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附件1、点击下载 :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招标文件.pdf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GZFCG2024-21757 采 购 人: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 年7 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2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2 五、公告期限................................................................2 六、其他补充事宜............................................................2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二、总 则..................................................................9 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21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其它要求..................................... 45 一、采购需求...............................................................45 二、商务要求...............................................................45 三、技术要求...............................................................45 第五章评标办法................................................46 一、总则...................................................................46 二、评标方法...............................................................46 三、评标程序...............................................................46 四、评标细则及标准.........................................................52 五、废标...................................................................52 六、定标...................................................................52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53 八、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54 九、评标办法附表...........................................................55 评标办法附表(一)..................................................... 55 评标办法附表(二)..................................................... 57 评标办法附表(三)..................................................... 58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60 第七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105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07 第1 页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竞 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 年08 月05 日16 时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ZFCG2024-21757 2、项目名称: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3、预算金额:1228545.02 元(壹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零贰分) 4、最高限价:1228545.02 元(壹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零贰分) 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6、采购需求: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包含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7、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8、合同履行地点:墨脱县 9、标包划分:本项目无标号划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 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2.3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2.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2.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2.7《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办库[2020]123 号; 2.8 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财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2 页 2.9 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 2.10《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 试)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4 年07 月25 日至2024 年07 月31 日; 2、方式: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 ggzy.xizang.gov.cn)关注本项目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3、发布媒介:《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4 年08 月05 日16 时00 分; 2、地点: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2 标室。 3、提交: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xizang.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采购公告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 2、①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需要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至系统中并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并使用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企业CA 锁,解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 ②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 文件要求,本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通过线上“不见面开标大厅”全程参与 开标会议, 取消唱标环节查验投标企业参与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及银行 保函或保单保函及电子文档及投标函。 ③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 文件精神, 取消评审环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要求, 投标人只需在电 第3 页 子投标文件中体现出相关证明材料。 ④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发起解密后,各供应商须在30 分钟内完成解锁, 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 视为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响应 文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⑤开标结束后,进入评审阶段,各供应商自行关注系统由专家发起的二次磋商报价邀请, 错过或未二次报价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磋商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以系统要求为准)。 4、本项目各项公告信息在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成交公告请关注 上述媒体。 因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 无法得知各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和联系方 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 在供应商。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介等相关平台,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 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联系方式:刘先生177089415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A2-2-1-402 室 联系方式:但先生181089183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但先生 电 话:181 0891 8307 第4 页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联系方式:刘先生17708941521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A2-2-1-402 室 联系方式:但先生181 0891 8307 3 项目名称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4 标包划分及标包号 本项目无标号划分 5 是否接受 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6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7 采购需求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包含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8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9 预算金额 小写:1228545.02 元(壹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零贰分) 10 最高限价 小写:1228545.02 元(壹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零贰分) 注: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11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合同履行地点:墨脱县 12 采购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 13 付款方式 以合同签订为准 14 磋商有效期 90 日历天 15 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及 信誉要求 1、具备有效营业执照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5 页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三级及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16 磋商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4 年08 月05 日16 时00 分; 2、地点: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4 标室。 17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 地点 同磋商时间和地点 18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 修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 日,以书面形式在 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进行通知 19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 商文件澄清(修改)的时 间 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澄清(修改)文件后24 小时内向采购代理机构 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20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4 年07 月31 日18 时30 分 21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 他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有) 22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24000.00 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或保单 供应商只能选择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或保单的方式进行投 标保证, 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将生成的电子保函或保单编 入电子响应文件中。 注: 1.磋商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的、保函、保单缴纳金额不足或弄虚作 假的,其投标无效。 第6 页 2.递交磋商保证金要求每个标包分开缴纳,若对多个标包投标,要 根据标包分开开具保函(若为多个标包的) 3.目前招投标系统只接受的银行保函如下: 西藏本地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西藏银行; 4.目前招投标系统只接受的保单保函如下: 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大地保险 公司西藏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履约保证金形式: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履约保证金退还: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24 评分方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评审办法) 25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3 人,及3 人以上单数。 其中:采购人代表0 人,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 生的技术、 经济类专家3 人, 其中经济技术类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成交供应商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 位成交候选人 27 成交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以及 评分细则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按综合评分法对竞争 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报价部分进行打分排序, 按排序高低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 28 备选响应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和多个报价。 29 分包 ☑不允许 30 偏离 ☑不允许 3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32 现场踏勘 ☑不组织 由供应商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其费用自理。如因供应商没有进行现 场勘察,造成响应失误的,均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第7 页 33 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成交供应商须将采购合同1 份 提供至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4 磋商注意事项 1、各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至“西 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2、CA 锁可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首页“常用软件下载”栏查询 办理流程。 