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附件1、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pdf.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工程类) 项目名称: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分包编号:XJXKH-ZFCG(2024)-06 采购人:第二师某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欣凯华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7 月8 日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 第一章 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XKH-ZFCG(2024)-06 项目名称: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353292.25 元 最高限价:1353292.25 元 采购需求:新建1000 KVA 箱式变电站一座,高压电缆30 米,低压电缆608 米 等配套附属工程(具体详见清单) 标项名称: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1353292.25 元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 新建1000 KVA 箱式变电站一座, 高压电缆30 米, 低压电缆608 米等配套附属工程(具体详见清单) 备注: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采购项目。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强制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 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文);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3)《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4)《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4〕 68 号) ; (5)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 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同时具有承装类四 级及以上、 承修类四级以上、 承试类四级及以上) 资质,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书)。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供 应商须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7 月9 日00 点00 分至2024 年7 月16 日23 点59 分(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 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7 月19 日11: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供应商应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文件后缀.jmbs)上传到政 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对应位置或点击链接: https://www.zcygov.cn/bidding-entrust/#/bidFile/upload/list。(逾期未上传 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开标时间:2024 年7 月19 日11: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 商,并完成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 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新疆CA 已于2020 年9 月16 日正式上线, 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 疆政务通”APP 自行进行申领。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CA,可与新疆CA 联系, 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前期如申领过浙江临时CA,其有效期将截止 到11 月1 日。新疆CA 服务热线0991-95763。(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 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 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 线95763 进行咨询。(4)供应商须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 锁 解密,供应商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并确保开 标期间电脑网络环境畅通,以便开标时解密。本项目解密时间定为30 分钟,如因供 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第二师某单位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方式:17799723880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欣凯华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园B-2 项目联系人:王楷 联系电话:18139405571 .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1 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磋商须知正文部分》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矛 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序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第二师某单位 地 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方式: 17799723880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新疆欣凯华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园B-2 联系人:王楷 联系电话:18139405571、13899067421 3 项目名称 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4 项目实施地点 第二师铁门关市 5 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财政资金,已落实 6 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历天 7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资格要求:1、 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 叁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 资质,且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同时具 有承装类四级及以上、 承修类四级以上、 承试类四级及 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 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B 类证书)。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 . 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4、供应商须在“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否 9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元):1353292.25 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0 磋商保证金 无须缴纳 11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12 响应文件有效期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90 天,磋商响应有效期从提交磋商 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3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包括: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文件后缀.jmbs),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上传; 2、中标单位需提供未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两份。 注: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 易平台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 版响应文件。 备注: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 将导致其投 标被拒绝且响应文件被退回。 (1)磋商申请及附录、供应商资格声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 . 14 签字或盖章要求 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2)其他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应为加盖出 具单位章的有效文件,样式可参照“响应文件格式”编 制; (3)本文件中要求提交网上查询的证明资料的,以及本 款中未明确要求盖章或签字的,不需盖章或签字; 15 磋商时间、地点等要 求 ☑采用不见面开标: 截止时间:2024 年7 月19 日11: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 解密时间:开标时间后30 分钟内(2024 年7 月19 日 上午11:00-11:30 前)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 台, 用 “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 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未按时解密的, 视为响应文件 撤回。 因本项目还有二次报价 (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16 磋商小组的组成 评审专家人数: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 家 2 人。 ☑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方式 17 响应文件(电子加密 文件)递交 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4 年7 月19 日11:00 分 (北 京时间)时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 台。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 加密传输投标文件。 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 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 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 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开标时间:2024 年7 月19 日11: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 . 18 代理服务费 □不交纳 ☑交纳。 交纳时间: 经协商中标公示公示期结束, 由中标单位办 理成交通知书时。 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 号 中标金额 (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50000 0.05% 0.05% 0.05% 50000-100000 0.035% 0.035% 0.035% 100000-50000 0 0.008% 0.008% 0.008% 500000-10000 00 0.006% 0.006% 0.006% 1000000 0.004% 0.004% 0.004% 注:中标服务费按以下计算。例如:某服务 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 万元,计算中标服 务费如下: 100 万元×1.5%×100%=1.5 万元 (500-100) 万元×0.8%×100%=3.2 万元 合计收费=1.5+3.2=4.7(万元) 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 万元,计算中标服务费如下: . 100 万元×1.5%×100%=1.5 万元 (500-100) 万元×1.1%×100%=4.4 万元 合计收费=1.5+4.4=5.9(万元) 交纳时间:中标公示期满后3 天内 交纳金额: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 号 收款单位:新疆欣凯华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 银行账号:30767901040004733 行号:103888076799 19 中小微型企业 有关政策 本项目预留100%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接受 大型、中型企业参与投标(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 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 策。) 1.项目属性(工程类)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具体根据 《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执行)。 采购标的:工程施工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属于享 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应满足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 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 4.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 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并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 拟)。 .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20 场地服务费 ☑不缴纳 ☐缴纳 21 合同公证费 ☑不缴纳 22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 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妥善解决; 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向有管辖 权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3 现场陈述 ☑不需要 ☐需要 24 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为1353292.25 元,控制价为:1353292.25 元,本项目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如超过控制价的做 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说明 报价时考虑的因素: 1、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现场情况、 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市场价格等条件及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报价,不得低 于成本。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符合采购需求。上述报价应为 项目落地价, 应包括但不限于拟投入人员工资福利、 各 类保险、劳动保护、交通食宿、差旅费、利润、税金、 项目验收评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本项目服务期间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 执行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采购人追加费用。 . 