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 附件1、2025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采用.pdf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货物) (2025 年版) 项目编号/包号: ZL-CS-2025001 项目名称:2025 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 (取水计量体系建设) 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工程管理 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1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2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2 - 五、开启..................................................... - 2 - 六、公告期限................................................. - 2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3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 5 -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5 - 二、供应商须知.............................................. - 12 -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39 - 一、采购标的................................................ - 39 - 二、商务要求................................................ - 52 - 三、技术要求................................................ - 53 - 四、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 56 - 一、评审方法................................................ - 56 - 二、评审程序................................................ - 56 - 三、评审其他要求............................................ - 61 - 四、评审标准................................................ - 62 - 第五章合同草案............................................... - 68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 84 -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 85 -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86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89 -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 91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 93 -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 106 -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107 - 响应文件报价文件........................................... - 108 - 一、报价一览表............................................. - 109 - 二、分项报价表............................................. - 110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 112 - 一、响应函................................................. - 113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115 - 三、授权委托书............................................. - 116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 117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 119 - 七、业绩证明文件........................................... - 120 - 八、拟派项目团队........................................... - 121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 122 - 十、技术方案............................................... - 123 - 十一、其他文件............................................. - 124 -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5 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采购项目的 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 年4 月7 日16 时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ZL-CS-2025001 2.项目名称:2025 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389670.42 元 5.最高限价:1389670.42 元 6.采购需求:1.63团、66团、67团、78团135眼应急抗旱井“井电双控”设 备安装。2.建设61团、63团、64团、72团、73团、77团等7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 口水量监测设施,其中:管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4处,渠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3 处。3.改造64团、66团、72团、73团、79团等7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水量监测 升级改造设施(已建基础上加装数据采集传输设施)。 最终将数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 完善第四师水 资源监控数据库,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7.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 日历天内完工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 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含)以上资质,还需具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能力;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 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 且无其他在建项目。 其他人员根据项目情况自行 配备。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 - 4. 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 年3 月25 日至2025 年4 月2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 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 每天上午00:00 至 14:00 , 下午 14:00 至 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 。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 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 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 年4 月7 日16 时00 分(北京时间) 【从磋商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 2.地点: 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 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 2025 年4 月7 日16 时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 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如政采云平台信息内容更新,按最新内容自行修改】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 -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 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 并完成CA 数字证书 (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 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 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 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 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 =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 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 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 N7(64 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 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 进行 咨询。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 (如: 浏览器故障、 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 与解密CA 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 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 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 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 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 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 格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 -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 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 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 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 可克达拉市和谐西路568 号 联系方式:180099948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可克达拉市园区镇江西路1360 号建设环保大厦136 室 联系方式:131998621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宝珠、吴佳雯 电 话: 13199862127、15699492875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 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2.5 核心产品 本项目第_/_包不适用。 本项目第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第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其中核心产品 为: 。 2.6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地点: 。 9.5 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 时间: 。 地点: 。 12.1 询问 1.方式: 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 盖公章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 无 。 2.时间要求:磋商截止时间10 日前。 15.1 响应文件有效 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 日历日。 17.1 磋商保证金 1.金额: ☑免收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预算金额的 %。 □定额收取:/ 。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 收取单位: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收取账号:300201650902452298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 5.退还时间: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 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 单位须为采购人。 22.1 实物样品 磋商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递交时间: , 递交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23.1 演示 不进行 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 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 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 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人,演示现场提 供 。 25.2 解密响应文件 的时限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20 分钟。 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 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 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 响应无效。 29.2 推荐成交候选 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3 家 30.1 确定成交供应 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 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 履约保证金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10 %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 3.收取单位: / 4.收取账号: / 5.退还时间:(保函承保期限为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 完工)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 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 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 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受益人和收取 单位须为采购人。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34.5 合同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35.1 质疑 递交方式: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199862127 通讯地址:可克达拉市园区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136 室 质疑要求 (1)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 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 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要求一次性提出。 重复或分 次提出的、 内容或形式不符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的, 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 投标人应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一次性提出质疑,超过时间 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38.1 采购代理服务 费收取方式和 标准 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成交人支付 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 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2015]299 号)执行计算方法收取 3.收取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4.收取方式: 现金或转账 41.1 是否接受进口 产品 不接受 接受 42.2 支持中小企业 政策(非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采购项目适 用)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做价格扣除。 42.9 标的所属行业 (参照后附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文件规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3.5 优先采购创新 节能环保产品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 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报价给予/ 的价格扣除。 47.1 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政策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 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渠道和方式: 登录 【兵团政府采购网】 -信用融资专题或直接登 录【兵团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查看: 直达链接: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400-903-9583。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 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 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 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 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 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48.1 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 年4 月7 日16 时00 分 2、 请在领取采购文件的有效日期内领取文件, 过期将无法领取。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截止日后,请持续关注本项目后续网上发 布澄清变更等内容。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第一次成功领取采 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重新领取采购文件。 