3、各供应商未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自动 放弃响应。 供应商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请 及时拨打交易平台联系电话(0891-6040053、0891-6040040)。 4、本项目采用电子评审(网上评审),只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 审,请各供应商务必保证文件内的资料内容清晰,可见。 5、定义:电子响应文件是指通过电子投标书编制工具编制的响应 文件。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可使用单 位电子公章完成,并加密后完成上传(或将签字页先进行签字、盖 章、扫描后,导入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6、在发起解密时,供应商应当使用CA 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 文件在线解密 (每位供应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 分钟, 超过30 分 钟视为无效响应)。 7、磋商时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为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制作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7.1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 7.2 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响应文件。 7.3 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能解密的。 8、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发起解密后完成所投全部包的电子响应 文件在线解密。 9 、各潜在供应商应通过线上“ 政府采购不见面磋商大厅 (https://ggzy.xizang.gov.cn/open-web-zc/login) ” 参与全程 的磋商活动,自发起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阶段30 分钟内,由于供 应商自行原因造成响应文件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 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8 页 相关责任。请各供应商提前做好线上“不见面磋商大厅”解密等准 备工作。 35 技术部分编制要求 字体均采用仿宋黑色字体, 不得出现无故空白页, 技术部分页数不 得超过400 页。 注:未按要求制作的技术部分作0 分处理。 36 其他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在评审结束后核实所有供应商提供 的资料, 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采购人将上 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取消该成交供应商资格。 2、本项目对应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电力工程建设业 第9 页 二、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有关定义 1、“招标(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招标(采购)人的依法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 宜的代理机构; 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招标(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供应商”系指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关注报名并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 参加磋商和向招标(采购)人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人(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或工程的 供应商。 5、“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 (三)合格的供应商 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申请人(供应商)资格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5)未被限制投标的情形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磋商费用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 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 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 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 竞争性磋商文件未 第10 页 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 但只能选择其 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 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采购)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招标(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 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申请 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 同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①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 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11 页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其他要求 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第七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为了保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 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 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 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磋商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采 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磋商截止时间。 5、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 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 项。 (八)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根据招标(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 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磋商前答疑 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 应商。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九)响应文件的语言 第12 页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 须使用中文。 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 应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 文资料后面。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计量单位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十一)磋商货币 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磋商货币均以人民币报价。 (十二)联合体磋商 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十三)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任何货物、服务、工程(包括部分使 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 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时,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招标(采购)人享有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属招标(采购)人所有,且供应商不得实施侵害招标(采购)人知识产权 (成果)的行为。 3、供应商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 产权的相关费用。 4、构成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采购) 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它目的。 5、招标(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 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方。 (十四)响应文件的组成 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第13 页 (1)商务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商务评审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响 应报价。 (2)资审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内资格评审项逐项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3)技术部分。供应商应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评审项编制相应技术文件。 (十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十六)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按照供应商须知规定足额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 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 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 绝。 4、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 5、若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发生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担保 方按规定向受益人足额支付磋商保证金;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①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②在招标(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③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④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⑤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承诺、声明的; ⑦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七)磋商有效期 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 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但不得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招标(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 第14 页 效期。 3、因招标(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招标(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 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十八)响应文件的印制(若有)和签署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供应商须知内相关条款并制作文件。 2、响应文件若要求纸质版文件时,纸质版响应文件均须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 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4、响应文件若要求正本和副本,供应商应当采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 合页装订。 5、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6、响应文件统一用A4 幅面纸印制。 (十九)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若有) 1、供应商标注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 其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十)响应文件的提交 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规定送达磋商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二十一)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十二)磋商 1、磋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 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招标(采购)人、供应商代 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磋商活动。 第15 页 2、磋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磋商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3、磋商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再交 叉检查其余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将供应商单 独递交的 “磋商一览表” 当众拆封, 并由唱标人员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若 有磋商一览表)。(竞争性磋商文件若有要求时) 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 可以当场反映磋商 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磋商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 得干扰、阻挠磋商工作的正常进行。 4、磋商时,“磋商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 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 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响应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磋商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为准。对 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供应商代表对宣读的“磋商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 获得磋商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 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 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 当场予以更正。 7、磋商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外, 单独提交的 “磋商一览表” 未按要求签字、 盖章; ②没有提供单独递交用于磋商的“磋商一览表”的。 (二十三)磋商程序 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宣布磋商,按照规定要求主持磋商会。 