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附件1、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pdf- 1 -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 项目 竞争性磋商(工程类) 项目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XJBTBJ[2025]847号 采购人: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讯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3月28日 - 2 -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4 - 一、项目基本情况.............................................................- 4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4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6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6 - 五、开启.................................................................... - 7 - 六、公告期限............................................................... - 7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7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7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 9 -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9 - 二、供应商须知............................................................. - 17 -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45 - 一、工程概况............................................................... - 45 - 二、工程内容............................................................... - 45 - 三、商务要求............................................................... - 45 - 四、其他要求性变动的内容................................................... - 46 - 五、工程量清单............................................................. - 46 -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 47 - 一、评审方法............................................................... - 47 - 二、评审程序............................................................... - 47 - 三、评审其他要求:..........................................................- 47 - 四、评审标准................................................................- 47 - 第五章合同草案............................................................- 47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 110 -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 111 -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3- - 3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114-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116-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118-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139- 六、相关资质证书.............................................................-140- 七、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40- 响应文件报价文件.......................................................... - 141 - 一、报价一览表............................................................ - 142 -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43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 144 - 一、响应函................................................................ - 145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147 - 三、授权委托书............................................................ - 148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 150 -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 - 151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 152 - 七、业绩证明文件.......................................................... - 153 - 八、拟派项目团队.......................................................... - 154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155- 十、技术方案.............................................................. - 157 - 十一、其他文件............................................................ - 158 - - 4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JBTBJ[2025]847号 2.项目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200000.00元 5.最高限价:1200000.00元 6.采购需求: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 图纸内包含的所有内容。 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日内完工。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 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 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 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项目概况: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兵团政府 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年04月0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5 - (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文); (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 [2022]22号); (8)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 〔2020〕123号文); (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通知》 (兵财库〔2022〕3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市政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同时具有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外建筑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 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报 送手续; (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职 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 人;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6 -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符合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办 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 人福利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享受中小企业同等政策。) (6)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3月29日至2025年04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 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 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ccgp-bingtuan.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ccgp-bingtuan.gov.cn/在线申 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 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 递交(上传)。 - 7 -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04月0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 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 数字证书 (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 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 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 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 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 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 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 自行进行申 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 uan. 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 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 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室地址:第八师石河子市北十二路 - 8 - 联系方式:13519931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讯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天富职工之家6楼 联系方式:18693056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书瑶 电话:18693056885 - 9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 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 □”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 地点: / 。 9.5 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 时间: / 。 地点: /。 12.1 询问 1.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 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 /。 2.时间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15.1 响应文件有效 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 日历日。 16.2 签章 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 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 10 - 17.1 磋商保证金 1.金额:☑免收 □预算金额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 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 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受益 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23.2 解密响应文 件的时限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20 分钟。 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 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 应文件,响应无效。 27.2 推荐成交候 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三家 28.1 确定成交供 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 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11 - 31.1 履约保证金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3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 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收取账号: 5.缴纳时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付 6.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不作为质保金扣除,在签订 合同后,中标单位提供实质性服务并提交初步成果后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会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路退 还。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 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 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32.5 合同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 3.其他要求:/ 。 - 12 - 33.1 质疑 递交方式: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18693056885 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天富职工之家6楼 36.1 采购代理服务 费收取方式和 标准 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成交人支付 2.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 计价格 [2002]1980号文《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关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代理服 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3.收取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4.收取方式:对公转账 公司名称:新疆讯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3016 0283 0920 0159 285 39.2 支持中小企业 政策(非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项目适 用)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 型企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 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13 - 39.9 标的所属行业 (参照后附 《工信部联企 业〔2011〕 300 号》)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序 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所属行业 1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建筑业 40.5 优先采购创新 节能环保产品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 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 供应商报价给予/ 的价格扣除。 44.1 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政策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 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 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渠道和方式:可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登陆兵团政府采购 网“ 兵团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自主选择中 征平台或金融服务平台,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 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须抵 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 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兵财库〔2022〕31号)文件规 定,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 务。相关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可通过"兵团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查询。 具体见《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兵财库【2022】31号)文件。 - 14 -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 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 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兵 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 并填写相关信息, “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 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45.1 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1.执行协议或协议有关事项所发生的全部争执,应经 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没有达成解决办法,可 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 2.采购需求的所有采购内容,均包含在报价中。 3.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请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 人。 4.各供应商必须针对项目制作响应文件并报价,响应 文件均必须满足磋商文件制作要求,否则将导致投标 被拒绝。 5.本项目报价次数为多轮报价,响应文件为第一轮, 具体轮数根据磋商情况决定,是否为最终报价系统会 提示。 6.成交单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三 本(一正两副)、光盘3份、U盘3份。 7.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财政 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 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 - 15 - 同。 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 或“ 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 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5年04月09日,则“近三年”是指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04月09日。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 以上”、“ 以下”、“ 内”、“ 以内”,包括 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注意事 项 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新疆兵团政府采购 网(http://ccgp-bingtuan.gov.cn/)”。 2.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 应商。 3.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账号。供应商应充分考 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政采云服务超市、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 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 各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 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 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 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 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如果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制作或 无法导入及导出等疑问,请与政采云有限公司联系。 政采云联系方式: 1.95763(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2.技术支持: 0991-2819290 - 16 - 3.工作时间: 10:10-13:30 ,16:00-20:00 (夏),15:30-19:30 (冬) - 17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 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供应商(也称“ 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 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5.