3、 按评审办法提供材料, 若采购文件评分项中规定须提供业绩、 证件等资料原件作为评分依据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原 件的直接扫描件并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评标证明资料。 4、须知前附表与正文描述不一致时,以须知前附表为主。 5、供应商使用相同IP 地址的,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将进一步 核实,查实后按串通投标处理。 6、 为保证本项目质量, 良好的售后服务, 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 的唯一依据。(为防止恶意竞争,保证采购人能采购优质低价 服务,供应商的报价如果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 的所有报价平均值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 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本项目预算资金1389670.42 元,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 价,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 8、采购文件未尽事宜,以成交合同为准。 9、 自治区外建筑企业应中标后须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 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 号)要求进行 信息登记。 10.磋商结束后,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需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 规定的的时间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 价为最终报价, 如项目采购需求未发生变化,最后报价不得高 于其第一次报价,且该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性 的报价都将被拒绝。 最后报价必须提交,未提交最后报价或未 在规定时长内提交将视同退出磋商造成废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未提交最后报价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最后报价时长:40 分钟。 11. 最后报价时需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在最后报价的附件处上 传最后投标报价的“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PDF 格式)”,否则 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 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 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5 年4 月7 日16:00(北京时间),则“近三年”是指2022 年3 月1 日至磋商截至时间。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 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2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 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 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 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 油石化、 电力、 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 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7.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 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7.2 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 件。 2.7.3 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8 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 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3 -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 参加联合体的 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 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 为响应无效。 4.2.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 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 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 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 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 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 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 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 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 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并且据此各成员为 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 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 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的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4 - 6.1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 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 须承担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 务, 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 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 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 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 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6.4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阅、 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 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 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未附中文翻译 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仅供供应 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 决策负责。 9.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5 - 9.6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 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 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云平台 (网址: https://www.zcygov.cn/) 。 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 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 证书并绑 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 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 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 端。因未办理CA 数字证书、CA 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 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 “供应商注册” —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 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 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 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 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 户服务热线95763 进行咨询。 10.3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 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 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 电子响应文件的CA 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 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 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 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 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 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 因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6 - 方式, 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潜在供应商。 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 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 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 及时查看并下载 相关更正公告。 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 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 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 疑文件或澄清文件。 必要时,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 如召开, 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 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 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 采购代 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 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对所有获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 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 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 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但不包 括问题的来源。 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7 - 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 日前, 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 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 “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 布的公告。 12.5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 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 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 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 因登记有误、 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 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 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且有关的磋商活 动继续有效地进行。 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 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 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 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 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 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报价 14.1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 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 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 视为无效文件。 14.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8 - 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 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 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 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 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 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 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 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 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 磋商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 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 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和运至最 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 后服务、税费等; 14.2.2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 磋商供应商的 管理水平、 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 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 报价应合理, 并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项目采购需求全部 内容的所有费用, 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 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4.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5 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 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 而变动。 14.6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磋商货 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 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 类报价, 其目的是便于评审, 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9 - 同的权利。 14.7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8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 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4.9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 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有效期内 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 采购代理机构 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 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 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 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 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 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 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 容后, 生成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 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 或 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 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0 - 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 不准有空项; 无相应内容可填写的部分, 应填写 “无” 、 “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 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5 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 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 的态度明确、 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 离不能确定, 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 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 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 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 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 被认定为属于偏离, 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 将可能导致 响应无效。 