磋商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磋商会开始,磋商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根据“供 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邀请采购人对响应文件密封的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由供应商交叉检查每个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最后由主持人当众宣布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磋商唱标。主持人宣布磋商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供应商的“磋商一览 表” 当众进行拆封, 拆封后由采购人及监督人核对磋商一览表内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第16 页 证明与供应商在现场磋商人员的身份信息,其身份不一致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核对完毕后由 唱标人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 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 选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磋商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 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供应商代 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 唱标完毕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需现场对磋商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 录人在磋商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5)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磋商过程中未提出疑义或回避 申请,事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6)宣布磋商会结束。主持人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 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评标结果供应商在公告发布媒介查询。 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二十四)开评标过程存档 磋商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二十五)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 符合性检查情况、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 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予以 公告。 (二十六)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成交通知书对招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第17 页 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 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 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4、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 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二十七)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招标(采购)人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 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 2、招标(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成交供应商拒绝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招标(采购)人 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也 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送至招标(采 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签订的合同编号按照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上的编号执行。 5、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验收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招标(采购)人出具的验收书(原件 一份)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 (二十八)合同分包 1、经招标(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 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招标(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 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 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 合同义务。 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 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招标(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18 页 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 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 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二十九)合同转包 1、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 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 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 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得 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 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三十一)履约保证金(如适用)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 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三十二)合同公告 招标(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十三)合同备案 招标(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通过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十四)履行合同 1、成交供应商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 第19 页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五)验收 1、本项目招标(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 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将物资运送至指定交货(实施)地点后凭 援助及受援双方出具的“签收清单”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成交供应 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实施)地点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 支付采购资金, 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诚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招标(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 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三十六)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提供虚假材料、承诺谋取成交;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③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④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⑤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⑥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⑦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⑧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⑩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⑪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 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三十七) 询问、 质疑、 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 第20 页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西藏 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的规定办理 (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 规模块查询)。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只有购买了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且参与了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 (三十八)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21 页 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 由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 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凡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要求,应将附图、截图附于该项格式内容之后。 五、凡是涉及项目名称,应注明项目名称。若有项目编号,应注明项目编号。 六、若文件格式要求处,供应商存在无填写的内容,可填写“/”。 第22 页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商务部分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23 页 目 录 格式自拟 第24 页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全方面研究阅读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包名 称)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我公司自愿全面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 磋商活动。我公司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公司 (供 应商名称)全权处理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有关事宜。 1、我公司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 (货物/ 服务/工程),其响应报价为:小写: 大写: 。 2、若我公司有幸成交,我公司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收到成 交通知书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内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要求向采购人一次性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否则视为我公司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采购人有 权选择其他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 3、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文件修改书、澄清函(如有),我公司 完全理解该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公司完全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保单的形式交 纳人民币小写: 万元(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 生时,我公司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 ①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②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③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④由于我公司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⑤由于我公司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⑥由于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承诺、声明的; ⑦磋商有效期内,我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我公司磋商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日历天。 6、我公司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公司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8、我公司愿意提供贵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公司已提供 第25 页 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第26 页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第27 页 三、授权委托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 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为我公司参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第/标包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公司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 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委托期限: 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 第28 页 四、磋商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响应报价 小写: 大写: 磋商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小写: (大写: ) 递交形式: □保单 □保函 磋商有效期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 采购质量要求 付款方式 工作内容范围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注册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29 页 五、磋商保证金凭证 注:供应商须将申请获得的保函或保单清楚编入以便专家审查 第30 页 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项目经理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31 页 七、企业助廉守法承诺书 供应商 名称 公司法定 代表人 注册 地址 承诺人 姓名 性 别 民 族 住址 项目 名称 采购人 名称 承 诺 内 容 本人代表企业(公司、个人)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公司、个人)有关连接从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 法、诚实守信、行为规范、廉洁从业; 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不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 赠送礼金礼品, 不利用各种关系谋求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承诺, 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处罚, 同意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列入 “黑名单” 。