期评估后,拨付至项目资金的 50%;终期评估,提供相 关资料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其他支付方式: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 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 44 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 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 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 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 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 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并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签订。 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签订。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5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 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6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 工作。 1.2 服务阶段: 1.3 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 务机 构 。供 应 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 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 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 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 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 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 便利。 2.6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 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 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 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47 3.1 计取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 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 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 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 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服务价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 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 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 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 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 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 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 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 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 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 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 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48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 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 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 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 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 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 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 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 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 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语言和标准 11.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 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 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2.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 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4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第五 章 项目 说明 一 、 项 目 说 明 本 项 目 为 精 康 服 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内 容 包 含 为 具 有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提 供 康 复 培 训 服 务 。 承 接 服 务 单 位 按 照 年 龄 段 开 展 未 成 年 “ 精 康 服 务 ● 花 蕾 ”、 青 壮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桃 李 ”、 老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桑 榆 ” 等 康 复 培 训 治 疗 服 务 。 本 项 目 服 务 对 象 约 200人 。服 务 范 围 包 含 :峄 城 区 辖 区 符 合 康 复 需 求 的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站 建 设 在 服 务 期 内 第 一 个 月 完 成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和 居 家 康 复 服 务 , 服 务 对 象 不 低 于 90人 。 二 、 服 务 对 象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是 指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感 知 、 情 感 和 思 维 等 精 神 活 动 的 紊 乱 或 者 异 常 ,导 致 患 者 明 显 的 心 理 痛 苦 或 者 社 会 适 应 等 功 能 损 害 。 本 项 目 服 务 对 象 为 有 康 复 需 求 的 未 成 年 人 、 特 困 人 员 以 及 低 保 家 庭 中 的 居 家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三 、 服 务 内 容 ( 一 ) 服 药 训 练 : 教 育 患 者 正 确 认 识 疾 病 , 帮 助 患 者 了 解 药 物 治 疗 相 关 知 识 , 学 会 药 物 自 我 管 理 , 养 成 遵 医 嘱 独 立 服 药 习 惯 。 ( 二 ) 预 防 复 发 训 练 : 帮 助 患 者 和 家 属 掌 握 复 发 先 兆 表 现 及 应 对 和 寻 求 帮 助 的 方 法 。 ( 三 )躯 体 管 理 训 练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增 强 患 者 体 质 、缓 解 药 物 副 作 用 , 提 高 患 者 躯 体 健 康 水 平 。 ( 四 ) 生 活 技 能 训 练 : 使 患 者 恢 复 原 有 的 生 活 技 能 , 适 应 家 庭 与 社 会 环 境 , 提 高 患 者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 ( 五 ) 社 交 技 能 训 练 : 提 高 患 者 主 动 与 人 交 往 及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的 能 力 。 ( 六 ) 职 业 康 复 训 练 : 提 高 患 者 学 习 和 劳 动 能 力 , 促 使 患 者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或 找 到 合 适 的 职 业 , 参 加 社 会 生 产 活 动 。 ( 七 ) 心 理 治 疗 和 康 复 : 与 患 者 建 立 平 等 协 作 关 系 , 予 以 感 情 上 的 支 持 , 帮 助 患 者 消 除 来 自 自 身 或 者 外 界 的 各 种 消 极 因 素 , 使 患 者 处 于 积 50 极 的 情 绪 状 态 , 修 复 精 神 功 能 , 适 应 生 活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 最 终 回 归 社 会 。 实 施 心 理 治 疗 和 康 复 措 施 应 该 贯 穿 于 与 病 人 接 触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 可 以 采 用 支 持 性 心 理 治 疗 、 认 知 治 疗 、 行 为 治 疗 等 方 法 。 ( 八 ) 同 伴 支 持 : 通 过 组 建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的 互 助 自 助 小 组 , 让 患 者 共 同 进 行 情感 交 流 、 信 息 分 享 、 支 持 反 馈 、 功 能 锻 炼 等 , 进 而 提 高 患 者 的 康 复 信 心 、进 一 步 稳 定 病 情 、改 善 社 交 技 能 、提 高 服 药 依 从 性 。 ( 九 ) 家 庭 支 持 : 减 轻 患 者 家 属 的 压 力 和 负 担 , 帮 助 家 属 学 会 照 顾 患 者 以 及 处 理 困 难 的 方 法 技 巧 。 四 、 实 施 方 式 服 务 机 构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社 区 康 复 机 构 服 务 和 居 家 康 复 服 务 。 本 次 政 府 购 买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精 康 服 务 ”,承 接 服 务 单 位 按 照 年 龄 段 开 展 未 成 年 “ 精 康 服 务 ● 花 蕾 ”、 青 壮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桃 李 ”、 老 年 “ 精 康 服 务 ● 桑 榆 ” 三 个 子 项 目 。 五 、 服 务 流 程 按 照《 民 政 部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中 国 残 联 关 于 印 发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民 发 〔 2020〕 147号 )。 六 、 绩 效 评 估 ( 一 )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绩效 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 评估标准 产出 指标 数量 指标 指标 1:建设标准 化康复服务站至 少 1 处。 ≥1 10 实地查看 指标 2:服务对象 数量。 ≥80% 20 服务对象由招 标单位确定, 以供应商与服 务对象签订服 务合同数量为 标准计算。 质量 指标 指标 1:每月为服 务对象提供服务 至少 1 次,每次不 低于 60 分钟。 100% 20 查看档案记 录,回访服务 对象。 51 备 注 : 1.数 量 指 标 1, 服 务 站 建 设 必 须 在 服 务 期 内 第 1个 月 完 成 , 未 完 成 服 务 站 建 设 扣 除 项 目 资 金 总 额 5万 元 ; 2.数 量 指 标 2, 服 务 对 象 每 少 于 1人 扣 除 项 目 资 金 2000元 , 服 务 对 象 低 于 100人 取 消 此 区 域 项 目 , 前 期 费 用 有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 3.