16.6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并接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 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 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 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 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 作时, 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 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 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 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 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 其内 容影响成交结果时, 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该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 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1 - 17.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 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 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其响应无效。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 期。 17.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 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 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或者票据 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 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 同意后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 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 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内退还。 17.6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 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 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 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 个工作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 录名单: 17.8.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2 - 17.8.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 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 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 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 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 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 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 审核、 开票、 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 用政采云电子保函, 可登录 “兵团政府采购网” —顶部通栏 “信用融资” 或者 “兵 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 -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 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 使用CA 证书 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 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 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 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 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8.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 -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 jmbs 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 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 投、 无法解密、 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3 -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 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 供应商应在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 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 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 错峰进行递交。 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 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 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 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 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 前, 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 将修 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 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要求提供样品的, 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 “第 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2.2 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 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 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 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4 - 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 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 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 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 “政采云远程开标 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 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 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 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 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 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 3 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 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 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 当及时处理。 25.5 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 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 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6.2 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 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 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5 - 26.4 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 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7.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 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 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8.磋商小组 28.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 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 28.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 磋商小组按照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 据。 29.2 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 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6 - 29.3 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 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 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 露。 29.4 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 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 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 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 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9.5.2 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 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 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 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 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 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 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磋商文件、 成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7 - 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1.2 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2.成交通知书 32.1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成交,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日内,按照磋商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 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 应当 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给采购 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4.3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 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8 - 34.5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 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 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否则 成交无效。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 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 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 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 疑。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29 -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5.6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 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将处理决定在相 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5.7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 疑函, 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 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37.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7.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0 - 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3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 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 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 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 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 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 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1 - 家)。 40.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 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1.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 法》 (财库〔2007〕119 号文)、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 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 需求”。 41.2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41.3 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 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4 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进口 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2 -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 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 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 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评审时, 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磋商公告中明确项目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 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或 “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 42.3.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 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企业; 42.3.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 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 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 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各地(设区的市)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3 - 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42.7.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42.7.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7.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7.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42.7.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 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 请”。 42.9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42.10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 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 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 、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4 -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 涉及)。 