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承 诺 时 间: 年 月 日 第32 页 八、商务偏离表 序 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 情况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可扩展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3 页 九、技术偏离表 序 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 情况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可扩展 2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4 页 十、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 名称) (标包名称)采购活动,所有标的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 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建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建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第四条第二款 第35 页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 参加 单位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包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 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 如经查实上述声明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 我公司 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以不提供以上声明函,也可以直接注明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可。 第36 页 十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1.非监狱企业可以不提供以上证明文件,也可以直接注明不属于监狱企业即可。 第37 页 十三、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内容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可扩展 2.应将相应证明材料附在本表后,否则将不予认定。 第38 页 十四、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 1.此表可扩展 2.应将相应证明材料附在本表后,否则将不予认定。 第39 页 十五、其他材料 内容格式自拟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供应商认为所需材料 第40 页 十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请各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内的附件(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报价 第41 页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资审部分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42 页 目 录 格式自拟 注:供应商需充分阅读本文件,根据文件要求编入相应资料 第43 页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技术部分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44 页 目 录 格式自拟 注:供应商需充分阅读本文件,根据文件要求编入相应资料 第45 页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其它要求 一、采购需求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包含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2、合同履行地点:墨脱县 3、磋商有效期:90 日历天 4、付款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 三、技术要求 1、采购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 2、工作内容范围: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第46 页 第五章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 本采购项目性质、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 有的供应商。 4、评标委员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 责: ①熟悉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 ②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③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 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④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招标(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⑤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⑥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评标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 6、评标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三、评标程序 1、熟悉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停止评标。 (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竞 第47 页 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的采购项目技术、 服务和商务要求、 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②竞争性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③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 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④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 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 或者虽 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⑥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⑦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标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 情况。 除上述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 由停止评标。 2、资格性审查。(详见附表) 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 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是否属于禁止参加 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符合性审查。(详见附表)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明确规定。 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必须以本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 查事项。 (2)响应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磋商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 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48 页 ①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②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授 权代表人签字的; ③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 的; ④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 (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 认的除外); ⑤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①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或无单独递交的“磋商一览表”的。 ②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③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④响应报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⑤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 (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 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及服务项目的除外); ⑥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⑦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 数量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4、比较与评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响 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 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 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 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的并列,由招标(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49 页 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 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招标(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量的, 只有在 获得招标 (采购) 人书面同意后,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未获得招标 (采购) 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之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招标 (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 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磋商日期和地点; (2)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磋商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6)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7)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 明;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在评 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 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 做无效响应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 论, 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 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 招标 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50 页 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 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否则 无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 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不 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 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 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 清: ①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 ②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③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 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②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是单价金额出 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②项规定情形, 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 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 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 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 10、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 第51 页 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 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 财务状况报告、 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 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 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 名 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 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 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 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④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 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 并 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 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 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 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①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②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③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52 页 ④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⑤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四、评标细则及标准 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评标办法附表(三)。