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 附件1、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05.16定稿.pdf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工程) 项目编号:WHZB-2025-007-002 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 化墙装修项目 采 购 人:石河子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35 -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39 - 第五章 合同草案...............................................- 51 -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156 -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 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 年05 月27 日11 时30 分(北 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HZB-2025-007-002 2.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22587.65 元 5.最高限价:322587.65 元 6.采购需求 : 本项目位于石河子大学南山新校区一期两栋宿舍楼。为加强高 校“一站式” 学生社区建设,给学生提供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将对宿舍楼内大 厅、走廊、电梯口文化墙进行装修。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期限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 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 - 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 年05 月17 日00 时00 分至2025 年05 月23 日23:时59 分 (北京时间)。 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 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 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 年05 月27 日11 时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 : 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 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5 年05 月27 日11 时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 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 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 并完成CA 数字证书 (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 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 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 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 接 : 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 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 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 自行进行申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5 - 3、 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 安装完成后, 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64 位) 及以上操作系统。 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 (http://ccgp-bingtuan. gov.cn/) 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 进行咨询。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 : 浏览器故障、未安 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 与解密CA 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 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石河子大学 地址:新疆石河子北四路221 号 联系方式:0993-2055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 号绿地中心101 栋1806 室 联系方式:19990210962、186901362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雅琦、马洁 联系电话:19990210962、17767622798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6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下面所列资料 是对“供应商须知” 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地点: 。 9.5 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 时间: 。 地点: 。 12.1 询问 1.方式: 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 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 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不接受。 2.时间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 14 预算金额/最 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为:322587.65 元,注:供应商报价不得 超过预算价,否则,磋商无效。 15.1 响应文件有效 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 日历日。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7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17.1 磋商保证金 1.金额: ☑免收 □预算金额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 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 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 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受益人和收取单位 须为采购人。 23.2 解密响应文件 的时限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20 分钟 注 : 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 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27.2 推荐成交候选 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 家 28.1 确定成交供应 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 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履约保证金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 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 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8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须为采购人。 32.5 合同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_____。 33.1 质疑 递交方式: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2325156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101栋1806 室 36.1 采购代理服务 费收取方式和 标准 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2.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 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 计算方法参照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计 价格〔2002〕 1980 号)文件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本次招标代 理服务费以中标价格为基数下浮8%收取。 3.收取时间:核发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 4.收取方式:银行电汇 5.收款账户信息: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9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户名: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乌鲁木齐银行新华南路支行 账号:0000001211121500053685 开户行号:313881000176 39.2 支持中小企业 政策(非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项目适用)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允 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39.9 标的所属行业 参照后附《工 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 /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 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 修项目 建筑业 40.5 优先采购创新 节能环保产品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 所响应产品获得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44.1 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政策 1.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 “政采贷” 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 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渠道和方式:相关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可通过“兵团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查询。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访问 “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 , 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 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后,登 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 ,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 关信息, “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 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 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45.1 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1.投标报价具有唯一性, 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 报价, 对于出现的政采云平台开标唱标环节经投标供应商确认的投标 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的现象, 视作选择性报价, 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采购合同, 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兵团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0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 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 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足”,不包括本数。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1 -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 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 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 油石化、 电力、 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 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 2.5.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 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5.2 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 件。 2.5.3 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 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 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4.2.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 参加联合体的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2 - 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 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 为响应无效。 4.2.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 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 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 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 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 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 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 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 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 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并且据此各成员为 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 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 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的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 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 务, 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3 - 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 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 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磋 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6.4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 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 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未附中文翻译 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 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 决策负责。 9.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4 - 10.1 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云平台 (网址 : https://www.zcygov.cn/)。 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 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 证书并绑 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 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 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 端。因未办理CA 数字证书、CA 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 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 绑定。 10.2 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 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 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 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 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 户服务热线95763 进行咨询。 10.3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 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 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 电子响应文件的CA 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 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 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 竞争性磋 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 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 因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 方式, 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潜在供应商。 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 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 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 及时查看并下载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5 - 相关更正公告。 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 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 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 栏目查看答 疑文件或澄清文件。 必要时,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 如召开, 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 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 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 采购代 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 之 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对所有获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 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但不包 括问题的来源。 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 日前, 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 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6 - 12.4 “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 布的公告。 12.5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 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 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 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 因登记有误、 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 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 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且有关的磋商活 动继续有效地进行。 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 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 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 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 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 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报价 14.1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 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 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 视为无效文件。 14.