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漓江总规技术服务合同.pdf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 目 名 称: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修编
委 托 人: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受 托 人: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牵头方)
(乙方一)
受 托 人: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一)
(乙方二)
受 托 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联合体成员二)
(乙方三)
受 托 人: 杭州城市学研究会(联合体成员三)
(乙方四)
签订地点:
广西壮族 省
(自治区、
市)
桂林 市、县(区)
签订日期:
2025
年 2
月 13 日
有效期限:
2025
年 2
月 13 日 至 2027 年 2
月 13 日
北 京 技 术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室
填 表 说 明
一、
“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
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
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
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
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
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服务,此条款填写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和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
效益情况,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属技术培训,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
属技术中介,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
白处划(/)表示。
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规定,按照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人承诺、甲乙
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1.合同标的:
标的名称
数
量
单
位
单价
合计金
额(元)
服务内容
桂林漓江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
(2013-2025)
修
编
1 项
(大写)
人民币
柒佰玖
拾万元
整
(大写)
人民币
柒佰玖
拾万 元
整
乙方按要求完
成修编成果后,
交付甲方,
配合
甲方按程序报
批至国家获得
批复通过。
2.合同金额: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内容,本合同的总金额为:
(大
写)柒佰玖拾万元人民币(¥7,900,000 元)
。合同金额包括本
标的全部服务价款、服务所用耗材、人工费、管理费用、基础资
料收集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工具、保险、报送、维护、税金、
后续服务等其他有关本项目实施过程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
缺的所有工作开支、
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
甲方不再支付
其它任何费用。
超出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属于新增服务范围,
需
重新委托。
2
第二条 服务范围和内容
1.本次规划设计编制范围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
后的面积约1128.48 平方公里(以国家最终批复面积为准)
。研
究范围包括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所涉及的桂林市下辖区、
县
行政区。
2.规划设计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规划总则、
风景名胜区资源
评价、范围性质和功能分区、容量与人口、保护培育规划、游赏
规划、设施规划、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
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同时编制4 个专题研究,包括漓江风
景名胜区落实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专题研究、
漓江风景
名胜区与国土空间规划协同研究、
漓江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
保护专题研究、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社区发展专题研究。
第三条 服务质量标准
1.规划设计编制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标准》GB/T50298-201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大纲指南》
(以国家最新法规为准)等与风景区总体规划修编相
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
以及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
的实际情况编制总体规划。
2.规划设计符合国家风景区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划设计规范、
标准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编制要求并通过各级审查。
第四条 服务成果提交要求
1.按照国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
提供符合质量
标准要求的规划设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规划说明
3
书、
基础资料汇编和各类合规的矢量数据文件,
以及漓江风景名
胜区落实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专题研究;
漓江风景名胜
区与国土空间规划协同研究;
漓江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
专题研究;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社区发展专题研究。
2.乙方向甲方提交:规划文本、规划图集、规划说明书、基
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等纸质文件各20 套(其中加盖乙方
成果章的成果6 套)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矢量数据文件1 套。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分别对各自提交的技术成
果负责,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责任划分分别承担对甲方的责任。
第五条 服务期限及实施地点
1.服务期限:2025 年9 月30 日前完成报审稿,配合做好
后续各级审查和报批工作直至获国家批复。
因政策变化或不可
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具体
完成时间。
2.服务实施地点:广西桂林市及甲方指定地点。
第六条 服务验收标准和方式
国家批复规划修编成果后,
乙方按第四条规定的服务成果
提交要求将相关材料交付甲方即为验收通过,
10 个工作日内由
甲方出具该项目验收证明。因甲方原因推迟或延误验收时间,
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服务保证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承诺
(含投标报价表、
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响应表内容)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
4
方标准和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
2.本合同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两年,
在保证期内发现
服务质量缺陷的,
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但因
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3.联合体牵头方作为乙方总协调人,负责总体统筹协调。
乙方一、
乙方二、
乙方三、
乙方四按照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
负责本次规划编制工作,
保证成果质量。
负责按照国家技术规
范有关规定和合同,
由联合体牵头方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
乙
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配合联合体牵头方工作统筹安排,按
要求及时开展工作,依要求修改完善,若工作未达标,需按照
联合体牵头方和甲方协商意见整改,按时提交完整规划成果。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
乙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均可合法使用,
但使用时不得侵害另一
方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及在履行本合同中
掌握的其他文件、数据、资料予以保密。否则,因此导致的一
切不利后果,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知识产权,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本合同规划设计成果侵犯其
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服务条件
1.甲方应协助乙方的现场调研工作、收集资料及其他工
5
作;协助提供规划设计所需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按时按额支付规划费用。
2.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开展设计工作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利条件。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进行规划设计工作。
4.甲方应当负责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
,为乙方履行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5.甲方有权对乙方规划设计团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如团队工作达不到项目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指令整改。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1.分四期、
分单位支付。
由甲方向联合体各单位分别拨付
项目款项。
拨付项目款项前,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同金额的发
票。
2.联合体成员单位内部收费划分如下: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规划设计费为伍佰贰拾壹万肆仟元整
(¥5,214,000.00)
;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费为
壹佰伍拾万壹仟元整
(¥1,501,000.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
6
勘测设计院规划设计费为柒拾玖万元整
(¥790,000.00)
;
杭州
城市学研究会规划设计费为叁拾玖万伍仟元整
(¥395,000.00)
。
联合体各单位一致同意,
本项目所涉及的差
旅、税务等成本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3.第一期: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且财政资金拨付到
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壹佰玖拾柒万伍
仟元整(¥1,975,000.00)
,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其中,甲方向