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 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招标(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 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综合评分明细表(见附表) 五、废标 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②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 ③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④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⑤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电子响应文件, 或者响应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明确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⑥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 况的。 ⑦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⑧所有拟派人员社保购买单位与供应商单位名称不一致。 ⑨经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提交虚假资料、冒充前面等故意造假行为。 ⑩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 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3、废标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 购网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供应商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六、定标 第53 页 1、定标原则:本项目招标(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 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采购) 人。 (3)招标(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评标结果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 列; 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 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招标(采 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并 列, 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招标(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 商。 注:招标(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招标(采 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招标(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 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4)成交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5)根据招标(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自招标(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54 页 4、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 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5、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 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3、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 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 修改或细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 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 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 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6、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 人的财物或好处。 第55 页 九、评标办法附表 评标办法附表(一) 条款号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资格评审 标准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和健全财务制度 健全的财务制度: 1、供应商须提供2021 年—2023 任意1 年经审计的 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2、新成立的公司2024 年1 月1 日以后注册登记, 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 报表(包含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良好的商业信誉: 1、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3、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提供未在上述网站不良名单内的查询截图(不良名 单公示期为: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记 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缴 纳的良好记录 缴纳税收记录: 提供2023 年—至今任意6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税务部门出具 的纳税证明,若供应商无纳税证明须前往税务部门 开具相应的免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缴纳社保记录: 提供2023 年—至今任意6 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 第56 页 条款号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社保部门出具 的社保缴纳证明资料或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社 保的纳税证明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 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各供应商之 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情形 1.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 目投标 提供了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 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 1.8 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 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以上评审内容有一项未通过,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57 页 评标办法附表(二) 条款号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 符合性评 审标准 2.1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2.2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包括 形式及金额) 2.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 署盖章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 章和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使用 电子签章) 2.4 磋商报价 磋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最高限价(若有) 小写: 1228545.02 元 (壹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 伍元零贰分) 注: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2.5 磋商有效期 90 日历天 2.6 合同履行期限 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2.7 合同履行地点 墨脱县 2.8 付款方式 以合同签订为准 2.9 采购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 2.10 工作内容范围 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备注:以上评审内容有一项未通过,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58 页 评标办法附表(三)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技术部分:50 分 商务部分:20 分 磋商报价:30 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3.1 技术部分 评分标准 (50 分) 技术方案 (50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情况提供实施方案包含: 1.总体概述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冬雨季、防汛度汛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方案与措施 8.劳动力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方案与措施 9.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进场计划及保证措施 10.竣工后的保修措施及承诺 方案齐全得50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减5 分, 每 有一项内容有缺陷扣3 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备注:方案内容有缺陷指: (1)方案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 (2)方案内容凭空编造; (3) 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 前后逻辑混乱、涉及的规 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4)方案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不利于项目实施等。 3.2 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 供应商业绩 (4 分) 供应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1 分,最高得4 分。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并提供 合同对应的发票一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第59 页 (20 分) 主要管理人员 (16 分) 1、供应商提供拟派至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人员(施工 员、安全员、材料员、质量员、劳务员、造价员、特 种作业人员2 名(高压电工))得1 分,最高得8 分。 2、该人员若具备供应商为其购买的连续6 个月及以 上社保证明的, 每提供一个人员得1 分, 最高得8 分。 备注: 供应商须提供项目实施人员身份证、 相应证书、 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 不得分。 3.3 磋商报价 评分标准 (30 分) 磋商报价得分 (30 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 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30, 计算分 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 磋商报价。 注:请务必清晰地将扫描件及相关截图证明制作进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内,若存在图文不清晰,导致评标 专家无法识别的情况,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 注: 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60 页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以下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合同谈判阶段协商确定) 第61 页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2024 年 月 日 第62 页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清单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建设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小写): 元,(大写): ,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63 页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施工合同; 13、保险合同; 14、质量保修书; 1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16、安全生产合同 17、双方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 以上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现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64 页 第二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 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7 施工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施工并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施工单位委派的总监程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另 行 通 知 承 包 人 。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 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 包天数。 第65 页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地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 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 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 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 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66 页 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 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施工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施 工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 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 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 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 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67 页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施工的,发包人应在实施施工前将委托的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内容及施工权 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施工单位委派的总施工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派的总施工工程师职权相互交驻叉。 