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GLZC2025-C2-210031-GXLY)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 附件1、(发布稿)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磋商文件.pdf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2025 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 巩固提升工程 项目编号:GLZC2025-C2-210031-GXLY 采购人: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 年5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4 一、总则 ................................................................... 8 二、磋商文件 ............................................................... 9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9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 12 五、签订合同 .............................................................. 16 六、其他事项 .............................................................. 16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 22 第四章 评审办法 .............................................................. 23 第五章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 2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85 第七章 图纸 ................................................................. 102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LZC2025-C2-210031-GXLY 项目名称:2025 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总金额(元):1139398.69 元。 标项名称: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139398.69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管网安装、增压泵及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要求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个日历天内完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最高限价(如有):1139398.69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个日历天内完工。 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本项目为线上电子标项目,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做好参与全流程电子标交易的充分 准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发布公告之时起至2025 年5 月20 日,每天上午00:00 至12:00,下午12:00 至23:59(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项目概况:2025 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 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 年5 月20 日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2 截止时间:2025 年5 月20 日9 时30 分(北京时间)。 地 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2025 年5 月20 日9 时30 分(北京时间)截标。 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uilin.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5、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 采购-开标评标” 功能进行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 可以 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 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 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 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 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7.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响应(电子响应)相关事宜说明: 7.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响应(电子响应),并应 做好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①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 【操作方法详见广西政府采购网 (访 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②完成CA证书申领和绑定(费用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办理流程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完成CA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 右,建议供应商尽快办理);③下载“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操作方法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并安装成功,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广西政府采购 云平台完成的身份认证,确保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④自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并 确保能接入互联网(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设备确保可进行视频通话和读取政采云CA证书)。因供应商 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本项目在线响应(电子响应)或响应失败的,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7.2在线响应(电子响应)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详见 广西政府采购网 (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 —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流程电 子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供应商客户端】;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 地址:阳朔县兴坪镇新榕街43 号 联系人:廖鑫桂 联系电话:0773-87021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 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厦11 楼1109 室 项目联系人:翁雪莲、蒋玉琛、邓义奋 联系电话:0773-3615888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2025 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项目编号:GLZC2025-C2-210031-GXLY 2 3 供应商资格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 4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 13 磋商报价及磋商 最高限价 本工程财评后的预算控制价为人民币:1199367.04 元; 经采购人调整,本工程最高磋商限价为:1139398.69 元; 注:供应商各分标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本工程最高磋商限价,否则按分标 作无效标处理; 供应商的第二次磋商报价不得高于该供应商第一次磋商报 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如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 供应商最后报价;如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 调整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 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 15 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7 16 竞争性磋商响应 文件的制作 16.1 供应商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前, 应登陆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进行 “申 请获取采购文件”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并参与 磋商,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2 供应商下载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 登录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 版客户端”,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顺序以及“广西政府 采购云平台”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编制 电子响应文件。 16.3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 CA 签章,并根 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 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 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 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 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 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 5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4 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 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 签章,没有办理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 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 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 PDF 的格式上传即可。 16.5 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 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6 磋商前准备 16.6.1 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 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若供应商参与磋商, 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16.6.2 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 库供应商,并完成CA 数字证书申领和绑定。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 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6.3 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下载、 安装完成后, 可通 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 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95763 进行咨 询。 8 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 于2025 年5 月20 日9 时30 分之前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广西政府 采购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 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 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 方式:95763。 9 18.2 磋商响应文件解 密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 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 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响应文件。 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 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磋商供应商可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号政采 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 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 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 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 10 19.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 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 小组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 6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1 19.2 磋商时间、地点、 人员 19.2.1 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9.2.2 磋商地点: 供应商代表在响应文件提交当天实时登陆 “广西政府采 购云平台”,按磋商小组要求在线等候参与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因供应 商未保持实时在线,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从而造成供应 商未按规定参与磋商或报价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2.3 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 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供应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 数字证书参加 磋商。请供应商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 19.2.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响应文 件。 12 20.2 评审办法 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13 26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 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由采购代理机 构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 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 对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 交候选人资格。 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 表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14 27 成交结果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27.1 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 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 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 续。 15 2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6 29.1 签订合同时间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 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7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7 29.3 合同备案存档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 媒体上公告。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本 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由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档。 18 30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类收费标准按分标向成交人收取 (不足人民币6000 元的,按6000 元支付)。 19 31 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 机构。 20 32 监督管理机构 阳朔县财政局,电话:0773-8811598 8 一、总则 1. 适应范围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5 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项目编号:GLZC2025-C2-210031-GXLY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付 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 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2“货物”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 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3“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 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 供应商资格 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4.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 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6. 质疑和投诉 6.1 供应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6.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工程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工程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 6.3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6.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 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 料。质疑函格式详见附件。 6.5 质疑联系方式,详见磋商公告。 7. 转包与分包 7.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7.3 本项目不允许挂靠。 