43.5 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 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内的产 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 强制采购产品的, 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未提供认证 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 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 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 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 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 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 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 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 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 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 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 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5 - 4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2023 年第1 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2023 年第2 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二是已获得 《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 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45.2 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电信设 备进网许可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 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 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6 - 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 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29 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6.4 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 库〔2023〕30 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6.5 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 库〔2023〕31 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6.6 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 2 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7 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33 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7 - 采购需求”。 46.8 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 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202 3〕34 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 求”。 46.9 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 5 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10 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 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 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 号) , 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则具体要求见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9.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8 - 50.解释权 50.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39 -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机电设备及安 装工程 1 1.1 井电双控系统 1 1.1.1 水电双控终端 (含电量计量 功能) 规格参数:计金额+水量、水电双控、正面刷卡、数码 管字轮双显、内置无线扩频模块与无线超声波水表通 讯;上行4G 实时在线方式, 下行RS485 方式或无线通 讯。 基本参数 电能计量准确度等级:1.0 级; 基本误差、起动、潜动符合17215.321-2008《1 级和 2 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的要求; 标准参比电压:3×380V; 极限工作电压:0.7Un~1.3Un; 电流规格: 3×5 (20) A 、 3×10 (40) A、 3×30 (120) A; 常数:6400imp/kWh、800imp/kWh(详见标牌); 功耗: 电流线路功耗≤1VA (Ib) , 电压线路功耗≤1.5W, 6VA; 工作环境条件: 工作温度范围:-20℃~60℃; 极限工作温度范围:-40℃~80℃; 相对湿度不超过85%(25℃); 电源输出:DC12V、200mA; 通讯接口:GPRS、470MHz 无线、RS-232、RS-485、蓝 牙(可选); 控制方式:外附控电开关; 显示方式:160×160 点阵液晶; 电能计费最小单位:0.01kWh(度); 水量计费最小单位:0.01m³(吨)。 为确保监测数据正常接收,全部井电双控设备需通过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监测测试中 心检验合格,满足SL 651-2014《水文监测数据通信 规约》、SZY206-2016《水资源监测数据通信规约》并 具有检测报告。 个 135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0 - 1.1.2 250A 脱扣断路 器 规格参数:额定电压:400V 额定电流:250A 额定频率:50Hz 额定绝缘电压:690V 安装方式:固定式 极数:3P; 个 135 1.1.3 井电双控控制 箱 规格参数: 控制箱由冷轧钢板喷塑材质柜组成, 厚1mm; 尺寸:660*550*200mm;防雨、防风沙、户外安装 套 135 1.1.4 电流互感器 规格参数:150/5,3 个 套 135 1.1.5 管段式超声波 水表 型号、规格:DN125; 准确度等级2.0 级及以上(最大允许误差在±2%内) ; 工作环境温度:-25℃~+70℃ 输出方式:RS232/485,无线LORA; 测量范围:0~500m3/h; 管径DN80-200,承受压力不小于1.0MPa; 防护等级:IP68; 供电方式:直流供电或电池供电,3.6V~36V; 具备现地存储功能。 具有累计流量和瞬时流量液晶显示。 水表具有抗外界强磁攻击能力,当受到强电干扰、静 电击穿、进水而发生数据混乱时,应具有自动纠错数 据功能。水表要保持稳定性和精度10 年以上。 计算数据:正累积流量、负累积流量、净累积流量、 瞬时流量、流速、运行总时间、故障总时间; 在断电情况下,具有数据保持功能,不能丢失数据, 通电后具有恢复数据功能。 符合国家水表GBT778.1-2007 标准、符合国际水表 ISO-4064-1:2005 标准、符合建设部电子远传水表 CJ/224-2006 标准。 测量方式:管段式超声波 台 13 1.1.6 管段式超声波 水表 型号、规格:DN125; 准确度等级2.0 级及以上(最大允许误差在±2%内) ; 工作环境温度:-25℃~+70℃ 输出方式:RS232/485,无线LORA; 测量范围:0~500m3/h; 管径DN80-200,承受压力不小于1.0MPa; 防护等级:IP68; 供电方式:直流供电或电池供电,3.6V~36V; 具备现地存储功能。 具有累计流量和瞬时流量液晶显示。 水表具有抗外界强磁攻击能力,当受到强电干扰、静 电击穿、进水而发生数据混乱时,应具有自动纠错数 据功能。水表要保持稳定性和精度10 年以上。 计算数据:正累积流量、负累积流量、净累积流量、 瞬时流量、流速、运行总时间、故障总时间; 在断电情况下,具有数据保持功能,不能丢失数据, 通电后具有恢复数据功能。 符合国家水表GBT778.1-2007 标准、符合国际水表 台 62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1 - ISO-4064-1:2005 标准、符合建设部电子远传水表 CJ/224-2006 标准。 测量方式:管段式超声波 1.1.7 管段式超声波 水表 型号、规格:DN150; 准确度等级2.0 级及以上(最大允许误差在±2%内) ; 工作环境温度:-25℃~+70℃ 输出方式:RS232/485,无线LORA; 测量范围:0~500m3/h; 管径DN80-200,承受压力不小于1.0MPa; 防护等级:IP68; 供电方式:直流供电或电池供电,3.6V~36V; 具备现地存储功能。 具有累计流量和瞬时流量液晶显示。 水表具有抗外界强磁攻击能力,当受到强电干扰、静 电击穿、进水而发生数据混乱时,应具有自动纠错数 据功能。水表要保持稳定性和精度10 年以上。 计算数据:正累积流量、负累积流量、净累积流量、 瞬时流量、流速、运行总时间、故障总时间; 在断电情况下,具有数据保持功能,不能丢失数据, 通电后具有恢复数据功能。 符合国家水表GBT778.1-2007 标准、符合国际水表 ISO-4064-1:2005 标准、符合建设部电子远传水表 CJ/224-2006 标准。 测量方式:管段式超声波 台 60 1.1.8 定制管制式超 声波水表保护 箱 规格参数:定制,冷轧钢板 个 135 1.1.9 非接触式M1卡 IC 卡 规格参数:非接触式M1 卡 张 135 1.1.10 4G 物联网卡 规格参数:含3 年费用 张 135 1.1.11 DN100 口径焊 接材料 规格参数:钢管3 米,弯头3 个,法兰4 个,钢垫4 个 套 13 1.1.12 DN125 口径焊 接材料 规格参数:钢管3 米,弯头3 个,法兰4 个,钢垫4 个 套 62 1.1.13 DN150 口径焊 接材料 规格参数:钢管3 米,弯头3 个,法兰4 个,钢垫4 个 套 62 1.1.14 机井控制线缆 规格参数:连接机井启动柜和水电控制箱;BVR35 软 铜芯。 符合GB/T12706.3-2008 规范要求;单套按3m 计 副 135 1.1.15 防雷接地 规格参数:含接地线、接地极等 套 135 1.1.16 其他辅材 规格参数:螺栓、卡扣、胶带、焊条、变径等 套 135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2 - 1.2 水资源监控系 统 1 1.2.1 管道水资源水 量监测新建系 统 1 1.2.1.1 电磁流量计 规格参数:管段式电磁流量计,DN200,DC12-24V 或 AC220V 可选, 计量精度0.5; 通讯接口: 标配RS485 接 口, 可定制RS232/4-20mA; 通讯协议:RS485,Modbus 协议;可自定义协议;波特率:9600~115200;带环境 温度输出功能, 温度分辨率:0.1℃, 测温精度: ± 5℃ 台 3 1.2.1.2 电磁流量计 规格参数:管段式电磁流量计,DN300,DC12-24V 或 AC220V 可选, 计量精度0.5; 通讯接口: 标配RS485 接 口, 可定制S232/4-20mA; 通讯协议:RS485,Modbus 协议;可自定义协议;波特率:9600~115200;带环境 温度输出功能, 温度分辨率:0.1℃, 测温精度: ± 6℃ 台 1 1.2.1.3 RTU 规格参数: 支持水文/水资源数据的采集、 存储、 显示、 控制、报警及传输支持 2G/3G/4G/Ethernet/LoRa/NB-IoT 等通信功能,且支 持短信通信功能提供接口丰富、标准易用:提供1 个 翻斗式雨量计接口、1 路PI 接口、2 个RS232 接口、2 个RS485 接口、1 个SDI-12 接口、8 路模拟量输入接 口、8 路开关量输入接口、8 路开关量输出接口,4 路 继电器输出接口、1 个以太网接口、1 个TF 卡接口支 持蓝牙APP 配置功能,支持蓝牙APP 对设备升级支持 TF 卡插入升级、支持串口配置和串口升级功能大容量 数据存储空间:提供32MB 的内部FLASH 可存储10 年 以上的采集数据,支持外部32G TF 卡数据存储低功耗 设计:支持多种工作模式(包括自报式、查询式、兼 容式等),静态值守电流<10mA@12VDC,工作电流 <100mA@12VDC。 可接入4 路摄像头,支持图片人工抓拍、定时抓拍、 报警联动抓拍功能支持多中心上报模式:可向4 个中 心站分发数据;支持超上限报警,低下限报警,水位 变化加报,有雨加报等支持中心站远程补数,远程下 载数据, 远程设置所有参数等宽电源输入5~36V 内置 反相保护和过压保护提供配套的中心站数据接收处理 软件,具有数据纠错、冗余过滤、报文补报等机制, 提供报文接收、解析、写库存储功能远程管理:支持 远程诊断、远程设置、远程维护、远程升级等功能 工作环境温度:-35~75℃,存储环境温度:-40~ 85℃ 工作环境湿度:≤95%RH(4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25000H 金属外壳,保护等级IP30 支持标准传输协议《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 (SL651-2014)/《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L/T 427—2021)/《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ZY206-2016) 个 4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3 - 1.2.1.4 设备箱 规格参数:500*600*250,冷轧板材厚度:1.5mm;双 开门,内门开观测小窗,内含空开,集线槽,接线端 子,配线等 个 4 1.2.1.5 信号线 规格参数:RVVP4*1 m 200 1.2.1.6 电源线 规格参数:RVV2*2.5 m 200 1.2.1.7 信号防雷器 规格参数:通流量:5KA/(8/20)μs; 额定电压:12V; 保护水平:<20V; 传输速率:10nS; 响应时间:<0.2db; 接口:CH3/9/6。 个 4 1.2.1.8 直流电源防雷 器 规格参数:额定工作电压AC:Un,5V/12V/24V; 标称放电电流:In,5KA; 最大放电电流8/20μs:Imax,40KA; 电压保护级别:Up,≤20V/35V; 额定负载电流:IL,1、3、5A 可选; 响应时间:tA,≤10ns; 工作温区:-40-+70℃; 外壳防护等级:IP20; 接口:CH3/9/6。 个 4 1.2.1.9 通信费 规格参数:3 年费用 张 4 1.2.1.10 防雷接地 规格参数:含扁铁-40*4,接地极∠2500*50*5,接地 电阻小于10 欧姆 套 4 1.2.1.11 辅材(水位系 统) 型号、规格:辅材(水位系统) 套 4 1.2.2 明渠水资源水 量监测新建系 统 1 1.2.2.1 超声波时差法 流量计 规格参数:超声波流速传感器: 测量原理:时差法连续测量 测量声道:6 声道 测量流速精度:1.0% 流速范围:±5m/s 测量渠道宽度:时差法0.5~10 米 时差测量分辨率:40 皮秒 防护等级:IP68 超声波液位传感器: 测量精度:1.0% 测量范围:0~10m 分辨率: 1.0mm 防护等级:IP68 台 3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4 - 1.2.2.2 雷达水位计 1.测量范围:0-20m 2.测量精度:±3mm 3.分辨率:1mm 4.工作频率:60GHz 5.响应时间:最快100ms,10s 输出平均测量值 6.供电范围:DC 6-30V,典型12V 7.功耗:<20mA @DC 12V 8.通讯接口:标配RS485 接口,可定制RS232/4-20mA 9.通讯协议:Modbus 协议;可自定义协议 10.防护等级:IP68 台 3 1.2.2.3 RTU 规格参数: 支持水文/水资源数据的采集、 存储、 显示、 控制、报警及传输支持 2G/3G/4G/Ethernet/LoRa/NB-IoT 等通信功能,且支 持短信通信功能提供接口丰富、标准易用:提供1 个 翻斗式雨量计接口、1 路PI 接口、2 个RS232 接口、2 个RS485 接口、1 个SDI-12 接口、8 路模拟量输入接 口、8 路开关量输入接口、8 路开关量输出接口,4 路 继电器输出接口、1 个以太网接口、1 个TF 卡接口支 持蓝牙APP 配置功能,支持蓝牙APP 对设备升级支持 TF 卡插入升级、支持串口配置和串口升级功能大容量 数据存储空间:提供32MB 的内部FLASH 可存储10 年 以上的采集数据,支持外部32G TF 卡数据存储低功耗 设计:支持多种工作模式(包括自报式、查询式、兼 容式等),静态值守电流<10mA@12VDC,工作电流 <100mA@12VDC。 可接入4 路摄像头,支持图片人工抓拍、定时抓拍、 报警联动抓拍功能支持多中心上报模式:可向4 个中 心站分发数据;支持超上限报警,低下限报警,水位 变化加报,有雨加报等支持中心站远程补数,远程下 载数据, 远程设置所有参数等宽电源输入5~36V 内置 反相保护和过压保护提供配套的中心站数据接收处 理软件,具有数据纠错、冗余过滤、报文补报等机制, 提供报文接收、解析、写库存储功能远程管理:支持 远程诊断、远程设置、远程维护、远程升级等功能 工作环境温度:-35~75℃,存储环境温度:-40~ 85℃ 工作环境湿度:≤95%RH(4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25000H 金属外壳,保护等级IP30 支持标准传输协议《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 (SL651-2014) / 《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L/T427 —2021) / 《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ZY206-2016) 个 3 1.2.2.4 摄像机 1、1/2.7 英寸200 万像素CMOS 传感器 2、 4mm/6mm/8mm/12mm 高清定焦镜头可选, ICR 双滤切 换 3、50m~80m 有效红外距离 4、支持三码流同时输出,主码流最高分辨率 1080p@30fps 5、支持宽动态、背光补偿、强光抑制、数字降噪和图 套 3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5 - 像翻转 6、支持智能分析,包括绊线、周界和报警统计功能 7、支持1 路音频输入 1.2.2.5 设备箱 规格参数:500*600*250,板材厚度:1.5mm;双开门, 内门开观测小窗,内含空开,集线槽,接线端子,配 线等 个 3 1.2.2.6 立杆 规格参数:φ165 立杆,高5 米,壁厚4.0mm 钢管。 横臂φ80,厚度4.0mm,长度3-5 米,根据渠宽定制; 基础:砼基础为1000mm×1000mm×1000mm,C25 混凝 土浇注。 个 3 1.2.2.7 信号线 规格参数:RVVP4*1 m 150 1.2.2.8 电源线 规格参数:RVV2*2.5 m 150 1.2.2.9 信号防雷器 规格参数:通流量:5KA/(8/20)μs; 额定电压:12V; 保护水平:<20V; 传输速率:10nS; 响应时间:<0.2db; 接口:CH3/9/6。 个 3 1.2.2.10 直流电源防雷 器 规格参数:额定工作电压AC:Un,5V/12V/24V; 标称放电电流:In,5KA; 最大放电电流8/20μs:Imax,40KA; 电压保护级别:Up,≤20V/35V; 额定负载电流:IL,1、3、5A 可选; 响应时间:tA,≤10ns; 工作温区:-40-+70℃; 外壳防护等级:IP20; 接口:CH3/9/6。 个 3 1.2.2.11 太阳能电池板 最大功率(Pmax):150W; 最佳工作电压(Vmp):18.2V; 最佳工作电流(Imp):5.49A; 开路电压(Voc):22.6V; 短路电流(Isc):5.85A; 短路电流温度系数:(0.065±0.015)%/℃; 开路电压温度系数:-(80±10)mV/℃; 峰值功率温度系数:-(0.5±0.05)%/℃; NOCT :47±2℃; 工作温度:-40℃至85℃; 最大系统电压:1000V DC; 输出功率公差:±3%; 电池:单晶硅电池晶片 个 3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6 - 1.2.2.12 蓄电池 额定电压12V; 额定容量120AH ; 电解质:凝胶状电解质; 隔板:超细玻璃纤维(AGM)隔板; 极柱密封,接线端子2 米2*2.5mm²镀锌铜引线; 适用温度范围-30℃~60℃; 低温工作性能-10℃条件下蓄电池充放电效率≥ 80% ; 高温工作性能60℃条件下蓄电池充放电效率≥95% ; 循环次数≥1200 次(80%放电深度); 使用寿命-10℃~60℃环境下免维护连续工作3 年后 蓄电池容量衰减不超过30%。 正常使用寿命5 年, 免 维护;蓄电池的浮充设计寿命≥10 年; 采用阻燃、超强ABS 壳体,采用高分子环氧树脂胶技 术密封,整个寿命期间免维护 块 3 1.2.2.13 太阳能充电控 制器 额定电压:12/24V 自动识别; 最大充/放电电流:10 A/20 A; 浮充电压:13.7/27.4V(25℃); 强充电压:14.4 /28.8V(25℃), 2 小时; 蓄电池电压< 12.3/24.6V 激活; 均衡充电压:14.8/29.6V (25℃), 2 小时; 蓄电池电压< 12.1/24.2V 激活; 过放保护:SOC 保护切断电压,电压保护切断电压; 恢复电压:11.4 11.9V/22.8 23.8V; 高压保护:15.5/31.0V; 欠压保护:10.5/21.0V; 环境温度范围:-40 至+50 ℃; 防护等级:IP22 个 3 1.2.2.14 通信费 规格参数:3 年费用 张 3 1.2.2.15 水位流量关系 曲线率定比测 规格参数:对渠道测量流量数据比对、校核 处 3 1.2.2.16 水尺 规格参数:反光水尺 个 3 1.2.2.17 防护围栏 规格参数: 反光水尺测量点渠道量测防护围栏3*1*1.5 米*2,含安装基础 套 3 1.2.2.18 防防雷接地 规格参数:含扁铁-40*4,接地极∠2500*50*5,接地 电阻小于10 欧姆 套 3 1.2.2.19 防护围栏 规格参数: 反光水尺测量点渠道量测防护围栏3*1*1.5 米*2,含安装基础 套 3 1.2.2.20 辅材(水位系 统) 型号、规格:辅材(水位系统) 套 3 1.2.3 水资源水量监 测升级改造系 统 1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7 - 1.2.3.1 RTU 1、规格参数:支持水文/水资源数据的采集、存储、 显示、控制、报警及传输支持 2G/3G/4G/Ethernet/LoRa/NB-IoT 等通信功能,且支 持短信通信功能提供接口丰富、标准易用:提供1 个 翻斗式雨量计接口、1 路PI 接口、2 个RS232 接口、2 个RS485 接口、1 个SDI-12 接口、8 路模拟量输入接 口、8 路开关量输入接口、8 路开关量输出接口,4 路 继电器输出接口、1 个以太网接口、1 个TF 卡接口支 持蓝牙APP 配置功能,支持蓝牙APP 对设备升级支持 TF 卡插入升级、支持串口配置和串口升级功能大容量 数据存储空间:提供32MB 的内部FLASH 可存储10 年 以上的采集数据,支持外部32G TF 卡数据存储低功耗 设计:支持多种工作模式(包括自报式、查询式、兼 容式等),静态值守电流<10mA@12VDC,工作电流 <100mA@12VDC。 