双方 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施工的工程师应 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容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 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施工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施工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 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施工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 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 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 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 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第68 页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 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 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 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并 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 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 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 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 间的需要; 第69 页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 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 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及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 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 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违约金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 相应的追回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 第70 页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 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 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 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时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 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 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 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 第71 页 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 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 款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为提前竣工 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划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第72 页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 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 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 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 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18.1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将要 求进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73 页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 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 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 期相应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 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第74 页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 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 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 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构成 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 款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第75 页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4.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发 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 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 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 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 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 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 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 天起计算 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第76 页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 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范、型号、数量、单价、质 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 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 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 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 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 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到 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 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造成工期延误的, 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 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77 页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 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向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 新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生的变更通知 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 设备的换用、 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产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30.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第78 页 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 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 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 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 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 款32.1 至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 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第79 页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 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 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从第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 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 天内仍不支付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 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发包 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 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第80 页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 文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 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 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 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 第81 页 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 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 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 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用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 好自己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第82 页 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 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 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融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 人 承 包 人 人 员 伤 亡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 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83 页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 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 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 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 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 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发包人承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 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 第84 页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 合同的通知, 并在发出通知前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位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 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 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 条外,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十二、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 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85 页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在本条内补充以下条款: 1.1 合同 指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澄清、补充、 答疑文件、比选文件、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2 协议书 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3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 1.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适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1.5 投标书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被发包 人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6 投投书附件 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7 其他承包人 指发包人直接雇佣, 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单 位。 1.8 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1.9 竣工验收证书 指由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相关部门向承包人颁发的证 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第86 页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施工合同; (12)施工合同; (13)保险合同; (14)质量保修书; (1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16)安全生产合同 (17)双方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洽商、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 与本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在本条内补充以下条款: 2.1.1 本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均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条款的删除、补充 和修改。 2.1.2 本合同提及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 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 书及决定等,应由专人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 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以E-mail 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2.1.3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 第87 页 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发承包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 修改时,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 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协商。 