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项目(2包蔬菜)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pdf第12 页共106 页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 于此处,否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 八师石河子市某单位(单位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单位的 2025年度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项目(2包蔬菜)(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小白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青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韭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4.恰玛古(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5.芹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第13 页共106 页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菠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7.大葱(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辣椒(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9.红椒(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0.番茄(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1.大白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2.卷心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第14 页共106 页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3.茄子(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4.黄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5.冬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6.丝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7.黄豆芽(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8.绿豆芽(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9.土豆(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第15 页共106 页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0.洋葱(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1.生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2.蒜头(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3.胡萝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4.青萝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5.白萝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 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6.平菇(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16 页共106 页 27.红薯(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8.南瓜(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行业; 制造商为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532.96 万元,资产总额为529.5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3月14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 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 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 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17 页共106 页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 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 业, 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 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确保与该 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 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 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 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 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 第18 页共106 页 6.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 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 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 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 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 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 可提供相关数 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 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19 页共106 页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20 页共106 页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第21 页共106 页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第22 页共106 页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23 页共106 页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 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 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 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 年9 月28 日 第24 页共106 页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 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 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 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 将保险 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 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 金融控股公 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 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 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 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 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25 页共106 页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 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 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 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 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 后期评估和调整 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第26 页共106 页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第27 页共106 页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 服务 货币银行 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 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 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 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 业 金融信托 与管理服 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 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 括的金融 业 除贷款公司、小 额贷款公司、典 当行以外的其他 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XJBTBJ[2025]34号-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单位
- 康鹏程项目 1988****933
- 武警/军队
- 货物/农林牧渔业产品
- 货物/食品原料
- 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刘燕陈美竹项目 1988****9332 1519****6011 599****622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XJBTBJ[2025]34号-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度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项目(2包 蔬菜)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中标单位:石河子市运川商贸有限公司 | 中标单位:石河子市恒盛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
更正日期: 2025年03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单位
地 址:第八师142团
项目联系人:康鹏程
项目联系方式:1988****9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85栋4号
项目联系人:刘燕 陈美竹
项目联系方式:1519****601 1599****622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
监督投诉电话:/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质疑成立,经评委、采购人、监督人一致决定做顺延处理
529.8K
附件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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