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 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5.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5.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 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 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 18 -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 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 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 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 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 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 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 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 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 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 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 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 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19 - 5.费用承担 5.1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 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 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 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 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 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 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磋 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 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 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8.计量单位 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 20 -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 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 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 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 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 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 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 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 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 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 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 区”—“ 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 户服务热线95763 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 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 21 - 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 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ccgp- bingtuan.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种 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 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 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 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 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 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 - 22 - 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 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 之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 包括问题的来源。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 的公告。 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 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 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 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 形,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磋 商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 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 23 -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 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 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 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 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报价 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 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 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 为无效文件。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 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 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 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 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次招 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 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 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 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 磋商工程费用及相关货物(含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 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 24 -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填写单价、合价以及其他事 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 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 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 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 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4.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 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 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6 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 动。 14.7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磋商货 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 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 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 同的权利。 14.8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9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4.10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 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 - 25 - 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 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 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 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 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 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 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 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 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 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 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 “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 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 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 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 - 26 - 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 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 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 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响 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 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 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作 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 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响 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 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 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其 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 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 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 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 期。 - 27 - 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支 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 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 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 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 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 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 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 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 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 个工作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 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28 -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启 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 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 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 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 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 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直达链 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 PC - 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 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 3fe0d0a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 证书 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 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 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 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 -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 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 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 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 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 29 -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 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 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 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 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 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 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 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 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 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五)响应文件开启 22.响应文件开启 22.1 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3.开启时间和地点 23.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 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 作。 - 30 -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 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3.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 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 应文件开启工作。 23.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 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 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3.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 当及时处理。 23.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4.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4.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 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4.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4.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 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4.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 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5.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 31 -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5.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 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 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磋商小组 26.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 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 26.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7.评审 27.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 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审依据。 27.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中 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7.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 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 露。 27.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时 - 32 - 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7.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7.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 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 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7.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 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 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7.6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7.6.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 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 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 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成交结果公告 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 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9.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 中小企业声明函” - 33 - 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0.成交通知书 30.1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1.履约保证金 3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 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 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日内,按照磋商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 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 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 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 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 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2.