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完善安全设施及功能室装修工程1分标(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能训练室、舞蹈室装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合同公告
- 附件1、1分标合同(线上稿)-2024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完善安全设施及功能室装修工程.pdf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编号:12NMB1B120622024601 南宁市政府采购 2024 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完善安全设施及 功能室装修工程1 分标(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 能训练室、舞蹈室装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 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2-991033-GSZX 采购计划编号:NNZC[2024]4485 号-001、 NNZC[2024]4485 号-002、NNZC[2024]4485 号-003、 NNZC[2024]4485 号-004、NNZC[2024]4485 号-005、 NNZC[2024]4485 号-006 、NNZC[2024]4485 号-007 、 NNZC[2024]4485 号-008 采购人: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 成交供应商:广西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8 月2 日 2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 (甲方) 承包人(全称):广西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 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 校完善安全设施及功能室装修工程1 分标(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能训练室、舞蹈室装 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能训练室、舞蹈室装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 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 工程地点: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新校区内(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6 号) 工程内容: 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能训练室、舞蹈室装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 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包干。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4 年8 月5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2024 年9 月3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5.1 金额(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元肆角玖分 ¥:843040.49 元 3 5.2 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支付: (1)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财政拨款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 的50%工程款; (2)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如已经支付了预付款的,要扣 除已经支付的部分); (3)支付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请款函和相应的请款材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听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 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4 年8 月2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或双 方当事人加盖有效电子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柒份,合同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 4 本页为盖章页无正文。 发包人: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盖章) 承包人:广西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MB1B12062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6MA5QHALP8U 住所: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6 号 住所:钦州市钦州港中心区兴港路以东天 和·金鼓新城D2 号楼707 房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周鸿云 联系人:梁碧磊 约定送达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6 号 约定送达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20 号 富雅·国际商务大厦C 座二层C201 电话:0771-4722208 电话:13347603297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邕宁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 区钦州港片区支行 开户名称: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 开户名称:广西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2102138009100019078 开户账号:2115591909100049003 邮政编码:530299 邮政编码:500003 5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 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 6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 及报价表;(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 求;(7)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如有)通知及指令、现场签证、工程技术联系单、发承包人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等有 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8)工程报告单及预算书;(9)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广西兴宏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华路2 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4B06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通用条款1.1.3.9 执行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通用条款1.1.3.10 执行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通用条款1.3条执行 。 1.4 标准和规范 7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通用条款1.4.1 条执行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如有); (3)响应函及报价表(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 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桂 建标〔2016〕17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 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 (10)其他合同文件: 。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6)、(7)、(8)、(10)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 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 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不提供图纸,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 8 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2)提 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3)提交分年、分季、分月的进度计划和相应的进度 统计报表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收到发包人全部设计图纸后3 天内提供;(2) 在开工前7 天;月报表每月25 日前提交,季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25 日前提交,年报表 每年最后月25 日前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贰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材料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确认批复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6.5 条执行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代表(现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或资料员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地点(如有)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如有)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自行考虑,费用自理 。 9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 调试、 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 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 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 %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 工程量的综合总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周鸿云 ; 10 身份证号: 45***************7 ; 职 务: 总务处主任 ; 联系电话: 0771-4722208 ; 电子信箱: nnlzzmxx@163.com ; 通信地址: 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6 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 事宜: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现场收方及签证、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影响 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督 促监理工程师(如有)行使职权以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无。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无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的竣工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壹式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经过验收合格后30 日历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11 的意见》(国发〔2014〕40 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5〕14 号)有 关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陈 江 ; 身份证号: 4****************0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82000639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桂245182000639(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0)7659440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20 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C 座二层C201;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施工前期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质量、 进度管理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确认。 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未经承包人书面授 权及委托的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赊购材料、借款、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 签订分包合同等一切为承包人创设债权或债务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提交劳动合同 并补缴社会保险,如逾期不提交劳动合同或不补缴社会保险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 人应从发包人责令其提交合同或补缴社会保险 (以先出现的时间为准) 之日起, 按10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 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 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0 元/日(人 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响应文 件中所承诺的人员一致, 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 在监理人 (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 12 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 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和桂建管﹝2014﹞25 号文除外)。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 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 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 的期限: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 员一致,开工前7 个工作日提交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不称职, 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 视为承包 人违约, 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处罚标准: 技术负责人1000.00 元/人•次 (人民币) ; 专业工程师80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项目业主批准同意 方能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 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 擅自更换项目技术 负责人处10000 元/人•次 (人民币) 违约金; 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1000 元/人•次 (人 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 项目技 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 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 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 视为承 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禁止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13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工程禁止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 完成工程移交之日止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 行确定: (1) / ; (2) / ; (3) / 。 14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 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终身责 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 号)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55 号)要求, 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根据《研究市政工程质量提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2019】69 号)》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最低应为市优工程。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 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如有)验收 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 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 重新验收。 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6.1.1 款执 行。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无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 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6.1.4 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严格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15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 号)、《南宁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 市人民政府令第8 号)的有关规定,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 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渣土密闭运输协议、在线远程监 控扬尘监测协议,遵守“一口两池三包四协议”的有关规定,施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 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做好工地泥浆水、临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现场设置三级沉淀池 及化粪池,避免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及内河。采取道路硬化、裸土必 盖(种草、绿网)、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 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23536.41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 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含在进度款中,随进度款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款在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出证明材料后一次性付清。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有), 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 。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 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 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 《南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9-2020 年) 》 (南环委办 〔2019〕 166 号)文件精神,宜优先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 16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 (如有) 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从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之日起七天内予以确认,如有重大异议 必须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 见的,视为同意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 (如有) 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之后3 个工作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报送。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订合同后14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订合同后14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如有)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标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内,以书面形 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交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 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 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 小 时 (含8 小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 ③政府指令性停工。 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 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 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17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 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满 足专用条款第7.5.1 条及专用条款7.7 条及当地政府指令性要求(包括规划调整、 征地等)原因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 程罚款, 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 从结算款中扣除。