2.1.4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1 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 它们的修改或补充) 应是本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 除此以外的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签订本合 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经双方同 意纳入本合同,否则均不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西藏自治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 范。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 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 省、 市现行有效施工验收规范、 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其中标准不同的执行最高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 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适用的标准及规范索引, 由承包人自行收集或购买并承担相应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款补充约定如下: (1)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 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 (2)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及其中要 求最高者为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2 天内提供1 套施工图,若只能分 期提供图纸的情况,发包人在相应的工程部位开始施工前提供相应的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第88 页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施工单位委派的施工工程师 姓名: 职务:现场施工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以发包人与施工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与施工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5.2 发包人派往的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现场代表 职权:发包人另行确定。 6、施工工程师的指令 本条按通用条款执行 7、项目管理主要成员 7.1 项目经理要求: ; 7.2 技术负责人要求: 7.3 安全员要求: 。 7.4 以下人员实行压证施工。 姓名: 职务: 证书编号: ; 姓名: 职务: 证书编号: ; 姓名: 职务: 证书编号: ; 姓名: 职务: 证书编号: ; 姓名: 职务: 证书编号: ;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该工程因组织施工所需的永久性用地 征用、 拆迁补偿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协助承包人办理该工程因组织施工所 需的临时性用地征用、 拆迁补偿;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监督承包人对临时性用地的复垦;所产生的费用都由承包人负责。 (2)施工所需的水、电线及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所 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报价中包干使用。 第89 页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议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方要求。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的按发包人或施 工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此类责任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4) 向发包人和施工工程师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不小于15 平方米 的办公生活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行政 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施工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前的 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按照施工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成品保护工作及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施工工程师的要求办理, 相关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施工 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全部与此相关的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扰 民、民扰、安全、消防、保卫、交通、环保、周边关系等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与之相关 的一切费用。 (10)按附件要求制作施工标示标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时 提供。 发包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同时确认。 并依据该方案确定总工期。也是合同的附件之一。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进度应在总进度控制之下, 第90 页 按单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控制。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0.3 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 人随时提交施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对此类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经施工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 下,施工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是支付进度款的重要依据; 如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确定的主体工程倒排 工期的单位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内完成该单位或单项工程, 每延期一天, 发包人有权按该单位 或单项工程总价1‰ 的金额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若承包人在发包人确定的主体工程倒排工期 的单位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内完成该单位或单项工程, 每提前一天, 按该单位或单项工程总价 1‰ 的金额对承包人进行奖励。 11、暂停施工 按通用条款,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11.1 如果在施工工程师依据第12.1 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经订 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 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 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施工工程师的指示已将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工程 设备或材料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 11.2 如果第12.1 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56 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 的,则承包人已通知施工工程师,要求施工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28 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 或其部分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以做如下选择: 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删除工作; 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并根据第44.2 款解除合 同,此时应执行第44 条的约定。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根据现场实际。 第91 页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2.1.2 如果承包人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但因为第三方 (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原因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 且这种延误、 干扰或阻碍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 则承包人应就此通知施 工工程师,施工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1)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2)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开支(仅指因延长工期期间所产生的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列 为追加合同价款。 四、质量与验收 13、工程质量 按通用条款,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3.1 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 中的相关约定或描述, 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 并保留影像资料。 但此类检查和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整 体工程不合格的责任。 另在条款内补充下款: 14.2 施工工程师按时到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现场,而承包人在施工工程师达到现场之 前已将隐蔽工程分项施工完毕, 施工工程师无法确认被隐蔽的分项工程质量, 则施工工程师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 检验结果无论合格与否, 承包人均须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 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15、工程试车 15.1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16、安全施工与检查 按通用条款,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6.1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 第92 页 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6.2 在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细化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施工工程师审查, 并须提交书面承诺, 保证其提交且经施工工程师审定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将完整、 有效的实施。 16.3 发包人、施工工程师如果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待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工程预付款 18.1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 承包人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2 天内向施工工程师提交一份体现 整个合同期内资金流量的计划, 资金流量计划的格式应经过施工工程师批准。 此资金流量计划 编制的具体要求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 保证金。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应是无息的。 如果承包人在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之前或按本合同第44 条解除合同前尚未按照本款偿 清预付款, 承包人应将当时未偿还部分的全部余额支付给发包人, 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该 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部分未偿还金额。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19、工程量确认 19.1 承包人向施工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之内提交。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9.2 承包人进场后,在施工工程师和发包人的配合下,按照施工图图纸复核确定工程范 围和工程量,经施工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认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实行固定综合单 价包干。 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按本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本工程实行进度款分三次支付的方式。每次按施工工程 师审定的工程量的 %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三次累计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 最后一次待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余款。 第93 页 (2)如果有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未按施工工程师的要求整改,且工程进度款暂不 予支付,直到整改合格后支付(不含利息)。 (3)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金额的 %时,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款,待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余款。 (4)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15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 支付工程质保金。 八、工程变更 23、工程设计变更 将通用条款29.1 款修改如下: 2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4、其他变更 将通用条款30.1 款修改如下: 24.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性质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但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6、竣工验收 2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并移交后56 天内承包人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拾 套竣工图和全部竣工资料(图纸及文档另有要求)。 26.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包人另行约定。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6.3 如果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经修改后的重新验收,则施工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之日 后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由发包人、施工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 证书。 26.4 按照国家有关的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27、竣工结算 27.1 发包人考虑到本工程的实施特点,审核结算时间应相应延长,具体时间双方另议, 本款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执行。