7.4 如发现有以上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 特别说明 8.1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本次采购活动。 9 二、磋商文件 9. 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工程量清单; (4)评审办法; (5)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响应文件(格式); (7)图纸。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 修改或补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 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 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2 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 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 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 从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 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责任。 10.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4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 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 10.5 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11.1 本项目实行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11.1.1 电子响应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 加密并递交。 具体操作流 程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 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专区下载。 1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1.2.1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1.2.1.1 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2)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 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除供应商为以下三种情形的: ①如供应商为截标时间前60 日以内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 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②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 可以提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为其发放工资的工 资条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③如委托代理人为免缴纳社保人员, 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属自然人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自然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所 交纳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 (必须提供); (4)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 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 10 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 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 (6)供应商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 (7)供应商2023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必须提供); (8)供应商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或任一季度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增值税缴纳发票(税收完税证 明)或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投标人须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7)46 号)第二条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根据自身情 况,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必须提供); ①投标人如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且承接本项目全部服务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投标人如属于监狱企业且承接本项目全部服务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投标人如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承接本项目全部服务的,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1.2.1.2 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 (1)响应函(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2)响应函附录(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 (5)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必须提供); 并一起提供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项目实施人员交纳的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除供应商为以下三种情形的: ①如供应商为截标时间前60 日以内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 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②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 可以提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为其发放工资的工 资条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③如委托代理人为免缴纳社保人员, 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提供); (7)工程完工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 (9)城乡清洁工程渣土清运承诺书(必须提供)。 11.2.1.3 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供应商2022 年1 月1 日以来具有与本工程同类项目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中标、 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项目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时间)(如 有,请提供); (2)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 “必须提供” 的文件应加盖磋商供应商CA 签章, 否则响应无效。 11.3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特别说明: (1)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其中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 签章。若磋商文 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 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响应系统中作出磋商响应的, 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 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签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 pdf 格式上传(或加盖个人CA 签章),无签字的视为响应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2.1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 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 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1 12.2 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 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3. 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 13.1、磋商总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3.2、磋商供应商必须就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按分标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 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磋商总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范围内一切服务价款的总和;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13.4、响应文件中磋商总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 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位的, 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勘误修正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供应商需签字确认。 13.5、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导致已通 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13.6、最后磋商总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13.7、磋商总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提供的服务、技术费、人工费、保险、税金、培训、版权费 等全部费用,磋商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13.8、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 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 (含脚手架) 、 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安装(如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所安装设备则包含所安装设备的采购)、垃圾清运、劳 务、管理、维护、保险、利润、增值税、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3.9、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清单中的每一项 均需计算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磋商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 并认为此项费用 已包括在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磋商供应商在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发包人将 不予支持。 13.10、磋商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中清单所列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作实质性响应。 13.11、磋商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磋商,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 式进行磋商。 13.12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 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 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 文件处理。 14. 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 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4.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 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5. 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1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6.1 供应商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前,应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操作, 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2 供应商下载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按照本磋商 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顺序以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 版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 16.3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 CA 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 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 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 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 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 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4 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 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 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 签章, 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 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 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 PDF 的格式上传即可。 12 16.5 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 人CA 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6 磋商前准备 16.6.1 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16.6.2 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 证书申领和绑定。 因未注册入库、 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 16.6.3 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 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 线95763 进行咨询。 17.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 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 磋商响应文件。 17.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18. 响应文件的递交和解密 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5 年5 月20 日9 时30 分之前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广西政 府采购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 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 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 咨询,联系方式:95763。 18.2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截标时间后30 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用 “项 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 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 【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 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 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 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以通知时所 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 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 视为响应文件撤 回。 18.3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8.4 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 (1)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 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 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并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 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 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 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19. 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9.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 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专家 2 人。 19.2 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9.2.1 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9.2.2 磋商地点:供应商代表在响应文件提交当天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磋商小组 要求在线等候参与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 因供应商未保持实时在线, 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从而造成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磋商或报价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2.3 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 和供应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 数字证书参加磋商。请供应商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 线磋商。 19.2.