可接入4 路摄像头,支持图片人工抓拍、定时抓拍、 报警联动抓拍功能支持多中心上报模式:可向4 个中 心站分发数据;支持超上限报警,低下限报警,水位 变化加报,有雨加报等支持中心站远程补数,远程下 载数据, 远程设置所有参数等宽电源输入5~36V 内置 反相保护和过压保护提供配套的中心站数据接收处 理软件,具有数据纠错、冗余过滤、报文补报等机制, 提供报文接收、解析、写库存储功能远程管理:支持 远程诊断、远程设置、远程维护、远程升级等功能 工作环境温度:-35~75℃,存储环境温度:-40~ 85℃ 工作环境湿度:≤95%RH(4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25000H 金属外壳,保护等级IP30 支持标准传输协议《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 (SL651-2014)/《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L/T 427—2021)/《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ZY206-2016) 个 6 1.2.3.2 设备箱 1、规格参数:500*600*250,板材厚度:1.5mm;双开 门,内门开观测小窗,内含空开,集线槽,接线端子, 配线等 个 6 1.2.3.3 信号线 1、规格参数:RVVP4*1 m 300 1.2.3.4 电源线 1、规格参数:RVV2*2.5 m 300 1.2.3.5 信号防雷器 1、规格参数:通流量:5KA/(8/20)μs; 额定电压:12V; 保护水平:<20V; 传输速率:10nS; 响应时间:<0.2db; 接口:CH3/9/6。 个 6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8 - 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主要建设以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建设为主。 1)补充完善地下水水资源监测基础设施 本次建设63、66、67、78 团135 眼应急抗旱井电双控系统,系统建成后数 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 完善第四师水资源监控管理 平台,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2)补充完善地表水水资源监测基础设施 本次建设61、63、64、72、73、77 团等7 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水量监测 1.2.3.6 直流电源防雷 器 1、规格参数:额定工作电压AC:Un,5V/12V/24V; 标称放电电流:In,5KA; 最大放电电流8/20μs:Imax,40KA; 电压保护级别:Up,≤20V/35V; 额定负载电流:IL,1、3、5A 可选; 响应时间:tA,≤10ns; 工作温区:-40-+70℃; 外壳防护等级:IP20; 接口:CH3/9/6。 个 6 1.2.3.7 通信费 1、规格参数:3 年费用 张 6 1.2.3.8 防防雷接地 1、规格参数:含扁铁-40*4,接地极∠2500*50*5,接 地电阻小于10 欧姆 套 6 1.2.3.9 辅材(水位系 统) 1、型号、规格:辅材(水位系统) 套 6 1.2.4 中哈引水枢纽 水资源水量监 测升级改造系 统 1 1.2.4.1 水位流量关系 曲线率定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率定 套 1 1.3 水资源监测平 台补充完善 1.3.1 水资源监测平 台数据接入 补充完善数据库信息,水资源监测平台功能补充完善 套 1 2 暂列金 元 40000 不允许调 整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49 - 设施,其中:管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4 处,渠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3 处。系统建 成后数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 完善第四师水资源监 控管理平台,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3)升级改造完善地表水水资源监测基础设施 本次改造64、66、72、73、79 团等7 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水量监测升级 改造设施(已建基础上加装数据采集传输设施),中哈引水枢纽本地查看不做数 据传输, 系统建成后数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 完善 第四师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二、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 2025 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 2.现场条件 2.1 地理位置 第四师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边陲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境内, 地理坐标东 经83°43′— 80°09′, 北纬42°20′—44°50′。 第四师处地区三面环山西 部开敞,呈剪刀叉状。由西向东、地势逐渐升高,形成伊犁河谷地。伊犁河谷地 隶属北疆中温带干旱地区, 天山北坡山区为外泄型山间盆地, 处于中亚内陆腹地 中国天山西部,北有科古尔琴、婆罗科努山和依连哈比尔尕等山组成北天山;南 有哈尔克山、帖尔斯克山、那拉提山等为主体组成南天山,中有阿拉喀尔山,伊 什克力克山及阿吾拉尔山组成的中天山。 伊犁河及其三大支流特克斯河、 喀什河、 巩乃斯河穿插蜿蜒奔流其间,形成各具特色的伊犁河谷地。喀什河谷地、巩乃斯 河谷地和昭苏盆地三山、 二谷一盆地的地貌景观是伊犁河谷的地貌特征, 三面高 山兀立,北阻干冷气流南下,南挡干热气流入侵,谷地开口向西接纳西来高空湿 润气流。 使得本区既具有中温带大陆气候的基本特征, 又具有较为温和湿润的气 候特色。 2.2 水文气象 第四师地处伊犁河谷,伊犁河谷南、北、东三面环山,冬季可阻挡北来的 干冷气流袭击,夏季又可阻挡塔里木、准噶尔干热气流的入侵,而西来的温湿 气流可沿河谷长驱直入到达谷地深处。 谷地气候既有大陆性气候特征, 又具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0 - 较为温和湿润气候特点。 区内光热条件较为优越, 年内日照2500-3000h 左右, 日照率为61-67%,太阳辐射量129.7-138.1kj/cm2 年,自东向西递减,向南 (昭苏)更低。年平均温度1.1-9.2℃,大于10℃积温1326.7-3528.4℃,积 温值为1165-3348℃,无霜期87-162 天,热量自西向东、向南递减。全年降 雨量148-512.2mm,4-9 月分作物生长期内降雨量95-320mm,山区大于盆地, 迎风坡大于背风坡,年均蒸发量1261.6-2200mm,为降雨量的4-8 倍。第四师 各团场根据地域差异及区内热量分布,可分为三个温度梯度区。 一、中西部河谷平原高温区 本区包括61 团、62 团、63 团、64 团、66 团、67 团、68 团、69 团、70 团、73 团,年均气温8.3—9.3℃,极端最高气温41℃,极端最低气温-41℃。 一般3 月中旬上升到0℃, 3 月下旬到4 月上旬稳定上升到5℃。 4 月中旬通过 10℃以上的正积温时间为248—255 天,大于10℃的年积温为3300—3700℃, 大于10℃积温时间为168—180 天。无霜期150—180 天,初霜自9 月下旬至 10 月初,终霜在翌年4 月下旬,取80%保证率,无霜期为120—144 天。 该区气候特点: 气候温和, 降水量少, 蒸发量大, 四季分明。 春季升温快, 但不稳定,多大风;夏季气温高,无酷暑(7 月平均气温在23—24℃);秋季 降水少,降温快,多冷空气入侵;冬季气温低,但严寒期不长,积雪较厚。 二、喀什河谷、巩乃斯河谷、特克斯河谷丘陵中温区 本区内有71 团、72 团、78 团、79 团。年均气温5.3—7.7℃,极端最高 气温38℃,极端最低气温-43℃,通过各界限温度的日期,比中西部平原区推 迟一周到十天左右,大于10℃的年积温为2900—3200℃,无霜期150—180 天,取80%保证率,无霜期为88—128 天。 该区气候特点:降水量大,年均气温稍低,冬季较长,其他特征与中西部 河谷平原区相似。 三、昭苏盆地低温区 本区内有74 团、75 团、76 团、77 团。年均气温1—2.5℃,极端最高气 温36℃,极端最低气温-37℃,通过各界限温度的日期,比中西部平原区推迟 一个月,大于10℃的年积温为975—1300℃,无霜期69—80 天。 该区气候特点: 高寒多雨, 年均气温和积温都低, 无霜期短, 无四季之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1 - 只有冷暖之别。人称“东长无夏天,春秋紧相连,山区有雷雨,河谷有严寒” 。 全年冬季长达160 天以上,月平均最高气温小于20℃。农作物除小麦、油菜、 大蒜、马铃薯外,其他农作物难以成熟。 2.3 地形地貌 第四师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境内, 所处地区三面环山西部开敞, 呈剪刀 叉状。由西向东、地势逐渐升高,形成伊犁河谷地。伊犁河及其三大支流特克 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穿插蜿蜒奔流其间,形成各具特色的伊犁河谷地。喀 什河谷地、 巩乃斯河谷地和昭苏盆地三山、 二谷一盆地的地貌景观是伊犁河谷 的地貌特征。 第四师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复杂, 在大地构造位置上属纬向构造 体系中天山复杂构造带, 其次为西域构造体系和阿尔金构造体系。 地层以第四 纪地层为主, 第四纪地层包括各个不同时期的多种成因类型的堆积物, 主要分 布于河谷盆地和平原。第四纪沉积物的厚度达350m 左右,山前冲洪击扇中部 以下的各河流中下游阶地主要岩性为砂砾卵石、粉土和粉质粘土等。 第四师垦区所属地域均在上述六个地貌单元之中, 垦区各团场可分为五个 地貌单元,即河流低阶地及河漫滩,河流高阶地和山前洪冲积倾斜平原,固定 和半固定沙丘,岗状丘陵和山地。 2.4 土壤状况 伊犁河谷地地域辽阔,范围大、山前倾斜平原和冲积平原发育较好,西宽 达90km,东西长150km,控制面积3315.8km2。第四师共有11 个土类,29 个 亚类,47 个土属,57 个土种,由于降水少,气温高,在未开垦的土地上呈现 半荒漠景观,形成以蒿属、角国藜为主体的半干旱半荒漠生物气候类型,与之 相应的地带性土壤为灰钙土, 由于干燥度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 土壤分布规 律是: 伊犁河向东, 草甸沼泽土—草甸土—盐化灰钙土—干盐土—固定风沙土 —草甸土—草甸灰钙土—淡钙土—灰钙土。 有伊犁河向北为: 草甸沼泽土—草甸土--固定风沙土—半固定风沙土—草 甸土—草甸灰钙土—淡钙土—灰钙土。 巩乃斯谷地土壤分布规律是: 有西向东分布着灰钙土—淡栗钙土--栗钙土 —暗栗钙土—黑钙土,尼勒克谷地和巩乃斯谷地土壤分布规律一致。 昭苏盆地:地形部位高,盆地平原区的海拔高程1600-1900m 之间,气候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2 - 寒冷,降雨量较大,草原植被发育良好,相对应土壤类型为栗钙土和黑钙土。 特克斯河以南因降雨量小气候稍高,为栗钙土分布区,特克斯北岸,降雨量较 多,为黑钙土分布区。 2.5 水资源 1.地表水资源 第四师是全疆地表水最丰富的地区,年径流量达168.72 亿m³,其中由特 克斯河从国外流入水量约有6.3 亿m³, 经伊犁河流出国外的水量为118 亿m³。 另外, 高山永久积雪形成一个储量巨大的天然固体水库, 分布面积约2076km2。 降水和冰雪融水是伊犁河谷河流的补给源。 第四师可引用的地表水资源主要为山区河流:有霍尔果斯河、三道河、洪 海沟、苏木拜河等。多年平均水量7.82 亿m³,其中霍尔果斯河和苏木拜河为 界河,以各分50%计。 2.地下水 第四师地下水相当丰富。 地下水来源和补给主要靠地表水沿河床下渗 (包 括渠系渗漏)。根据各大河及南北山沟水系及渠系渗漏补给计算,全区地下水 径流量可达47.53 亿m³, 占地表水径流总量的26%左右。 第四师地下水储量约 为5.23 亿m³,地下水最大可开采量可达2.49 亿m³。 3.工程承包范围 1.63 团、66 团、67 团、78 团135 眼应急抗旱井“井电双控”设备安装。 2.建设61 团、63 团、64 团、72 团、73 团、77 团等7 处地表水水资源取 水口水量监测设施,其中:管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4 处,渠道取水计量设施安 装3 处。 3.改造64 团、66 团、72 团、73 团、79 团等7 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水 量监测升级改造设施(已建基础上加装数据采集传输设施)。 最终将数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 完善第四师 水资源监控数据库,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二、 商务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调整, 如有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的, 以“★”号作醒目标识,其他非实质性条款明确是否允许负偏离,允 许几项负偏离】 1.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3 - 1.1 实施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 日历天内完工 1.2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签订合同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按进度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90%,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申 请后支付合同价款剩余3%。 3.包装和运输 须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 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 4. 售后服务(质保期) 质保期: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起算,质保时间一年 5.保险 本项目报价已包含保险费。 6.其他要求 报价为出厂价加运输费、 保险费、 装卸费、税金、 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 验收费用等。即为运至交货地点2025 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 量体系建设)项目指定现场并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所有费 用的价格 (如有其他辅助材料, 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招标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 三、 技术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调整, 如有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的, 以“★”号作醒目标识,其他非实质性条款明确是否允许负偏离,允 许几项负偏离】 1. 基本要求 1.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师市抗旱井135 眼(现有抗旱井203 眼,其中63 团抗旱井68 眼为柴油、汽 油发电机抽水不具备安装条件)机电井安装地下水井电双控设备;对61、63、 64、72、73、77 团等7 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实施水量监测设施,并对64、66、 72、73、79 团等7 处升级改造完善地表水水资源监测设施,以及系统建成后数 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 完善第四师水资源监控数据 库,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通过实施水资源监测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 能够避免因超采造成生态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4 - 恶化、 为后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数据支撑, 从而将有效提高第四师水资源 管理的科学化、 现代化水平, 对第四师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有着重大意义,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有效利 用、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1.2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6)《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7)《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国家、行业标准 (1)《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21303-2016) (2)《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L61-2015) (3)《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SL/T427-2021) (4)《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NB/T35003-2013) (5)《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6)《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25) (7)《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05) (8)《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 (9)《水位观测平台技术标准》(SL384-2007) (10)《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 (11)《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GB/T41368-2022) (12)《监测设备现场安装调试》(SZY204) 2. 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条采购标的 (货物需 求一览表)) 3. 验收标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5 - 井电双控控制箱和无线超声波智能水表符合技术要求,有相关检验报告; 现场安装符合施工规范,相关施工资料齐全; 井电双控控制器采集电量、 电压和电流的准确度以供电公司电表箱或专用测 量仪表为依据,偏差小于1.0%为合格; 一次用水前后, 井电双控控制器采集的累计用水量与无线超声波智能水表显 示的累计用水量相同为合格; 通过远程和IC 卡测试断路器自动断开,能断开,断路器状态与控制器显示 一致为合格; 通过供电公司电表箱开关,模拟电网断电和送电,触发报警,控制器和计量 管理平台软件显示与现场一致; 打开井电双控控制器所在的箱门触发报警, 计量管理平台显示状态与现场一 致,响应时间小于2 分钟为合格。 4. 其他要求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6 -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 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 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 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 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 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7 - 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 磋商机会。 在磋商中,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 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 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 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 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 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 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 以书面的方式经授 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 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 家的可以为2 家)。 