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扣除发包人批 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 位工程合同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后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6 级以上地震; (2)10 级以上持续1 天的大风; (3)日气温低于零摄氏度的严寒大于3 天; (4)日气温超过40 摄氏度的高温大于3 天; (5)一日内降雨达200mm 的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 (6)造成的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气象部门公布的 为准)。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 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所采 购的材料和工程设施各类技术参数, 必须满足或优于施工图的技术参数要求, 如发现不 符合施工图技术参数要求的, 发包人可拒绝验收, 一切损失及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磋商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 18 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 等级进行采购, 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 超过磋商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满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 《南宁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 (南建规【2016】1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满足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南府规〔2016〕12 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满足《南宁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要求涉木产品供货商 对应施检疫的产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及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积极配合林业部门 做好检疫工作。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材料设备堆放至发包人指定的 存放地点后,所发生的一切保管、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保管不力所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移交承包人之前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 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 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 (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 指 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 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 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 包人 。 9. 试验与检验 19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自理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自理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自理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 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 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外,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工 程的实际提出其他的变更事项。 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减变化的变更事项, 必须以发包人代 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共同签字并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南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属不可抗力(自然 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如有) 、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 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 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 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 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无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引 20 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确认,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 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 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 (土石方工程除外) , 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 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不下浮; 无定额可套的, 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不 下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南宁市政府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有偏差时,其综合总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0.5 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0.5 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 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报经发包人同意之后方可实施。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 11. 价格调整 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③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21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 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 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 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 或 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 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 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 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 于基准价格的: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 围时, 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 对其超过部分 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 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 准单价的: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 险系数) 第3 种方式: 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2 本工程采用 固定总价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 本工程计价时采 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三方 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 偏差、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 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 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 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无。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 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 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 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5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财政拨款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结算审定后扣回 。 23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 实际施工 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 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 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 款, 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 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 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方式及条件:(1)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财政拨款后10 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工程款;(2)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 00%。(如已经支付了预付款的,要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3)支付前乙方应按甲方 要求提供请款函和相应的请款材料。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2.4.2 执行 。 24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 《工程用款支付证书》 ; 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用款核定通知书》;③工程量计量报表(格式按财政局业务科 室具体要求);④工程进度款发票: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 向发包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 发包人有权延迟支 付应付款项直至承包人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且承包人的各项合同 义务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履行。⑤按当地政府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应在收到 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申请单以及收到财政拨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农民工工资支付 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 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得签支付证 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 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 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 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 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 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 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20 %,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 单位基本户。 3) 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 25 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4)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如有),并提供相 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 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 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过程资料、竣工 资料、结算资料具体按材料收集部门要求提供。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 天 (工程造价在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10 天(工程造价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之间含1000 万元)、15 天(工 程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 套、4 套、6 套。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3.2.2 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 26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价 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13.3.1 条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监理人(或发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直 至监理人(或发包人)检验合格后七日内,如承包人到期后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安排其 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工程结算审定且配合发包人完成档案移交 并取得移动证明后28 日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4.1 款约定的内容外,还 应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 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 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 500 万元-2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 天 27 3 2000 万元-5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 天 4 5000 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 天 5 5000 万以上每增加0.5 亿(不足0.5 亿不增加) 增加10 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 审查 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 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 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 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进行审核,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 发包人 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并以此作为最终 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 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 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56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壹式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后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 天内 。 最终结算价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执行 。 28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无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 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 / ;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2)涉及到综合训练器、跑步机、动感单车、杠铃等设备采购的,设备质量保证 期3 年(自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质量保修书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9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及双方认可。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无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有违反2015 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 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 号)规定的,按规 定给予处罚。《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 行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 条件返工处理, 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 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或发包人) 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 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 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或发包人)预先下发含有 30 罚款意向的指令, 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 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承包 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 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审核, 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 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 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 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 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 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 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 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 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 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人员) 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 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政府或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导致项目中断施工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31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对已投保的工 程项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自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总价中不再另计计价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考虑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无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合同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NNZC2024-C2-991033-GSZX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
- 教育系统
-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中标***金额
- 广西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合同编号:12NMB1B1206220246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完善安全设施及功能室装修工程1分标(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能训练室、舞蹈室装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NNZC2024-C2-991033-GSZX
四、项目名称:2024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完善安全设施及功能室装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
地 址: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6号
联系方式:0771-4******
供应商(乙方):广西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钦州港中心区兴港路以东天和·金鼓新城D2号楼707房
联系方式:1334****29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体能训练室、舞蹈室装修、场地硬化、围墙隔断及劳动实践基地改建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9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49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分标合同(线上稿)-2024年南宁市励志专门学校完善安全设施及功能室装修工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