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响应文件。 13 20. 评审原则 20.1 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0.2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20.3 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20.4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 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0.5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 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6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磋商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 作无效响应处理。 21. 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 21.1 磋商小组成员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后到达评标室, 采购 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21.2 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 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3 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 备本项 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 度进行符合性 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4 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将对供应商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中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按响应文件无 效处理 。 21.4.1 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 21.4.2 审查流程: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 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 (2)查看主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 (3)将各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审查结论; (4)将相关资料作为评审资料打印存档。 21.5 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 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线上补正或更正。 21.6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 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 签章)。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 商。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1.7 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磋商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14 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 程序和 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一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磋商的, 磋商小组对竞争 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二轮磋商。 21.8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 台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 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 签章)。逾时不交的,视 同放弃磋商。 21.9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集中就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意见与单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磋 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CA 签章确认)。 磋商后, 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统一整理的书面磋商记录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 签章)后按时线上提交。 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 磋商小 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 程序和评审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 件仍有实质性变动的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三轮磋商。 以此类推。 21.10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1.11 最后报价 21.11.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质量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1.11.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施工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 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含 3 家)供应商的设计 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 21.11.3 最后报价(应答文件)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做最终报价时,如供应商 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供应商最后报价;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调整后的完整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如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磋商报价电子版的,其 报价不予认可,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必须由供应商加盖公章(CA 签章)。 21.11.4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2014〕214 号)的规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11.5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的规定:最后报 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家。(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 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1.1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 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 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21.13 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最后综合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 名以上(含 3 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1.14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磋商小组成员的意见为准。 21.15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 或其他不正 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5 21.16 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 法。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 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若仍相同的,依次按施工组织设计分、业绩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 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 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线上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线上签字、签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在进行资格性审查时,磋商小组将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 息进行查询,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即单位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其磋商文件将 被视为无效文件; (4)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6)供应商未就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按分标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7)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的; (8)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9)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做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编。 2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 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除财库 〔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25. 磋商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 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6. 信用查询 根据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桂财采〔2016〕37 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人的成交资格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 (2)查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 料保存。 16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 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确定排名第 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27.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27.1 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 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 27.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五、签订合同 2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9. 签订合同 29.1 签订合同时间: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2 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 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通报。 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 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 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 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9.3 合同备案存档: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由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档。 六、其他事项 30. 采购代理服务费 30.1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本项目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类收费标准按 分标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开户名称: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隐路支行 账 号:6600 0001 9576 8000 16 31. 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17 32. 监督管理机构: 阳朔县财政局,电话:0773-8811598 附表1: 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 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 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18 6.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表2: 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19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 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 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 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20 附表 3: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 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口 自 行验收 口委 托验收 序号 名 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 (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 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实际供货日 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 内 容 (应按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 对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 要求、 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 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 意 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1 附件 广西线上“政采贷”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广西政府采购活动! 线上 “政采贷 ” 是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支 持企业发展, 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融资繁问题推出的一项融 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 合同在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融资机构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广线上“政采贷 ”融资模式的通知》(南宁银发 〔2021〕258 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相关金融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网 址 : https://www.crcrfsp.com/, 客 服 电 话:400-009-0001)。 22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23 第四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依据及方式; 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 百分制打分。 2.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审。 3.根据财库〔2012〕69 号文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 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一)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会首先对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 查和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才能进入详评。 1、价格分………………………………………………………………………………………………30 分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以进入评审的最低的评标价为30 分。 (5)某供应商价格分 = 供应商最低评审报价(金额)/某供应商评审报价(金额)×30 分。 2、施工组织设计分……………………………………………………………………………………60 分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满分10 分) 一档(10 分)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 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 合规范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划合理、 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二档(7 分)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对项目总体有认识,表述完整、合理,措 施具体;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 措施关键线路准确、完整、计划编划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 三档(3 分)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对项目总体有基本认识,表述欠完整,措 施一般但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关键线路基本满足要求、计划编划 基本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 四档(1 分)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达不清晰,措施不具 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24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满分12 分) 一档(12 分)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 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 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二档(8 分)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符合项目实际,有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及方 法可行,能指导施工并确保安全。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且计划可行,数量、选型配置、进场 时间安排满足施工需要。 