乙方一支付壹佰叁拾万叁仟伍佰元整
(¥1,303,500.00)
;
甲方
向乙方二支付叁拾柒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375,250.00)
;
甲
方向乙方三支付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197,500.00)
;
甲方向
乙方四支付玖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98,750.00)
。
4.第二期:乙方完成市内报审稿工作,经甲方认可后10
个工作日内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25%,
即壹佰玖拾柒万伍仟元整
(¥1,975,000.00)
。
其中,
甲方向乙方一支付壹佰叁拾万叁仟伍佰元整
(¥1,303,500.00)
;
甲方向乙方二支付叁拾柒万伍仟贰佰伍拾
元整
(¥375,250.00)
;
甲方向乙方三支付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197,500.00)
;甲方向乙方四支付玖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98,750.00)
。
5.第三期:
乙方完成全部规划修编内容且成果通过自治区
成果评审后10 个工作日内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方向乙
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 ,即壹佰玖拾柒万伍仟元整
(¥1,975,000.00)
。
其中,
甲方向乙方一支付壹佰叁拾万叁仟
7
伍佰元整
(¥1,303,500.00)
;
甲方向乙方二支付叁拾柒万伍仟
贰佰伍拾元整
(¥375,250.00)
;
甲方向乙方三支付拾玖万柒仟
伍佰元整
(¥197,500.00)
;
甲方向乙方四支付玖万捌仟柒佰伍
拾元整(¥98,750.00)
。
6.第四期:
通过国家审查批复后,
乙方提交完整规划成果,
甲方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证明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
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壹佰玖拾柒万伍仟元整
(¥1,975,000.00)
。
其中,
甲方向乙方一支付壹佰叁拾万叁仟
伍佰元整
(¥1,303,500.00)
;
甲方向乙方二支付叁拾柒万伍仟
贰佰伍拾元整
(¥375,250.00)
;
甲方向乙方三支付拾玖万柒仟
伍佰元整
(¥197,500.00)
;
甲方向乙方四支付玖万捌仟柒佰伍
拾元整
(¥98,750.00)
。
乙方收到最后一笔规划费用后15 个工
作日内提交最终盖章成果。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
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所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报酬,
每逾期
支付一天,
按该阶段报酬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且乙
方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顺延,
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逾期超过15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超过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
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报酬,
并承
8
担相应违约金。
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逾期支付报酬,
甲方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来交付设计成果,
每逾期一天,
按该阶段报酬的万分之三作为
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逾期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计算
方法按合同总金额的10%标准计算。但甲方同意或甲方延期提
供资料、未办理相关许可、临时变更设计方案,逾期付款、推
迟或延误验收、
评审时间等甲方原因引起的逾期交付,
乙方无
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
补充。
由于乙方错误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报酬。
5.因乙方原因,
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经三次技术评审
均未能通过时,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无需支付乙方报酬余
款,同时乙方将阶段性成果移交甲方。
6.乙方交付甲方规划设计方案征求意见,
甲方未将对规划
设计方案的意见返交乙方,
时间超过三个月,
本合同再继续履
行时,
应对规划设计周期及报酬予以重新商定;
如不继续履行
时,则视为甲方终止合同,按约定向乙方结算并支付报酬。
7.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书面明确对设计成果不进
行审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 天内按合同约定向乙方
结算并支付报酬。
9
8.若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工作,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
甲方应向乙方结算报酬。
9.在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应及时书
面通知乙方。
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甲方已付的报酬;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
报酬,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报酬的一半支付;超
过一半时,按该阶段报酬的全部支付。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
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
10.双方如未按照保密约定的,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报酬总
额的百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泄漏秘密信息给对方造
成损失,还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对甲方造成的损
失责任由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担连带责任。乙
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以已收到的报酬
为限。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是指因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
发生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海啸、瘟疫、洪水、
重大疫情、政府行为、战争、恐怖袭击等客观情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则合同履行期
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书面变更合同。
任何一方对于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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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全部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则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并出具证明文件。
4.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
则任何一方均无
需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也无需为此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由双方协商进行费用结算和阶段成果提交。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签订后,
乙方在甲方已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的前提下
收到甲方第一阶段报酬后的一周内展开工作。
未收到报酬,
乙
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成果的时间相应顺
延。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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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文件;
2.乙方的投标报价表;
3.乙方的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响应表;
4.乙方的项目实施方案;
5.乙方联合投标协议书;
6.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一式 贰拾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伍 份,
乙方联合体单位各 伍 份,
代理执 壹 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含售后服务承诺书等,
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甲方: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开户名称: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银行账号:000438973500010
通讯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3 号;邮编:541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3307289934
联系人:汤建伟;联系电话:13517533363
乙方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开户名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国兴家园支行
银行账号:01090947600120111003670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 号;
邮编:
10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08304
联系人:杨天晴;联系电话:010-58323067
12
乙方二: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开户名称: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城中支行
银行账号:45001635506050505316
通讯地址:桂林市崇善路6 号;邮编:5410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866927XF
联系人:时铸;联系电话:18907733827
乙方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路桥支行
银行账号:45001604263059168108
通讯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4 号;邮编:530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23229
联系人:覃婷;联系电话:13878757214/0771-3220561
乙方四:
(杭州城市学研究会)
开户名称:杭州城市学研究会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支行
银行账号:3301040160004527522
通讯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2318 号;
邮编:
311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0566054825A
联系人:施剑;联系电话:1373548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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