3、成交人必须确保项目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 门批复及验收, 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供应 商如未全面了解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无效标、或 成交后无法完工,成交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采 购文件的规定提出, 否则视同无异议并理解和接受所有 内容。 25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人员进场后,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每月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报表由监理及发包人审定后支付 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 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0%; (3)结算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发包人支付至本项目结算 审定价的97%; 项目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 日内向承 包人无息支付剩余3%。 施工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26 其他 1、各投标人必须针对每包项目分别制作响应文件并报 价, 每包的响应文件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份数与制作等 要求,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2、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财政 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开标方式为不见面开标。 1、政采云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 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 不见面开标系统 (进入 “项 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选择进入开标大厅) 或 点 击 链 接 https://www.zcygov.cn/bidding-entrust/#/bidFile /upload/list 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 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 数字证书 . 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 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 安装完成后, 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及以上操 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 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进行咨询。 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在线 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 →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采购文 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400-881-7190)。 4、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 过 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 自助查询, 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 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 https://service.zcygov.cn/#/help, “项目采购”— “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 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 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 用的CA锁及电脑, 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 (建议使用 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 以便开标时解锁。 低于成本价不正 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 他通过实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 服 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 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逐 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 (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 税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投标产品的 市场价格、履约保证等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 . 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由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 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 明后, 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 情况、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 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 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 致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 意见); 质疑函递交方式 提示: (1)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未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 (2)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 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不允许其获取。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为准)起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书面质疑。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 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视为认可采购文件的内容 和条款。 (4)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查看下 载。 (5)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 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 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 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为准)起7 个工作日内将要求答疑的内容署名并盖章 后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 15299348201 (2373277274@qq.com),同时将要求答疑内容的纸质 版邮寄至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园b-2 , 王楷15299348201 收(电子邮件与纸质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纸质版 文件为准)。逾期提出的答疑要求将不予受理、答复。 (6)质疑的提出与答复均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令第94 号)规定执行。针对同一采购 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 (即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仅受理一次),逾期提出或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 节多次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 注:1.本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2.本表中“□ √”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磋商须知正文部分 一、说明 1.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项目概况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1.3 合格的供应商 1.3.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 1.3.2 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报价。 . 1.3.3 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但如果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均作无效报价处理。 1.3.4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被认定为串通报价行为并作无效报价处理: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企 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磋商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参加磋商答 疑会、交纳或退还磋商保证金、开标的; (3)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报价行为。 1.4 参与磋商的费用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4)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 (5)图纸 (6)响应文件格式 (7)磋商方发出的所有修改、澄清通知。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 若有疑问需要澄清, 应于收到磋商文件后7 个工 .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 下统称采购机构)提出,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解答内容将送达所有参与 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 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响应文件 3.1 一般要求 3.1.1 供应商应按本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3.1.2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3.2 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文件) 3.3 报价要求 3.3.1 供应商应根据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的要求编制单价、合价和总价,且只 允许有一个报价。 3.3.2 报价应是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施工设 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检验、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 有费用,以及施工中的水、电费、合同履行中人工及材料涨价因素和其它风险产生的 各项费用。 3.3.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 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3.3.4 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 3.4 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1.3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 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5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 3.5.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响应文件 的一部分。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 一方名义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5.2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 拒绝。 3.5.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5 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标结 束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 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 材料予以答复。 3.5.6 开标结束后,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统 一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事宜。如本项目招标中遇质疑,投诉,复议等 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缴 . 纳的投标保证金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 无效响应,并予以拒绝。 3.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 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 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 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 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7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3.7.1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 3.7.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 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 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 用同一把数字证书)。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 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以政采云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 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4.1.2 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应封装在信封中。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 . 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字样。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4.1.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 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 绝,并退回投标人。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投标。 4.2.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 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3 是否采用不见面开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只 需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上传时必须 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 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 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 标文件。 