三档(5 分)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符合项目实际,有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及方 法基本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满足施工需要。 四档(1 分)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没有施工技术方案,不 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3)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满分7 分) 一档(7 分)管理人员、机械设备配置完全满足要求,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施 工机械、设备、机具的组织安排计划较好,劳动力投入合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 较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 二档(5 分)管理人员、机械设备配置满足要求,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 机具的组织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基本合理,满足施工 需要。 三档 (3 分) 管理人员、 机械设备配置满足要求,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劳动力、 施工机械、 设备、 机具的组织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基本合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欠合理,基本满 足施工需要。 四档(1 分)管理人员、机械设备配置基本满足要求,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劳动力、施工机械、 设备、机具的组织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欠合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不合理,不 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满分6 分) 一档(6 分)有工期保证体系,且工期保证措施合理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 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详细且完善,安排科学合理,完全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 要求。 二档(4 分)有工期保证体系,且工期保证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 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完善,安排基本满足要求,基本符合本项目施 工实际要求。 三档(2 分)有工期保证体系、工期保证措施欠合理。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 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完善但欠合理,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 际要求。 四档(1 分)有工期保证体系、工期保证措施不合理,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 25 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完善但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5)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满分5 分) 一档(5 分)有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可行合理。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 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二档(4 分)有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可行。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 基本完整,能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档(2 分)有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基本可行但欠合理。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能 基本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四档 (1 分) 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措施基本可行但欠合理; 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欠合理, 基本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6)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满分5 分) 一档(5 分)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可行合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 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二档(4 分)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可行合理,有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实 际且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有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三档(2 分)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实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有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四档(1 分):没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基本不符合实际且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 求。没有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7)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满分5 分) 一档(5 分)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环 境保护、水土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内容周全、具体、有效。 二档(4 分)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本工程项目,有现场环境保 护、水土保护措施。 三档(2 分)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基本可行,有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护 措施。 四档(1 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保证措施不可行。 (8)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满分5 分) 一档(5 分)有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文 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二档(4 分)有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文 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三档(2 分)有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基本可行。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措施,有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26 四档(1 分)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保证措施不可行。 (9)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满分5 分) 一档(5 分)有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较好的风险预测 和应急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且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二档(4 分)有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风险预测和应急 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且各项措施具体。 三档(2 分)有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有风险预测和应急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 施。 四档(1 分)有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但欠合理;有风险预测和应急预案及防范风 险事故措施但欠合理。 3、业绩分………………………………………………………………………………………………10 分 供应商2022 年以来具有本工程类似业绩的每个得2 分,满分10 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 (成交)通知书或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综合得分=1+2+3 三、推荐成交候选人原则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 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依次按施工组织设计分、业绩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 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 采购活动。 (4)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 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面的供应商递补, 以此类推。 27 第五章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 1. 1. 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 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 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图纸 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 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 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 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 1. 1.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 1. 1. 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 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 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 织。 1. 1. 2. 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 工程和设备 28 1. 1.3. 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3. 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3. 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 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 1.3. 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3. 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 1.3. 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 1. 3. 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 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 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 1.4. 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 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 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 4 款 和第11. 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 4. 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时间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4.6 缺陷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 指履行第19.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19. 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 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 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 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 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 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 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29 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 说明和有关资料) 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11. 3 款的约定办理。 1.6. 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30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 6. 1 项、第1.6.2 项、第 1.6. 3 项约定内 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 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 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31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H.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 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 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2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 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 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 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 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 第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 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 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 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 1 监理人应按第3.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 3. 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 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 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 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 何缺陷。除第5. 2 款、第6. 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4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 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 1. 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履约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不计利息;本项目的履约担 保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3%,履约保证金应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履约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 在银行开据;履约工程保证保险应由投标人到保险公司开具相应的保证保险。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供 履约保函或履约工程保证保险,履约保函或履约工程保证保险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书颁布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 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 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35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 汛、 抢险等危及公 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 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 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 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 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 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 3. 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 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 活动。 4.4 联合体 2. 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 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 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 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 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 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 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 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 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 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36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 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 8. 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 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 10. 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 件造成施工受阻。 