评 估 综 合 得 分 低 于 60分 为 “差 ”、 60-80 分 为 “一 般 ”、 81-90分 为 “良 好 ”、 91-100分 为 “优 秀 ”, 其 中 评 估 为 “优 秀 ”的 服 务 机 构 , 如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单 一 来 源 使 用 情 况 , 以 后 项 目 可 优 先 依 法 确 定 承 接 机 构 。 指标 2:档案材料 规范完整。 100% 10 查看档案材 料。 效益 指标 社会 效益 指标:服务对象病 情康复。 病情比服 务前好转 10 回访服务对 象。 专业 效益 指标:至少各撰写 1 篇调研报告和 创新案例。 ≥100% 10 服务期满最后 1 个工作日 前。 满意度 指标 服务 满意度 指标:群众满意度 ≥90% 20 回访服务对 象。 52 第六 章 响应 文件格 式 (本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为 部 分 格 式 ,其 它 内 容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自 行 扩 展 , 供 应 商 未 按 本 格 式 要 求 制 作 响 应 文 件 的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53 报价文件 报价 文件目 录 1、 开 标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 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见 附 件 ); 54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内容 总报价(元) 大写: 小写: 服务期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认同程度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5 报价明细表 本表可自行修改、拓展。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号 服务内容 说明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1 2 3 4 …… 总计 小写: 大写: 56 商务文件 商务 文件目 录 1、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见 附 件 ); 2、 投 标 函 (见 附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及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见 附 件 ); 4、 项 目 主 要 实 施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 5、 供 应 商 同 类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一 览 表 (见 附 件 ); 6、 资 信 以 及 商 务 响 应 表 (见 附 件 );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 (见 附 件 ); 8、 财 务 状 况 ( 见 附 件 ); 9、 信 用 记 录 声 明 ( 见 附 件 ); 10、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见 附 件 ); 1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承 诺 函 ( 见 附 件 ); 12、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书 面 说 明( 见 附 件 ); 13、 商 务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 57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 采 购 人 ) : 我 公 司 ( 供 应 商 名 称 )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竞 争 性 磋 商 ,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 诚 信 投 标 , 材 料 真 实 。 我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 投 标 内 容 均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保 证 不 出 借 或 者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资 质 ,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不 弄 虚 作 假 ; 未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二 、 遵 纪 守 法 , 公 平 竞 争 。 不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 哄 抬 价 格 , 不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不 损 害 采 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向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等 及 其 他 参 与 招 标 活 动 的 人 员 行 贿 或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三 、 不 捏 造 事 实 或 借 用 他 人 名 义 进 行 虚 假 、 恶 意 质 疑 和 投 诉 , 不 以 质 疑 或 投 诉 为 名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干 扰 政 府 采 购 秩 序 。 四 、 若 中 标 后 , 将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不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有 悖 于 招 标 结 果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不 降 低 合 同 约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及 相 关 服 务 , 不 擅 自 变 更 、 中 止 、 终 止 合 同 , 或 者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若 有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我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媒 体 通 报 、 1~ 3年 内 禁 止 参 与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等 处 罚 ; 如 已 中 标 的 ,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并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8 投标函 ( 采 购 人 ) :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 经 营 地 址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我 方 自 愿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为 ) 的 投 标 , 为 此 , 我 方 就 本 次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 1、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阅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 同 意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各 项 要 求 。 2、 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 3、 若 中 标 , 我 方 将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 4、 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 ; 在 获 知 本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后 ,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以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5、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日 历 日 。 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供 应 商 全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9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双面)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0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采 购 人 )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我 公 司 的 ( 姓 名 、 职 务 或 职 称 ) 为 我 公 司 本 次 项 目 的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我 方 办 理 本 次 投 标 、 签 约 等 相 关 事 宜 , 签 署 全 部 有 关 的 文 件 、 协 议 、 合 同 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委 托 期 限 : 。被 授 权 人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 不 因 授 权 撤 销 而 失 效 。 授 权 代 表 无 权 转 让 委 托 权 。 特 此 授 权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 (附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以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双 面 ) 供 应 商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1 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 工 作 时 间 备 注 注 :在 填 写 时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2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3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承 诺 或 者 说 明 服务期 服务地点 付款要求 ……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4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 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6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 备 注 :( 1)供 应 商 如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上 传 到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中 , 并 电 子 签 章 ( 公 章 );( 2) 供 应 商 如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则 响 应 文 件 中 可 不 需 要 提 供 本 声 明 函 。 监狱企业、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备 注 :( 1)供 应 商 如 为 监 狱 企 业 ,则 将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扫 描 件 制 作 在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中 , 并 电 子 签 章 ( 公 章 );( 2) 供 应 商 如 非 监 狱 企 业 , 则 响 应 文 件 中 可 不 提 供 本 项 内 容 。 