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 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 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 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7 -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 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 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 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分项 工程费用及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 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不完 整、 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 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 磋商工程费用及相关货物(含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的出厂价 (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 展室交货价或货 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填写单价、合价以及其他事 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 商的管理水平、 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 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 报价应合理, 并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 内容的所有费用, 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 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4.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 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 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6 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 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 而变动。 14.7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磋商货 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 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8 - 类报价, 其目的是便于评审, 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 同的权利。 14.8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9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4.10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 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 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有效期内 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 采购代理机构 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 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 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 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 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 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 容后, 生成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 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 或 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19 - 16.4 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 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 “未测试” 、“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 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 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 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 的态度明确、 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 离不能确定, 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 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 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 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 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 被认定为属于偏离, 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 将可能导致 响应无效。 16.6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并接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 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 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 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 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 作时, 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 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 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 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 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 其内 容影响成交结果时, 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该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0 - 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 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 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其响应无效。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 期。 17.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 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 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或者票据 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 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 同意后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 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 还。 17.6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 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 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 个工作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 录名单: 17.8.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1 - 签订合同的; 17.8.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 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 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 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 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 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 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 审核、 开票、 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 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 “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 -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 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 证书 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 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 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 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 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8.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 -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 jmbs 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 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2 - 投、 无法解密、 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 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 供应商应在“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 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 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 错峰进行递交。 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 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 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 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 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 前, 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 将修 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 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五)响应文件开启 22.响应文件开启 22.1 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3.开启时间和地点 23.1 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 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3 - 间及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 “政采云远程开标 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3.2 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 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 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3.3 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 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 3 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3.4 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 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 当及时处理。 23.5 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4.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4.1 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 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4.2 资格审查按“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4.3 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 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4.4 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 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5.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25.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 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 ,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4 - 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磋商小组 26.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 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 26.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7.评审 27.1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 据。 27.2 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 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7.3 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 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 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 露。 27.4 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 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7.5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7.5.1 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 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5 -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 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7.5.2 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 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 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7.6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7.6.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 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 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 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 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成交结果公告 2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磋商文件、 成 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9.2 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0.成交通知书 30.1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1.履约保证金 31.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6 - 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1.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成交,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日内,按照磋商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 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 应当 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给采购 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2.3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 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5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 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 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否则 成交无效。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 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2.6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7 - 32.7 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3.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 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 33.3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 疑。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3.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6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 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将处理决定在相 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3.7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4.质疑答复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8 - 3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 疑函, 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4.2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 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3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投诉 35.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 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29 - 35.3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 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5.4 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6.收取方式和标准 36.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7.无效响应 37.1 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 无效响应处理。 38.终止采购活动 3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 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 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38.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 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39.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 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评审时, 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磋商公告中明确项目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 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39.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 39.3.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 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9.3.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企业; 39.3.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9.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9.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1 -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 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 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9.7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9.7.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9.7.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39.7.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39.7.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9.7.