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 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 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34 - 32.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 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 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2.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3.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 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 33.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 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35 -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 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 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3.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4.质疑答复 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商。 34.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投诉 35.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 - 36 -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5.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 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 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5.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6.收取方式和标准 36.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7.无效响应 37.1 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 做无效响应处理。 38.终止采购活动 3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 - 37 - 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 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38.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 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39.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 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38 - 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 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中明确项 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 与磋商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 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39.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39.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 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9.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 业; 39.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9.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 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9.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 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9.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9.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 39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39.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39.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39.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9.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39.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9.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 请”。 39.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9.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 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 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 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 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 40 - 的规定。 40.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0.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0.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 及)。 40.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 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 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 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 方法及标准”。 41.正版软件 41.1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 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 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 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 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 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 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 - 41 - 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1.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 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2.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2.1 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 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3.采购需求标准 43.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 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 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3 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 42 - 〔2023〕29 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3.4 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 (财库〔2023〕30 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 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5 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 库〔2023〕31 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6 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 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7 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33 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3.8 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 - 43 - 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34 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 购需求”。 43.9 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 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10 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 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 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 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 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4.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4.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5.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5.2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 知》(兵财库〔2024〕29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 制,供应商在参加项目投标时对通用资格条件提供资格承诺函。采购单位签订合 同之前,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核验。如若发现供应商在 响应文件中虚假信用承诺,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44 - 46.适用法律 4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6.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47.解释权 47.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 45 -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工程概况 对学院餐厅周围进行硬化、绿化改造,大理石挡墙、火烧板铺装、彩砖地 面、座椅、校园小品、廊亭维修等。 二、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2.工程承包范围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内包含的 所有内容。 3.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甲方要求 4.工程施工要求 (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 5.工程管理要求 按照甲方要求 6.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按照甲方要求 三、商务要求 1.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日内完工 2.工程地点: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 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序号 付款比例(%) 付款方式 1 40% 合同生效以及开工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费用 2 90% 工程完工后付 - 46 - 3 97% 工程结算后支付 4 3% 质保一年期满后一次付清(无息) 4.工程售后服务要求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一年 5.其他商务要求(包装和运输、保险等) 中标方自行承担 四、其他要求【含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甲乙双方自行约束 五、工程量清单 见附件内容 - 47 -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 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 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 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 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 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 48 -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 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 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 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 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 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 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2 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 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 于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 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 家的可以为2 家)。 - 49 -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 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 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 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 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 50 -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 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 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并加盖公章。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 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 “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 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 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 51 -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项 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 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 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 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 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 载: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 算术平均值。 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 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 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 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 52 -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 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 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 家的可以为2 家)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 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 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 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响应无效的情形 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 地址等)或使用 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 - 53 -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 9.停止评审的情形 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 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 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无 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 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政府 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 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1 营业执照等 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 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 54 - “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 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 身份证明。 1-2 供应商信用 承诺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兵团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格式见《第六 章响应文件格 式》 1-3 供应商信用 记录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 ( www.creditchina.gov.cn 、 www.ccgp.gov.cn);截止时间:递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 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 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 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 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 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 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4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5 - 2 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需满 足的资格要 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1 中小企业政 策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1-1 中小企业证 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 件》中提供】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 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 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 如实填报,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 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第六 章响应文件格 式》 - 56 - 2-1-2 拟分包情况 说明及分包 意向协议书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 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 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 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 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第六 章响应文件格 式》 2-2 其它落实政 府采购政策 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3 本项目的特 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3-1 本项目对于 联合体的要 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 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 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 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 调工作。该联合体协议书应当作为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 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提供《联合体 协议书》原件 的电子件 格式见《第六 章响应文件 格式》 - 57 - 均应满足本表1-3及1-4 项规定。 