66 节能产品报价说明表一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强制节能产品报价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2 … 强制节能产品总价(元) 附注: 1、强制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 体见品目清单中“★”标注); 2、表后须附所报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以及所 报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清单页截图复印件(并在清单截图中标出所 投产品的位置)加盖公章,否则评委有权利确定为无效报价; 3、强制节能产品的认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中标注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内的,评委评委有权利确定为无效报价; 4、采购中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时必须填写本表,否则评委有权利确定为无效报价。 67 节能产品报价说明表二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报价明细 序 号 货物名称 型 号 / 规 格 数量 单 价 (元) 合价(元) 序号 1 1 2 2 … …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总价(元) 附注: 1、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 品以外的节能产品; 2、表后须附所报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以及所 报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清单页截图复印件(并在清单截图中标出所 投产品的位置)加盖公章,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3、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的认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的,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4、采购中涉及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时必须填写本表,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5、若不按要求填写本表,将不享受节能产品政策性加分。 68 环境标志产品报价说明表三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序 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1 2 总价(元) 附注: 1、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2、表后须附所报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以 及所报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清单页截图复印件(并在清单截图 中标出所投产品的位置)加盖公章,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3、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4、采购中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时必须填写本表,否则评委有权利不予认定; 5、若不按要求填写本表,将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性加分。 69 财务状况 备注:在此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为 2021年、2022 年。(格式自拟) 70 信用记录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 我方郑重承诺,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期 间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公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后附我方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网站截图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信用信息”搜 索一栏输入企业全称后得出的查询结果页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名 单 ”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 信 用 山 东 》 网 站 (www.creditsd.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网站查询截图。 2、截图中应显示网站域名,页面信息必须明确显示参与本项目的企业全称。 7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 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如果以上声明不真实,我方全部承担虚假响应(投标)的责任,并接受依法施行的处 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前。 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 特此承诺 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 接受处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 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说明 本承诺书声明:本公司参与贵方组织 的项目(项目编号: ) 作 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完全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 查验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74 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 1)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资 质 证 书 扫 描 件 ; ( 2) 供 应 商 情 况 介 绍 ; ( 3) 类 似 成 功 案 例 的 业 绩 证 明 ; ( 4) 供 应 商 认 为 可 以 证 明 其 能 力 的 证 书 ; ( 5)竞 争 性 磋 商 其 他 规 定 或 者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介 绍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文 件 和 说 明 。 注 : 以 上 文 件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拟 。 75 技术文件 技术 文件目 录 1、 服 务 响 应 表 ( 见 附 件 ); 2、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设 施 、 设 备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 3、 技 术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 (1)项 目 服 务 方 案 (2)服 务 质 量 管 理 (3)应 急 处 理 预 案 (4)档 案 管 理 76 服务响应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偏 离 情 况 77 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设 施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产 地 备 注 注 :在 填 写 时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 78 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项 目 服 务 方 案 (2)服 务 质 量 管 理 (3)应 急 处 理 预 案 (4)档 案 管 理 注 : 以 上 文 件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拟 。
- 磋商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SDGP370404000202302000095
- 山东省
- 将拒绝其参与政府
- 张满义 0632-8****** 0632-7******
- 行政机关
- 服务/教育服务
- 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 预算***金额
- 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张满义 1886****355
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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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SDGP******000202302000095 | ||||||||||
项目名称: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预算金额:***万元 | ||||||||||
最高限价:***万元 | ||||||||||
采购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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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一年。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和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供应商须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如有,采购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1.时间:2023年12月1日8时0分至2023年12月7日17时0分,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 | ||||||||||
3.方式:网上报名。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投标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进行投标。 | ||||||||||
4.售价: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1.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14时0分(北京时间) | ||||||||||
2.地 点:网上递交。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五、开启: | ||||||||||
1.开启时间:2023年12月12日14时0分(北京时间) | ||||||||||
2.开启地点:现场开标地点:峄城区市民中心三楼开标室;网上开标地点: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aozhuang.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 | ||||||||||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 称: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 ||||||||||
地 址:承水中路承汇大厦187号(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 ||||||||||
联系方式:0632-7****** | ||||||||||
2、采购代理机构 | ||||||||||
名 称:枣庄恒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县(区)坛山街道56号商业局宿舍 | ||||||||||
联系方式:1886****355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张满义 | ||||||||||
联系方式:1886****355 |
附件:
附件
-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pdf
-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峄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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