4.3.2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 但属于本须知5.4.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磋商和评审 5.1 磋商仪式 5.1.1 采购机构在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仪式。 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并按要求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 5.1.2 磋商开始时,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 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相关信息。 5.1.3 除了存在以下情形的响应文件之外,磋商开始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报价。 (1)未按磋商邀请要求报名和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相关资料的; (2)未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并出席磋商仪式的; (3)未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4)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或撤回不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5.2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 5.3 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与澄清 5.3.1 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资格证明、 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须知 前附表1 中。 (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细评审标 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 5.3.2 响应文件的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 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纠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 以大写为准; 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 以正本为准。 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 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4 磋商、最后报价 5.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以下两种情况和程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 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磋商机会。 (1)第一种情况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 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 (2)第二种情况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 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 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5.4.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 磋商。采购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4.4 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 . 5.5 综合评审 5.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5.2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对响应文件的商 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详细评审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方法。 5.5.3 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报价处理。 5.5.4 对漏(缺)报项的处理:磋商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 能)漏报的,以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价格)或漏(缺) 报的项目视同已含在总报价中, 不予调整。 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审时不予核减, 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5.6 成交原则 对经比较和评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荐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 成交供应商。如报价相同,由磋商小组按技术指标、实力等综合因素优劣排列。 5.7 磋商的特殊情形 5.7.1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磋 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三个工作日,延长期满后,仍不足 三家的,继续进入磋商程序。 5.7.2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可以为2 家。 B.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是否采用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 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项目采购”应用, 在开标评标菜单中选择进入开标大厅)或点击链接 https://www.zcygov.cn/bidding-entrust/#/bidFile/upload/list 完成远程解密、 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与远程交互,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 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 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 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六、成交结果及合同授予 6.1 成交结果 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2 签订合同 6.2.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6.2.2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 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2.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质疑与投诉 7.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 以下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提出; (4)磋商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内。 7.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质疑书原 件。招标采购单位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7.4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 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5 采购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7.6 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 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相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其他规定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 中 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一、综合评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 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中 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 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 意。 二.综合评分细则表 评分因素 评分点 评分标准 评审意见 是 否 资格检 查 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及企业信用 提供承诺函,具体详见附件-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本项目为专门面 向小微企业采购 项目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资格要求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符合性 检查 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的签字、供应商的单位章齐全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 磋商方案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磋商方案 报价 其报价未超过控制价。 招标内容 对采购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作出 响应 . 工期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其他 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及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 的其他无效情形。 评分因素 评分点 评分标准 详细评 审 价格 评审 (30 分) 投标报价 (30 分)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值, 有效投标报价 等于基准值的得满分,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30。 有效投标报价为通过初步审查的 供应商报价。有效投标报价为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 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注: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 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 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以二次报价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商务标评 审 (20 分) 相关业绩(5 分) 具有近三年(2021 年1 月1 日至今)类似业绩, 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中标通知书或 合同或验收报告,每个业绩得2.5 分,最高5 分。 注: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时必须提供项目合同首页、 关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 则不予认定。 拟投入人员(15 分) 1、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5 分,具有机电工程专 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5 分。 2、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 分; 造价工程师1 人, 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 得2 分;质量负责人1 人,具有机电工程中级及以 上职称,得2 分;安全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安全 工程师,得2 分;安全员、劳资专管员(或劳务员) 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 人,得2 分。 注:需提供证书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3 个月内任 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技术标评 审 (50 分) 近三年质量和安 全事故情况(6 分) 提供近三年无质量事故情况承诺函(格式自拟), 近三年无安全事故情况承诺函(格式自拟),每提 供一项得3 分,本项最高得6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 情况(9 分)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总平面是否安排科学 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根据现场材料堆 场、施工通道的安排和施工人员住宿安排计划。根 据投标人对以上3 项内容进行表述。每有一处漏项 的扣3 分, 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 分, 扣完为止。注: 以上有缺陷是指,①只有单纯的文件描述,前后内 容无法连贯,内容脱离了实际情况,不具备实施的 可能性; ②套用其他项目方案, 前后内容互相矛盾, 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③描述有歧义或逻辑有 漏洞或夸大描述或前后矛盾;方案内容不适用本项 目实际需求或与本项目无关④不符合采购项目相关 的规范及标准任一情形等。 施工组织计划、 施工技术、施工 工艺(9 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施工实施方案中的 (1) 施 工组织计划(2)施工技术可靠性(3)施工工艺是 否符合实际情况等方面。根据投标人对以上3 项内 容进行表述。每有一处漏项的扣3 分,每有一处缺 陷的扣1 分,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 只有单纯的文件描述,前后内容无法连贯,内容脱 离了实际情况,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②套用其他 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存在与本项目无关 的内容;③描述有歧义或逻辑有漏洞或夸大描述或 前后矛盾;方案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需求或与本 项目无关④不符合采购项目相关的规范及标准任一 情形等。 重点、难点分析 (4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工程的技术措施重点、难 点分析,以上内容全部提及的得4 分,缺少一项内 容扣2 分,扣完为止。 施工进度计划 (4 分) 供应商将施工顺序和各个阶段工程进展情况做出均 衡协调、 科学安排, 将施工部署在时间上予以体现, 以上内容全部提及的得4 分,否则不得分。 施工质量控制 (4 分) 针对本项目施工质量目标是否明确,安全保证措施 方案是否科学、合理,且有技术支撑,以上内容全 部提及的得4 分, 缺少一项内容扣2 分, 扣完为止。 环境保护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保 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施工场地周边围挡的响 应承诺,对除尘、垃圾清运、人员管理的措施及施 . 三、推荐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 名以上成 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评分计算方法解释 (1)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是指所有磋商小组成员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 位小数),第三位 小数四舍五入。