3.2 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 磋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8 -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 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 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 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 最后报价, 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 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 证明材料, 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 报价的货物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 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求, 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 税收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 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 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 料并加盖公章。 5.2 价格扣除: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59 -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 (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 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 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 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的规定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 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5.3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计算方法详 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 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 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 并在评审报告中记 载: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0 -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 的算术平均值。 6.4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 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 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 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7.1 单一产品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不 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 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 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 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 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 其它同 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 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评审报告 8.1 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 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 名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 家的可以为2 家)以上 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 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 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1 - 8.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 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响应无效的情形 9.1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 地址等)或使用 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9.2 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 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9.3 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 10.停止评审的情形 10.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 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0.2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停止评审工作, 与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 应当修改 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 【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2 - 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1 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 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 应提供有效的 “执业许可证” 、 “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证明 文件的电 子件或电 子证照 1-2 供应商信用承 诺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兵团政府采购供 应商信用承诺函》。 格式见 《第 六章响应 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 录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 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 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 查询结果网 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 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 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 提供证明 文件 1-4 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3 - 2-1 中小企业证明 文件 【当本项目 (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允许 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 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 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 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 如实填报,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 求。 格式见 《第 六章响应 文件格式》 3 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 文件的电 子件或电 子证照 3-1 本项目对于联 合体的要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 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 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 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 协调 工作。该联合体协议书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 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1-3 及1-4 项规定。 3、本表序号3-2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 小项要求,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联合体各方 应具备承担工作所需的特定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 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 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 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 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 体。 提供 《联合 体协议书》 原件的电 子件 格式见 《第 六章响应 文件格式》 3-2 其他特定资格 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 文件的电 子件或电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4 - 子证照 备注: 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 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 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信用信息核查 2.1 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 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不得进入下一项 评审。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5 -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 号 审查项名称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1 响应文件签 署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或 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3 磋商响应性 报价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 额的 4 虚假材料 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 5 联合体 磋商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供应商提交了各 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 6 磋商保证金 磋商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 磋商保证金的 7 响应文件的 澄清、 说明、 补正 评审期间,供应商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 的澄清、说明、更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件 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 供应商影响 评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 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行为的 9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其他无效情 形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 效的其他情形。 ……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6 - 符合性检查-附表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无效)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供应商响应文件具 体响应内容 备注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1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 日 【供应商在此处填 写响应文件的相关 内容】 2 交付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 日历天内 完工 3 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4 质保期 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起算,质 保时间一年 5 6 7 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的内容为参考,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设置。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7 - (三)评分标准 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 评标 项目 评标分项 分值 子项目及分值 价格 部分 (40 分) 最后报价 40 分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40% 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 商务 部分 (20 分) 售后服务能力 与承诺 12 分 1、投标人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和售后服务人员,需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如售后服务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 资料)有的得2 分,未提供者得0 分。 2、有优质的售后服务措施得6-8 分;有良好售后服务措施 得3-5 分;没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措施得0-2 分。 3、质保期内根据故障响应时间、维修处理措施的承诺及内 容酌情打分0-2 分。 业绩 1 分 提供同类同规模项目近三年的业绩(2022 年3 月1 日至磋 商截止时间),每个0.5 分,满分1 分(需提供中标通知 书(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和缴税记录)作为证明材 料) 项目参与人员 7 分 配备项目负责人1 人、每1 个人,得1 分,最高得7 分。 技术 部分 (40 分) 实施方案 12 分 1、项目实施方案全面详实,可操作性强;2、组织实施措 施得力;3、软、硬件设备配备合理;4、工期进度安排 科学、合理;5、保障措施全可行。符合上述要求得1-12 分 服务方案 10 分 服务方案内容全面、具体,贴合本项目需的,得7-10 分; 服务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具体,得4-6 分;服务方案内容 一般得1-3 分; 保障措施 15 分 1.有确保项目工期及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保 密管理措施。保障措施得力,全面切实可行;2. 参与项 目团队专业结构及数量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比例协调; 3.拟投入设备数量、性能及功能较好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 要求。符合上述要求得1-15 分 合理化建议 3 分 提出创新、创优等合理化建议的得3 分 合计 100 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8 -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 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69 -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 不包括需要 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 可以 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 多种采购标的、 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 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 加信息项。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0 -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 (供应商) 乙方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 (如有) 乙方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 (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磋商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 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 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 如CPU芯片、 操作系统、 数据库等。 )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1 -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 (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 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2 -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 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 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 履约验收时间: (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3 -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 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 矛盾或歧义, 应 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体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书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4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 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 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 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 所 住 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5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 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 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 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 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 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 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 分包意向协议书,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 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 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体协议 书,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 签订合同, 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具体要求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 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 结果一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6 - 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 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或项目联系人) , 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 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 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 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 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 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 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 未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 履行内部 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 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或项目联系人) , 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 充分合理安排, 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 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 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没有先 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 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 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 【政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7 -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 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 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 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 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 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 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 甲方配合 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 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 丢失或者品质下降, 甲方有权要求降价、 换货、 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 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 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 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 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 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 存在质 量保证期的, 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 (两 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 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8 -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 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 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 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 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 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 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 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 【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 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 且不影响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 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79 -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 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 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 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 可 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 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执 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 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 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 应当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逾期付 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 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0 -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 他情形, 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 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拒绝继续履约,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 告知甲方, 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 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 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 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 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书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 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 以及证明不 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 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1 - 讼方式解决的, 可以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 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 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 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 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 业预留合同。其中,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 须将联合体协议书或 者分包意向协议书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 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 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 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2 -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第二节 第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第二节 第4.4 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 出异议或作出说明 的期限 第二节 第4.6 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 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第5.4 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 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第6.1 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 序 第二节 第7.1 款 包装特殊要求 指定现场 第二节 第7.2 款 运输特殊要求 第二节 第7.3 款 保险要求 第二节 第8.2(1)项 质量保证期 第二节 第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第二节 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 息 第二节 第12.2 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第二节 第13.2 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的情形 第二节 第13.3 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 间及逾期退还的违 约金 第二节 第14.1(3) 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 限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3 - 第二节 第14.1(5) 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第二节 第14.1(6) 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 务 第二节 第15.1 款 修理、重作、更换 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节 第15.2(2) 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第二节 第15.3 款 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节 第15.4 款 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节 第19.2 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 向 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节 第23.1 款 其他专用条款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4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5 - 封面: 响应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6 -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 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7 - (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 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 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 九条规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8 -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89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 商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磋商。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 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 包括 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磋商响应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磋商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和义务 为: ; (联合体成员2)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和义务 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 ……。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 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的,联合体 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对联合体报价按评 审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 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 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 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 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0 -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 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磋商响应的其他事宜: 1、 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 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4、其他:……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后自 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 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联合体成员1 名称(公章): 联合体成员2 名称(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1 -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分包意向协议书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 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的成交 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 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书。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 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 名称),(分 包供应商1 名称),具备承担XX 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 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审标准确 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 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 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 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2 -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3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商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属强制采购或 优先采购 1 2 3 …… 2、环保产品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商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1 2 3 …… 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 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 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4 -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于此处,否 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 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 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 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 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 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 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 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5 -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 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 业, 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 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确保与该 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 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 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 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6 -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 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 6.