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7.2 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规定,本条款所指的工程竣工是“项目业主组织的 第94 页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因此,竣工结算应在项目业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 的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具体的时间和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区省有关部门 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8、违约 28.1 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28.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实现 质量目标要求,并向发包人赔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量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议。 29、争议 29.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以下的第(2)种方式解决: (1)请拉萨仲裁委员会调解;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0、工程分包 30.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1、不可抗力 3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2、保险 3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承包人投保内容:地方相关部门要求的保险(包括施工人员意外险);由承包人自 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95 页 33、担保 3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者 支票形式全额提交或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形式全额提交,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 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34、合同解除 34.1 在本款中做如下补充约定: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承包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2)未经承包人同意转让合同; 34.2 在本款中做如下补充约定: 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 发生下述情况是发包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并没收承包人 的履约保证金,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本工程。 (1)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2)放弃或否认合同; (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通用条款第11 条的约定开工; (4)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经施工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未按通用条款第10.3 款约定执行施工工程师发出的指示而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 (5)未遵守投标函的承诺,未能自行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分包或转让本工程; (6)未按发包人要求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7)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 驻工地时间平均一个月不少于12 天, 技术负责人驻工地时间平均一个月不少于21 天, 安全员 必须每天驻工地。如果检查发现不足以上天数时,扣减3 分信用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直 接解除合同。 另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34.3 根据通用条款第44.1 款、第44.2 款和第44.4 款中第(1)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后, 发包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 34.4 根据通用条款第44.3 款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或发包人依法确定 第96 页 的完成该工程的其他承包人可以随时进驻现场。 35、合同份数 35.1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发承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发包方副本执伍份、承 包方副本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补充条款 本部分补充以下条款: 3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充分性 36.1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 文件, 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 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 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 36.2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磋商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 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磋商 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复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 开支。 37、文件版权及保密 37.1 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关于发包人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承 包人为了履行合同的目的可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其 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37.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履行合同的目的需要之外, 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 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 其任何细节。 如因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对于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 应按照通用条款第 37.1 款解决。 38、勘查设计单位 38.1 本工程设计单位名称: 由于设计单位受雇于发包人, 设计单位的任何性质的失误、 差错或过失, 对于本合同而言, 均应视为发包人的失误差错或过失。 38.2 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 第97 页 39、农民工工资 39.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39.2 承包人应将工资按月直接支清给农民工本人,并将支付清单提交给发包人;否则将 视为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高于农民工工资 部分的金额,代承包人支付农民工本人。 39.3 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按发改委藏建管[2014]178 号文执行。 第98 页 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总人益,根据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 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 违纪、 违法行为的, 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 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 子女、 亲属参与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 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 第99 页 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 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所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主题: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发承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发包方副本执伍份、承 包方副本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单位:(盖章)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21 年 月 日 第100 页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项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但因管理不 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 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项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限(下列保修最低年限一律用大写填写,如有改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以上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第101 页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1 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 第102 页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环境, 切 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题过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 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 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 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 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第103 页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 方准上岗操作。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 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 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 易货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 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 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承包人的临时工棚必须搭建在远离地质灾害隐患的地点, 并做好防雷工作, 确保安全。 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安全监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贰份、 副本捌份, 发承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 发包方副本执伍份、 承包方副 本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第104 页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第105 页 第七章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本项目的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的要求进行 验收。 若无相关适宜的行业、专业验收资料,可采用下列参考样本作为参考 第106 页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工程类)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供应商 项目及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分期验收 是□ 否□ 分期情况 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验收组织形式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内容 施工内容 施工进度 施工质量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安全文明标准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第三方机构情况说明 (设计、监理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最终结论 合 格□ 不合格□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代理机构意见 采购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供应商确认: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说明:1.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及加盖公章。 第107 页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另附 注:本项目无施工图纸,具体工程量由现场勘查核定
- 成交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GZFCG2024-21757
- 西藏自治区
- 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 但先生 1770****521
- 行政机关
- 货物
-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中标***金额
- 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但先生 1810****307
- 四川远成电力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CG2024-21757
二、项目名称: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远成电力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19号1层
中标(成交)金额:***元(壹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名称: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 施工范围: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施工工期: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项目经理:宋夕晨 执业证书信息:川2512021202207228 |
五、评审专家名单:郑贤明,徐慧梅,曹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取代理费18375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四川远成电力有限公司,总得分:83.97551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墨脱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联系方式:刘先生 1770****5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A2-2-1-402室
联系方式:但先生 1810****3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但先生
电 话:181 0891 8307
十、附件
1.招标文件
附件
- 点击下载 : 墨脱县茶厂电力线路延伸工程项目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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