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 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证措施(4 分) 工现场的降噪措施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以上内容 全部提及的得4 分,否则不得分。 拟投入设备、材 料的质量、 性能、 环保情况(6 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1)拟投入的设备、材料 清单(2)设备材料的质量、性能、环保进行评审。 以上内容全部提及的得6 分, 缺少一项内容扣3 分, 扣完为止。 应急预案(4 分) 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紧急事件、异常处 理等应急预案和对应的解决措施及承诺情况,以上 内容全部提及的得4 分,否则不得分。 合计 100 分 注:1、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 位小数),第三 位小数四舍五入。 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 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以下简称 《示范文本》 ) 。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 《示范文本》 ,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 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 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 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 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 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 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 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 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 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 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 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 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 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 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 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 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 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 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 .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 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 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 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 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 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 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 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 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 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 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 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 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10条 〔变 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 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 项〔承包 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 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 . 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 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 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 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 项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 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 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 .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 对材料、 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 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 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 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 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 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 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 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 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 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 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 监理人逾 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 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 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 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 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 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 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 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 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 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 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 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 天将确定的中 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 天内与 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通 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确认。确定 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 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 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 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 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ú û ù ê ë é - ÷ ø ö ç è æ ´ + + ´ + ´ + ´ + = D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 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 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材料 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 . 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 工程设备 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 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 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 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 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 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 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 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 . 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 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 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 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 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将支付分 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 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 费用性质、 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 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 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 应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 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 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 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 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 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 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 第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 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 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 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 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 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 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 (含延长部分) 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 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 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 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 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 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 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 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 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 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 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 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 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 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 天内, . 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 . 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天或累计超过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 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 . 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承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发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 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 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 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 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 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 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 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 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 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 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第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 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形式 层 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 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注 附件6: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 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 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 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 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 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 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 (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 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 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 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 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 . 