37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 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 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1 除第5. 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完成本合 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查验材料合格证 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 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 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 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 运输和保管。 5. 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 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 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38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39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 修、养护和管理 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 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 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承 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 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40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 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 承包人为本合 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 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 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 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 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 1. 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 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 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41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工程开工前, 就 落实安全生产的 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 1. 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 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批复承包人。 9. 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 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 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 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 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 定。 9. 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 2. 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9. 2. 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9. 2. 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 2. 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 2. 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42 9. 3. 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 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 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 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 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 饮用水源。 9. 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 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 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指挥部。 9. 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 人备案。 9. 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 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 6. 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 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 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43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 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 8. 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详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 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 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的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 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 度计划后的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 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 5 款的约 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44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 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 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 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 1. 2 承包人应按第10. 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 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 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 长工期。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 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 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 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 4. 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中明确(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没有标明验收日期的则以印发鉴定 书的日期为准)。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 2 款的约定办理。 45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 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21. 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 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复工。 12.4. 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 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 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 视为按第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 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 2 款的 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 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 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约定办理。 47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 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 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 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 5. 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48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 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 5. 1 项或第13. 5. 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 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 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 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 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49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 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 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并报监理人复 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 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 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 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 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50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 ~ (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 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 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 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 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 1 款 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 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 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 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51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 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 52 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 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 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 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 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 1. 1. 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1 0 03 3 3 02 2 2 01 1 1 0 n tn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53 Fo1;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16. 1. 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 格指数。 16.1. 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 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 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 1 款约定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 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 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 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 1. 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 54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8. 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内将各子目的 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 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 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5 (3)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 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 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56 17.4.2 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4 天内, 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第1.1. 4. 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 4. 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 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 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 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 57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 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58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 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 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 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 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 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 个工作日内 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 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 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 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6. 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法定代表人或项 目经理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 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 需要投入施工 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2 款或第18. 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 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 款约定进行修 59 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 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 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60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 2. 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 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 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完工验收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 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61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2. 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 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 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 4.1 项约 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 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6. 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 定。 20. 6. 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2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 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63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 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 3 款或第6. 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5. 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 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 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 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 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22. 