3、本表序号3-2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 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按照《联合体协 议书》的分工,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工 作所需的特定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 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 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 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时,供应商不 得为联合体。 3-2 其他特定资 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备注: 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 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 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信用信息核查 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 58 -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 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得 进入下一项评审。 - 59 -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名 称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1 响应文件 签署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实质性要 求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实 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 质性响应一览表” 3 磋商响应 性报价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 价或者预算金额的 4 虚假材料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 5 联合体磋商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供 应商提交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如 允许联合体磋商的】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 磋商保证 金 磋商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供应商按磋商文 件的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7 响应文件 的澄清、 说明、补 正 评审期间,供应商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 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更正且澄清、说 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未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 供应商影 响评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 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 - 60 - 行为的 9 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61 - 符合性检查-附表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无效)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供应商响应文 件具体响应内 容 备注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1 响应文件有 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 日。 【供应商 在 此处 填 写响应文 件的相关 内容】 2 付款方式 开工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费用 的40%,待工程完工后付至90%,工 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 余3%一年期满后一次付清(无息) 3 法定代表人 和授权委托 人 磋商文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是授权委托人的还需提供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磋商承诺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供 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不参与 围标串标承诺书》 5 采购需求响 应性 满足磋商文件的第三章项目采购需 求内的要求。 6 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日内完工 - 62 - (三)评分标准 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 评标项 目 评标分项 分值 子项目及分值 价格部 分(30 分) 最后报价 30分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 评审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 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 后磋商价)×价格分值 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 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 商务 部分 (15 分) 企业业绩 3分 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业绩(须提 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 3分。 项目管理 团队 6分 1、根据投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实施人员 进行综合评审,人员从业经验丰富,岗位分派合理 的各得3 分,最多得6 分,经评审专家认定提供的 信息不全或岗位分配不明确的,每处扣1.5 分,未 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2、需提供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年限、负责岗 位等,如不提供或提供不全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 此项不得分。 项目负责 人 6分 项目经理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及高级职称得6分;项目 经理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中级职称得3分;项目经理 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得2分。 - 63 - 技术 部分 (55 分) 施工进度 计划 12分 1、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工期每提前5天加1 分,最多加2分,须提供承诺书且与施工进度计划相 对应。 2、有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并对施工进度安排有切 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工程总进度计划在空间和时间 上做合理的统筹安排且符合施工的科学规律得10 分,每有一项欠缺扣2分,扣完为止。 施工方案 12分 1、施工方案合理,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工艺先进、 方法科学合理、施工部署全面,针对性强,对工程 施工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得6分,每有一项欠缺扣2 分,扣完为止。 2、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劳动力安排充足,且劳动力 安排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相呼应的得6分,每有一项 欠缺扣2分,每有一项虽进行阐述,但与实际情况不 相适应或措施简单扣1分,扣完为止。 设计方案 6分 ①结合本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设计,完全达到施工图 设计深度要求,内容准确得2分;每有一项欠缺扣1 分,扣完为止。 ②设计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有效可行内容准确得 1分;每有一项欠缺扣0.5分,扣完为止。 ③设计的进度计划控制合理,保证措施有力得2 分;每有一项欠缺扣1分,扣完为止。 ④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完善可行得1 分;每有一项欠缺扣0.5分,扣完为止。 施工设备 6分 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完全满足改造需要,与施工进 度,施工方法相呼应的得6分,每有一项欠缺扣2 - 64 - 分,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 保证措施 6分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人 员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明确详细的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得6分,每有一项欠缺扣2分,扣 完为止。 工程质量 目标及质 量保证措 施 5分 根据本工程的质量目标,针对项目的特点,从质量 保证体系、材料检测、质量通病的防治等方面提出 详细的质量保证措施得5分;每有一处不完整或不足 扣1分,扣完为止。 安全文明 施工保证 措施 3分 根据施工质量、服务质量、施工时效性等原则,提 出具体可行的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得3分,每有一项欠 缺扣1分,扣完为止。 技术难点 及相应解 决方案 3分 有具体的施工重点、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得 3分,每有一项欠缺扣1分,未提出重点、难点及解 决方案不得分。 工程结算 移交 2分 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方案完整及时、管理制度明确、 台账规范、交接制度具体,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得2 分;每有一处不完整或不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5 - 第五章合同草案 【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 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66 -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67 -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 68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69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70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71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记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如有);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采购文件(含采购工程量清单)及采购答疑(如果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 72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 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 73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 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 74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75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 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76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 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77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 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 78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 79 -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 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0 -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 81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 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 - 82 -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 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 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83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 - 84 -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 85 -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86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 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87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88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 89 - 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 90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 91 -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 92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 号 单位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 点 备注 - 93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 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94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95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96 -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 (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 97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 98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 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99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 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00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 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 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 101 -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102 -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 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 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 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 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 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103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104 -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 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 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 - 105 - 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06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 107 -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 108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 109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 110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 111 - 封面: 响应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年 月 日 - 112 -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 记证书” 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113 - (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 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 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 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 114 - 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 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 115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 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 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 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 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和 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和 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服务及货物由小微企业提供和制造, 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的,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 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 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 116 -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 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 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 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4、其他:……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中标,自本次投标有效期结束后自行 失效;若中标,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联合体成员1 名称(公章): 联合体成员2 名称(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 117 -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分包意向协议书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采购人不同意分包 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的中标供应商, 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 分包意向协议书。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XX 工作内容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 名称),(分包供 应商1 名称),具备承担XX 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担,其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 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 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 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 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 118 -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投标人名称(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 119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有需提供)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设备名 称 制造 商 名 称 品牌 型 号 数 量 单价 (万 元) 总价 (万 元) 属强制采购 或优先采购 1 2 3 …… - 120 - 2、环保产品 序号 设备名 称 制造 商 名 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万 元) 总价(万元) 1 2 3 …… 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 争性 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 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21 -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 于 此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 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 关于“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 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 担。 - 122 -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 123 - 附件1 (一)关于“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 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 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 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 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 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 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 - 124 - 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 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 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 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 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判断“ 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 数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 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 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 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 - 125 - 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126 -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 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127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128 -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 129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130 -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推动中小金融机 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 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 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 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 年9 月28 日 - 131 -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1)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 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 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 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 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 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 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 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 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 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 - 132 - 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资产总额1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资产总额1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资产总额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资产总额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 资产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 托资产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 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133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134 -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 融服务 货币银 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 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 银行服 务 银行业非存 款类金融机 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 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 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 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 融业 金融信 托与管 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 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 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 包括的 除贷款公 司、小额贷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135 - 金融业 款公司、典 当行以外的 其他金融机 构 微型 50亿元以下 - 136 -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需提供)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下)。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年月日 - 137 -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需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 (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 (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服务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且使用该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商号或注册商标(与代理商或供应商无关);应当严格按上述格 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明确每个包的的承接企业类型及相关数据),否则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 138 -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 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 中,未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 的,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由我单位及法定代 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 139 - 六、相关资质证书 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市政 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同时具有《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外建筑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 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报送手 续;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140 - 七、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141 - 封面: 响应文件 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年 月 日 - 142 -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范围 全部/ 第 包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大写: 小写: 质量标准 工 期 备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2.表中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 143 -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格式详见工程量清单) - 144 - 封面: 响应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 145 -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2.报价文件; 3.商务技术文件。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包含的货物(如有)的报 价为。 2.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 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与其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数 据或资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6.本项目如由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146 - (备注:以上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 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 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 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 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5)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法 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授权代表: 日期: - 147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48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 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 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 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 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149 -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 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 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 150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要求参加磋商响应。在这次磋商响应过程 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 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 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 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磋商响应、成交或在建项目的 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 动,并通报兵团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 151 -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其响应无效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 容 响应文件具体的响 应内容 备注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 规定 1 2 3 4 5 6 . - 152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商务条 款 响应文件的 响应内 容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1 ******* ****** 响应/ 偏离 2 ******* ****** 3 ******* ****** 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 务要求填写,“ 响应/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 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3 - 七、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 号 完成时 间 项目名 称 标的内 容 采购人名 称 中标(成 交)金 额 联系 人 联系电 话 1 2 3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业 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4 - 八、拟派项目团队 序号 团队成 员 姓名 工作 单位 身份证 号 职称 注册证书 (岗位证 书)名称及 编号 在团队中职 务(岗位) 自有/外 聘 1 2 3 4 5 6 7 8 9 10 - 155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 件技术要 求条款 响应文件 内容对 应简述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1 ****** ** ****** 响应/正偏离 /负偏 离 2 ****** ** ****** 响应/正偏离 /负偏 离 …… ……… … ………… …… ………… 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要求填写,“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 偏离”或“负偏离”。 - 156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7 - 十、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工程实施及相关服务方 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格式自拟。 - 158 - 十一、其他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1.1供应商信息采集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 别 外商投资类型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 2.“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按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划分请 填写“男”或“女”,指拥有供应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绝 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 或“ 内资”。 - 159 - 1.2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 160 -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说明。2、中小企业声明函(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此 函可放于此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单位名称)的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新疆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37 人,营业收入为10484 万元,资产总额为3414 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 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 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5 年04 月09 日 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 关于“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 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 业, 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 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确保与该 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 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 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 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 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 6.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 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 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 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 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 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 可提供相关数 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 的相关信息, 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 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 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推动中小金 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 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 年9 月28 日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 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 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 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 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 将保险 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 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 金融控股公 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 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 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 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 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资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1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1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 资产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 托资产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 后期评估和调整 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 服务 货币银行 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 融机构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 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 行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10 亿元(含)至100 亿元 微型 10 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 业 金融信托 与管理服 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 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 括的金融 业 除贷款公司、小 额贷款公司、典 当行以外的其他 金融机构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 成交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XJBTBJ[2025]847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张书瑶 1351****119
- 教育系统
- 工程/装修工程
- 中标***金额
- 新疆讯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张书瑶 1869****885
- 新疆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XJBTBJ[2025]847号
二、项目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报价 | 评审总得分 |
1 | 新疆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石河子市向阳街道29小区东一路125栋A1号 | 报价:***(元) | - | 94.69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 |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包含的所有内容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5日历日内完工 | 王建江 | 新2662008202106427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建伟,杨军(第1包采购人代表),毕文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9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石河子市北十二路
联系方式:1351****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讯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天富春城南门
联系方式:1869****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书瑶
电 话:1869****885
1
707.6K
中小企业声明函
640.6K
-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餐厅外维修改造项目.pdf
- 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