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 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 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 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 第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 小计: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 清单详见其他附件内容(请投标单位在其他附件中自行下载) 一、采购项目: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二、采购概况、范围及要求: ▲1.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控制价1353292.25 元 ▲2.项目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历天。 3.项目概况:新建1000 KVA 箱式变电站一座,高压电缆30 米,低压电缆608 米等配套附 属工程。(具体详见清单) 三、规范要求 1.依据技术规范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 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2.技术规范由供应商方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供应商应使施工及 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四、施工要求 1.本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各项拟定的设计指标,本项目工程须完成调 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 2.本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及行业规范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全方 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在检验合格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4.隐蔽工程必须经采购人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在免费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 此引起的对采购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 成的损坏。 6.供应商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 而减轻或更改。 7.施工时注意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 五、工程管理要求 (一)本工程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 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供应商应严格按已确认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代表对施工质 量的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要严格把关,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如出现不 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施工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规范标准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施工 方承担。 (三)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 . 进度及时到位。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直至采购人满意为止。如相应 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供应商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 方负责,凡由此而损及采购人利益时,采购人将向成交施工单位索赔。 (五)材料选择 1.本采购文件中涉及的设备、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供应商须根据施工图纸进行选择 设备和材料, 其它未提及的设备和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 并符合环保要求, 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设备和材料进行组织施工实施。 2.本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设备和材料运至工地,到工地 后的卸车、二次搬运、保管、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必须服从采购 人安排并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 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设备和材料生产商提供的 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设备和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4.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 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5.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项目设备的供货、运输、装卸、检验、通过有关部 门验收、质保期上门服务等各项工作,并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设备验 收过程中,由于质量不合格或运输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所提供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及规范。 7、质保期内,承包人免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并严格按照 国家三包规定执行。质保期满后,维修所需配件按成本计价。 (七)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响应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 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设备和材料的权利;所 有设备和本项目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材料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 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 2.实际施工过程中,所有设备和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 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 并且须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主要材料, 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 不予调整。 六、报价要求 1.供应商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在填报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说 明要求。 2.供应商需充分考虑以下影响因素,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1)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供应商自行考虑,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2)环境保护、工程围护、交通维护、警示措施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3)供应商应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 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 批准。 (4) 关于结算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调试完成后, 承包人按合同等要求及时报送结算, 结算的编制应规范、准确,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5)本工程与施工交接的已完建筑物、室内设施的成品保护及所有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 若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有损坏的,必须原样修复。 (6)与施工交接的已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的保护措施及费用请承包人考虑计入投标总 价。 (7)本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材料运至工地,到工地后的 卸车、二次搬运、保管、验收、调试所产生的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必须服从采 购人安排并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8)施工用水、用电及开户费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考虑进入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支付。因 受现场条件及工期等因素影响, 施工期间不保证24 小时正常供电, 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及相关费用 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 (9)停水、停电等施工应急预案的技术措施及设备设施配置(必须选配功率合适的发电机备 用,相应费用计入总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增加。 (10)第三方检测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采购单位单位认为有必要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 专业技术检测的,所有产生的相关检测费用由本项目中标方承担。 3.具体采购数量按实结算,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做出决定增加或减少或取消数量,但不得调整 综合单价。引起承包总价变化,最终以审计为准。 4.现场踏勘:各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如有),以获取本次投标所 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 报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 . 5.本项目涉及所有的技术参数及要求,须结合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相应 项目选用。数量以工程清单为准,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如后期采购人因设计图纸变更,涉及 到工程量的增多或减少,中标供应商需无条件配合。 ▲七、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书)。 1.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08]48 号) 第九条执行, 同时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 原以建造师身份承接 (包 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 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 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 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 (交工) 报告时间已超过120 天 (含) , 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 证明和竣工(交工)报告)。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 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八、商务条款 1.保修要求 (1)整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 年,设备质保期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质保期执行,但不得少于 2 年。 (2)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成交供应商要对其所提供的施工、材料及其内在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 2.发包方式: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总承包。 3.质量目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 第六章 图纸 如有图纸资料请按以下任一方式提供或注明获取途径: ●将完整图纸资料附于本章。 .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文件封面 二、供应商资格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 四、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六、无犯罪记录 七、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八、磋商申请 九、磋商申请附录 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十一、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如有) 十二、最后报价书格式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 十四、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十五、项目经理简历表 十六、其他材料 . 一、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日期 (年/月/日) . 二、供应商资格声明 1.供应商概况: A.供应商名称: B.注册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C.成立或注册日期: D.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实收资本: 其中国家资本: 法人资本: 个人资本: 外商资本: E.最近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为止)。 (1) 固定资产合计: (2) 流动资产合计: (3) 长期负债合计: (4) 流动负债合计: F.最近损益表(到 年 月 日为止)。 (1) 本年(期)利润总额累计: (2) 本年(期)净利润累计: 2.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具备并满足下列各项条款的规定。本声明如有虚假或不实 之处,我方将失去合格供应商资格。 .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本次磋商采购活动的授权代表,参加 (采购人)的 项目的磋商采购活动。授权代表在磋商、合同签订 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四、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承诺函具体详见-附件1 2、中小微声明函-附件2 3、资质证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 (含)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作 出承诺格式自拟) 4、供应商认为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 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 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权要 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 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 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 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 的规定, 本公司参加第二师某单位的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采 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 属于 建筑业 ; 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2.