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 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 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 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 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 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 可提供相关数 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 的相关信息, 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 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 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7 -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8 -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99 - 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0 -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推动中小金 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 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 年9 月28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1 -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 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 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 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 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 将保险 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 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 金融控股公 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 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 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 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 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资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1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1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2 - 资产总额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 资产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 托资产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 后期评估和调整 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3 -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 服务 货币银行 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 融机构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 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 行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10 亿元(含)至100 亿元 微型 10 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 业 金融信托 与管理服 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 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 括的金融 业 除贷款公司、小 额贷款公司、典 当行以外的其他 金融机构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4 -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下】。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5 -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 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 (标的名称),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货物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且使用该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商号或注册商标(与代理商或供应商无关);应当严格 按上述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明确每个包的的生产企业类型及相 关数据),否则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6 -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 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 二、 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未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 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由我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7 -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8 - 封面: 响应文件 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09 -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磋商报价 交货期限 备注(如有)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注: 1.上述磋商报价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货物及其配套的设计、 采购、 制造、 检测、 试验、 运输、 保险、 仓储、 税费以及现场落地、 安装及安装耗损、 调试、 培训、 技术服务(包 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0 - 二、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分项名称 制造商 产地/ 国别 制造商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制造商 规模 制造商实际 控制人性别 外商投 资类型 品牌 规格、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合价 (元) 1 2 3 4 5 6 … 总价(元)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1 - 注:1.按照本表填写的总价填写到“报价一览表”中对应的“磋商报价”栏中。 2.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 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分项名称、制造商、产地/国别、制造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造商规模、制造商所属性别、外商投资类型、品牌、规 格、型号、单价、数量、合价等,否则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填写说明:1、“制造商规模”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且不应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拟分包情况说明》中内 容矛盾。 2、“制造商实际控制人性别”按制造商实际控制人性别划分请填写“男”或“女”,指拥有制造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别;绝对所有权 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或“内资”。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2 - 封面: 响应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3 -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签字代 表 (姓名、 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2.报价文件; 3.商务技术文件。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如有) 的报价 为 。 2.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 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由供应商填写) 个日历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与其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 数据或资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6.本项目如由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我方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备注:以上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 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 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 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4 -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5)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 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通 讯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日 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5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6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 则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 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 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 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7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要求参加磋商响应。 在这次磋商响应过程 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 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 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 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磋商响应、 成交或在建项目的 建设资格, 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 动,并通报兵团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8 -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其响应无效) 序 号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响应文件具体的 响应内容 备注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1 2 3 4 5 6 7 ……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19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 条款 响应文件的响应 内容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1 ******* ******* 响应/偏离 2 ******* ******* 3 ******* ******* …… ………… ………… …… 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填写,“响 应/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20 - 七、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完成时间 项目名称 标的内容 采购人名称 中标 (成交) 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21 - 八、拟派项目团队 序号 团队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职称 注册证书 (岗位证 书)名称及编号 在团队中职 务(岗位) 自有/ 外聘 1 2 3 4 5 6 7 8 9 10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22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 要求条款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响应情况 证明资料及索引 1 响应/正偏离/负偏 离 2 响应/正偏离/负偏 离 …… ………… ……………… ………… 说明: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要求填写, “响 应/正偏离/负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供应商在本表中须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采购文件参数、 不注明实际 数值者视为未响应。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23 - 十、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提供详细的供货及相关服务方案, 包 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格式自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 124 - 十一、其他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1.1 供应商信息采集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 外商投资类型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 2.“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按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划分请填写“男”或“女”,指 拥有供应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 绝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 也可以是多人合计 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或“内资”。 1.2 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说明。
- 磋商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ZL-CS-202500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 张宝珠 1800****820
- 行政机关
- 货物/通用设备
- 货物/专用设备
- 工程
-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服务/环境服务
- 预算***金额
- 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刘浩浩项目 1319****127
项目概况
2025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07日 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L-CS-2025001
项目名称:2025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42
最高限价(元):***.42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5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42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1.63团、66团、67团、78团135眼应急抗旱井“井电双控”设备安装。2.建设61团、63团、64团、72团、73团、77团等7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水量监测设施,其中:管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4处,渠道取水计量设施安装3处。3.改造64团、66团、72团、73团、79团等7处地表水水资源取水口水量监测升级改造设施(已建基础上加装数据采集传输设施)。
最终将数据信息接入至第四师已建水资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内,完善第四师水资源监控数据库,同时将数据传输至国家取用水数据采集平台内。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工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供应商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还需具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能力;
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无其他在建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配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3月25日至2025年04月02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6:00 (北京时间)
地点:可克达拉市园区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136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可克达拉市和谐西路56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刘浩浩
项目联系方式:1800****8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中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可克达拉市园区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136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张宝珠
项目联系方式:13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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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四师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取水计量体系建设)-采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