2. 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65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18. 7. 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66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2. 3. 1 承包人按第17. 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 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 人。 23. 4. 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 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 天 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 项的约定执 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 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 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67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68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 。 1.1.4 日期: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竣工验收合格后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响应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 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自行勘察,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2.8 其它义务 69 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 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 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 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 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中标价(合 同价)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2%计算;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 1%计算。 (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 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监理人 3.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 程委托监理合同。 4.承包人 4.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一) 办理有关保险。 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 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 保险,并缴纳工 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 时间上涵盖施工全 过程的任一时段。 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实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 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 70 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 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 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 在 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 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 (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 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 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 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 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71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 承包 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 并取 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 6 个月内完成并提 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 1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 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12)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再协商。 (四)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 (五)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模 板、钢支撑为主,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 4.3 分包 1.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2)工程项目: 无 。 (3)工作内容: 无 。 (4)分包金额限额: 无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无 。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 中标人根据响应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除因故去世、调离本单位外)。 4.7.1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专职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 员中标后,经中标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 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提供。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因施工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申 请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所有临时工程和设施均由承包单位根据现场具 体情况进行修建和维护,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拆除并恢复现场原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超 过投标清单部分另行现场签证计量)。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无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指定道路通行的,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好有关政策处理上 的事宜,承包人具体办理;如指定道路不满足施工需要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处理相关事宜。 8.测量放线 .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设计单位交桩后,承包方自行设立。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投标时不得做竞争调整。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其中应组织专家 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200 ㎜的雨日超过 3 天; (2) 6 级以上的持续 2 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73 (6) 6 级以上的地震; (7) 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签定合同时明确)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000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000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 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 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 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费用。 13.工程质量 74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质量 达到合格等级。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安装,则负责卸 车及卸车后的验收、保管、转运、仓储管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 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 受潮、 损坏 等问题应作好记录, 并进行妥善处理; 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因承包人保管和管理不当造成损 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照价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数。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钢筋、水泥、砂、石、砼试块、砂浆试块、 回填土。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不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10%,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 不作调整。另外,合同投标清单中没有的建设内容,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新增或设计变更的, 应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和现场签证,符合计量规则的工程量方可进行计算。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 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 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 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5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无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 本款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4 工程款支付方式 发包人将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承包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 票。 (1)承包人指定申请拨付款的单位是: (2)工程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账 号: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 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造价同 期支付);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并出具竣工抽检报告书, 所有检测项达到合格后,在一个月内付清余款17%。扣除质量保证金 3%,经竣工验收后一年后无质 量问题,退回质量保证金。 17.4.1.2 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7.4.1.3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76 本合同工程实行工程竣(完)工结算政府审计制度,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竣(完)工结算政 府审计手续,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接受工程竣(完)工结算政府审计,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格以政府竣(完)工结算审计报告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 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 97%,预留 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17.6 最终结清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质保期到期后一次性结清质保金及工程进度款 尾款。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其余由监理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9 试运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 19.1 和 19. 7 的约定,终 止日按专用条款 1.1.4.5 约定。 77 20.保险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办理建工 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设备险和其他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因未办理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工程完 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按规定比例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 。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1.4 款的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 议解决方式: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附加条款 25.1 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 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 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5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 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等级 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 全生产 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安全 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 护措施。 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 节轻重处 予违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 78 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 保证金金额的 5%~20% (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 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 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 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 械、材料和劳动 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 扣减安 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 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7.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8.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 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9.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 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 过投标报价的 2 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 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 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 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 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 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 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 25.33 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 79 附件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0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3.承包人项目经理: 4.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章)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81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82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 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所承包 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桥梁工程为 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 2 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 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 3 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 年);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 年; 5. 防水工程为 5 年(建议为5 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其余项目质保期均为两年,质量保修规范如国家有新 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三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83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 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2. 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的3%。 3. 质量保证金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14 天内将保修金(无息)的 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 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84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 经验及承担过的项 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文件标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自然人除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CA 签章)] (属自然人的应在签名处加盖大拇指指印或个人CA 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86 二、响应文件组成 (一)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二)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87 (一)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2.