标的物、所属行业请按采购文件的填写,可扩行。 3.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办法(2017)》的通知标准填写。 4.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 标,投标无效。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 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 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 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 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 低温仓储, 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 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 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 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 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 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 代替。 . 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无犯罪记录截图 我单位因 项目欲参加此次磋商,对我单位的行贿犯罪情况进行网 上查询并予以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六、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单位名称) 的法人,清楚知晓我公司本项目投 标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 二、我单位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递交投标文件行 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接受相 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项目编号: 标段号: 供应商单位名称: 供应商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七、磋商申请 (一)磋商申请 致: (项目单位) 根据贵方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我方正式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同意如下: 1、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我们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承诺将根据磋商文件与贵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 合同义务。 4、我方指派 (姓名)为项目经理,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本次发包 范围内的任务,并交付贵方验收、使用。 5、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 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及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 如有违反,愿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6、随本申请递交的磋商申请附录是本申请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7、与本申请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八、磋商申请附录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 民币元 供应商全称 总报价(元) 大写 小写 响应文件有效期 工期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证 书编号 联系人及电 话 备注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 可做出其他 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 九、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十、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如有)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 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项目的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 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 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 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 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 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 成员二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十一、最后报价书格式 报价一览表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优惠后总报价 (元) 小写 大写 工期 项目经理及证号 备注 说明:优惠后各分项价格统一按此总报价优惠幅度调整。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十二、 施工组织设计 (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对本项目的解读,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 审办法及评审标准”中商务技术标的打分内容,并结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 准”,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制商务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 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 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 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 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 别 产 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 注 .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 位 : 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附表三:进度计划 1. 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 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 并注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 十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 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 注 证书名 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项目 经理 . 十四、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项目拟投入人 员相关证书或资料。2、中小企业声明函2、中小微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第二师某单位的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采 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 下: 1. 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属于 建筑业 ;承接企业为 新疆海盛建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85 人,营业收入为 1753.461465 万元,资产总额为355.645115 万元 1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新疆海盛建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07 月18 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2.标的物、所属行业请按采购文件的填写,可扩行。 3.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标准填写。 4.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 材料投标,投标无效。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 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1000 Y≥40000 300≤X<1000 2000≤Y<40000 20≤X<300 300≤Y<2000 X<2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万元 万元 Y≥80000 Z≥80000 6000≤Y<80000 5000≤Z<80000 300≤Y<6000 300≤Z<5000 Y<3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200 Y≥40000 20≤X<200 5000≤Y<40000 5≤X<20 1000≤Y<5000 X<5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300 Y≥20000 50≤X<300 500≤Y<20000 10≤X<50 100≤Y<500 X<1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1000 Y≥30000 300≤X<1000 3000≤Y<30000 20≤X<300 200≤Y<3000 X<2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200 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20≤X<100 100≤Y<1000 X<2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1000 Y≥30000 300≤X<1000 2000≤Y<30000 20≤X<300 100≤Y<2000 X<2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2000 Y≥100000 100≤X<2000 1000≤Y<100000 10≤X<100 100≤Y<1000 X<1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1000≤Y<10000 10≤X<100 50≤Y<1000 X<1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万元 万元 Y≥200000 Z≥10000 1000≤Y<200000 5000≤Z<10000 100≤Y<1000 2000≤Z<5000 Y<1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1000 Y≥5000 300≤X<1000 1000≤Y<5000 100≤X<300 500≤Y<1000 X<1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人 万元 X≥300 Z≥120000 100≤X<300 8000≤Z<120000 10≤X<100 100≤Z<8000 X<1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 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 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 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 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 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 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 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 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 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 产总计代替。
- 成交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XJXKH-ZFCG(2024)-0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某单位
- 王楷 1779****880
- 武警/军队
- 工程/专业施工
-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 中标***金额
- 新疆欣凯华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王楷 1813****571 1389****421
- 新疆海盛建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XJXKH-ZFCG(2024)-06
二、项目名称: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报价 | 评审总得分 |
1 | 新疆海盛建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库尔勒延安路6号海滨商业城3栋1801 | 报价:***(元) | - | 87.17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 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 新建1000 KVA箱式变电站一座,高压电缆30米,低压电缆608米等配套附属工程(具体详见清单)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 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戚后俊 | 注册证号:新26599145601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梁建,杨永香,杨少鹏(第1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4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某单位
地 址:新疆铁门关市
联系方式:1779****8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欣凯华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第二师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园B-2
联系方式:1813****571、1389****4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楷
电 话:1813****571、138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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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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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第二师某单位电缆敷设工程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pdf
- 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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