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 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除供应商为以下三种情 形的: (1) 如供应商为截标时间前60 日以内成立的公司, 可以提供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2)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可以提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 为其发放工资的工资条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为免缴纳社保人员,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供应商与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属自然人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自然人本人及 委托代理人所交纳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88 附件: 授权委托书(格式一) 致: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 名)以我公司名义参加 (项目名 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 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 年 月 日 附: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证明复印件,除供应商为以下三种情形的: (1) 如供应商为截标时间前60 日以内成立的公司, 可以提供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2) 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 可以提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为其发放工资 的工资条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3) 如委托代理人为免缴纳社保人员, 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 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89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 致: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自然人,现授权委托 (姓 名)以本人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 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大拇指指印或个人CA 签章: 年 月 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90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 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附件: 声 明 致: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 (公司) 郑重声明, 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重 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自然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 日 期: 4.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 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 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 91 6.供应商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 7.供应商2023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必须提供,可以是磋商供应商自行编制也可 是通过第三方审计公司编制, 如为自行编制至少须提供现金流量表、 负债表及利润表) ; 8.供应商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或任一季度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增值税缴纳发票 (税收完税证明)或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必须提 供)。 92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投标人须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7)46 号)第二条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根据自 身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必须提供); ①投标人如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且承接本项目全部服务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投标人如属于监狱企业且承接本项目全部服务的,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投标人如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承接本项目全部服务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 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 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 日 期: 备注:供应商应按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的划分标准进行如实申明,如提供虚假申明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成交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或成交人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93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94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 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 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 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 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 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 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95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 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 日 期: 96 (二)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 1.响应函(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附件: 响应函(格式)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磋商文件, 项目 编 号 , 签 字 代 表 (姓 名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供 应 商(供应商单位名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仔细研究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投标项为:标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磋商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工程质量: ,工期: 日历天。 3.我方承诺已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4.我方已详细审核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磋商 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5.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 6.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履约担保。 (3) 我方承诺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 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项目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邮箱: 办公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供应商[公章(CA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CA 签章)](属自然人的应在签 名处加盖大拇指指印或个人CA 签章): 响应日期: 97 2.响应函附录(必须提供); (1)响应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专用合同条款 姓名: 2 工期 合同协议书 日历天 3 质量保修期 专用合同条款 4 预付款额度 专用合同条款 …… …… 备注: 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 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 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磋商供应商(CA 签章,自然人除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属自然人的应在签名处加盖 食指指印或个人CA 签章):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磋商 报价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注:当本清单由多页构成时,需逐页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属自然人的须逐页签字或个 人CA 签章)。 98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注:1、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信用评价等级。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自然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 日 期: 99 5.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必须提供);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资质/职称 执业资格证号/上岗证号 一、总部 1.项目主管 2.其他人员 二、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理(如有) 3.技术负责人 4.施工员 5.质检(量)员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材料员 ... 并一起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项目实施人员交纳的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除供应商为以下三种情形的: ①如供应商为截标时间前60 日以内成立的公司, 可以提供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②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可以提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为其发放工资的工 资条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③如委托代理人为免缴纳社保人员,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供应商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 100 注: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人员类型 数量 项目经理 1 项目副经理 0~1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施工员 1 质检员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自然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 日 期: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提供); (根据工程量清单、评分办法及工程情况自行编制,格式自拟)(必须提 供) 7.工程完工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 工程完工服务承诺书(格式) (由供应商按《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完工服务及要求自行分别填写) 磋商供应商[公章(CA 签章),自然人签字或个人CA 签章]: 日 期: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 9、城乡清洁工程渣土清运承诺书(必须提供)。 101 (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目录 1.供应商2022 年1 月1 日以来具有与本工程同类项目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无不良记录, 以中标、 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项目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时间) (如有,请提供); 2.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02 第七章 图纸 另附
- 磋商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GLZC2025-C2-210031-GXLY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
- 廖鑫桂项目 0773-8******
- 行政机关
- 货物/通用设备
- 货物/专用设备
- 工程
- 预算***金额
- 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翁雪莲
项目概况
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0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LZC2025-C2-210031-GXLY
项目名称: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总金额(元):***.69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9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管网安装、增压泵及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个日历天内完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最高限价(如有):***.69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个日历天内完工。
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本项目为线上电子标项目,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做好参与全流程电子标交易的充分准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分标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分标1】
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09日至2025年05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0日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uilin.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5、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
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7.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响应(电子响应)相关事宜说明:
7.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响应(电子响应),并应做好以下相关准备工作:①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操作方法详见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②完成CA证书申领和绑定(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办理流程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完成CA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供应商尽快办理);③下载“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操作方法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并安装成功,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的身份认证,确保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④自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并确保能接入互联网(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设备确保可进行视频通话和读取政采云CA证书)。因供应商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本项目在线响应(电子响应)或响应失败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2在线响应(电子响应)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详见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供应商客户端】;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
地 址:阳朔县兴坪镇新榕街43号
项目联系人:廖鑫桂
项目联系方式:077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厦11楼1109室
项目联系人:翁雪莲、蒋玉琛、邓义奋
项目联系方式:0773-3******
1.2M
2.9M
- (发布稿)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磋商文件.pdf
- 清单、图纸.zip
- 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GLZC2025-C2-210031-GXLY)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2025-05-22
- 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GLZC2025-C2-210031-GXLY)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2025-05-22
- 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GLZC2025-C2-210031-GXLY)的更正公告 2025-05-13
- 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GLZC2025-C2-210031-GXLY)成交公告 2025-05-22
- 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合同公告 2025-05-30
- 联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阳朔县兴坪镇思的安置点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GLZC2025-C2-210031-GXLY)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