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39.7.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9.8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 请”。 39.9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9.10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2 - 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 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 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的规定。 40.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0.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0.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如 涉及)。 40.5 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 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内的产 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 强制采购产品的, 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未提供认证 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 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 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41.正版软件 41.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 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 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3 - 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 产品。 其中, 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否则响应无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 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 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 定优先采购的产品, 并以 “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 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 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1.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2.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2.1 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3.采购需求标准 43.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 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 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3 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4 -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29 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 采购需求”。 43.4 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 的通知(财 库〔2023〕30 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5 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 的通知(财 库〔2023〕31 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6 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 的通知(财库〔2023〕 32 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7 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33 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 采购需求”。 43.8 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5 -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 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财库〔202 3〕34 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 求”。 43.9 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 的通知(财库〔2023〕 35 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3.10 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 案》 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 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 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 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4.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4.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5.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6.适用法律 46.1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6.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47.解释权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6 - 47.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7 -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石河子大学南山新校区一期两栋宿舍楼。为加强高校“一站式” 学生社区建设, 给学生提供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 将对宿舍楼内文化墙进行装修。 (1)工字型宿舍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10 面)工字楼北楼 1 到5 层,墙面尺寸:宽6900 毫米*高2600 毫米=17.94 平方米。 (2) 工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6 面) 工字楼南楼3 到5 层,墙面尺寸:宽9400 毫米*高2900 毫米=27.264 平方米。 (3)工字型楼一楼大厅文化墙:大厅+连廊占地面积约500㎡,该区域为重 点打造区域,由制作方设计效果,具体细节与甲方对接。 (4)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5 面) /品字楼北楼1 到 5 层,/品字楼北楼)5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5)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4 面) /品字楼南楼2 到 5 层,/品字楼南楼)4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制作要求:油画布、PVC+亚克力板块、立体雕刻字、灯箱、形式不限根据 实际设计方案确定 (6)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5 面) /品字楼西楼2 到 5 层,/品字楼西楼)5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7)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5 面) /品字楼西楼2 到 5 层,/品字楼西楼)5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8)品字型楼一楼大厅文化墙:大厅+连廊占地面积约220㎡,该区域为重 点打造区域,由制作方设计效果,具体细节与甲方对接。 二、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8 - 2.现场条件:满足施工条件 3.工程承包范围 :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整理、深化设计、物料采 购制作、运输安装、税费、规费等,文化墙内容实际面积/墙体面积≥50%。 ★4.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5.工程施工要求 作为学生进出的主要区域之一, 应打造为文化氛围浓厚、 功能性强的重点空 间。可加入电子屏、互动投影等科技元素,提升吸引力 ; 结合墙面造型设计阅读 角、留言墙等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 ; 注重色彩搭配与照明设计,营造温馨、积 极的学习与生活氛围 ; 安全性方面要充分考虑人流密集情况下的通行与展示结构 稳固性。 在用材上可选用油画布、PVC+亚克力板块、立体雕刻字、灯箱、形式不限, 根据实际设计方案确定,文化墙内容实际面积/墙体面积≥50%。在施工工艺上, 要做到质量可靠,工艺精细,施工周期安排紧凑合理、高效高质完成本项目,力 保在2025 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本项目并顺利投入使用。 6.工程管理要求 施工期间要求施工队伍严格遵守校方时间节点规定, 不得对学校的消防、 电 气、通讯、正常交通秩序及学生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应避开考试午休时间 ; 及时 整理施工现场, 电气水暖改造上下班拉闸断电做好标识及防护, 施工方组织要严 谨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成品保护到位。 7.工程主要材料(设备) 要求:成交供应商需选用响应文件中材料进行制作 安装,若未按响应文件的材料制作安装,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三、商务要求 ★1.工期要求:2025 年6 月30 日前完工 2.工程地点: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 ★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承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成交价款金额的3%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依法开具本项目全部工 程价款发票及齐全的支付资料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票和 齐全资料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手续,将本项目尚未支付的工程价 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39 - ★4.质保期:1 年 5.工程售后服务要求:质保期内,24 小时内随叫随到 6.其他商务要求(包装和运输、保险等):中标方承担 四、其他要求: 无 五、工作内容 1、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文化墙制作要求:油画布、PVC+亚克力板块、立体雕刻字、灯箱、形式不 限,根据实际设计方案确定。计划投入资金32.25 万元,文化墙内容实际面积/ 墙体面积≥0.5。 本项目位于石河子大学南山新校区一期两栋宿舍楼。为加强高校“一站式” 学生社区建设, 给学生提供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 将对宿舍楼内文化墙进行装修。 (1)工字型宿舍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10 面)工字楼北楼 1 到5 层,墙面尺寸:宽6900 毫米*高2600 毫米=17.94 平方米。 (2) 工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6 面) 工字楼南楼3 到5 层,墙面尺寸:宽9400 毫米*高2900 毫米=27.264 平方米。 (3)工字型楼一楼大厅文化墙:大厅+连廊占地面积约500㎡,该区域为重 点打造区域,由制作方设计效果,具体细节与甲方对接。 (4)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5 面) /品字楼北楼1 到 5 层,/品字楼北楼)5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5)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4 面) /品字楼南楼2 到 5 层,/品字楼南楼)4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制作要求:油画布、PVC+亚克力板块、立体雕刻字、灯箱、形式不限根据 实际设计方案确定 (6)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5 面) /品字楼西楼2 到 5 层,/品字楼西楼)5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0 - (7) 品字型楼电梯前室走廊文化墙:墙面数量:(5 面) /品字楼西楼2 到 5 层,/品字楼西楼)5 面墙,墙面尺寸:宽5700 毫米*高2860 毫米=16.30 平方 米。 (8)品字型楼一楼大厅文化墙:大厅+连廊占地面积约220㎡,该区域为重 点打造区域,由制作方设计效果,具体细节与甲方对接。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材料费、制作费和辅助 材料费、配套件、检验、包装,运输、装卸费等、安装费、调试、试运行、检 测、验收、培训、保险、售后服务等完成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如 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 付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在成交后的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 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并完成采购需求的所有内。 六、图纸:另册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1 -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 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 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 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2 - 1.第一轮磋商 1.1 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 磋商机会。 在磋商中,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 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 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 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 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 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 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 以书面的方式经授 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 商[社会资本]只有2 家的可以为2 家)。 3.2 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3 -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 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 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 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 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 最后报价, 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 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磋 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工程 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 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项对其报 价作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4 - 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 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 料并加盖公章。 5.2 价格扣除: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 (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 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 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 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的规定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 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 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5.3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计算方法详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5 - 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 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 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 并在评审报告中记 载: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 的算术平均值。 6.4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 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 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 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 结果。 7.评审报告 7.1 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 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 名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 家的可以为2 家)以上 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 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 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6 - 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7.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 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响应无效的情形 8.1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 地址等)或使用 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8.2 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8.3 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 9.停止评审的情形 9.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 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停止评审工作, 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 应当修改磋 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7 - 【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 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1 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 (包括合伙企业) 的, 应提供有效的 “营 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 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1-2 供应商信用承诺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兵团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格式见 《第六 章 响应文件 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 查询渠道 :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red 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 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 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 一并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 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 提供, 由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 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1 中小企业政策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8 - 2-1-1 中小企业证明 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 格式见 《第六 章 响应文件 格式》 3 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3-2 其他特定资格 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备注: 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 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 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信用信息核查 2.1 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 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不得进入下一项 评审。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49 - (二)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结果 序号 审查项名 称 审查内容 符合 不符合 1 响应文件 签署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实质性要 求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 号的实质性条款(或 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3 磋商响应 性报价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 金额的 4 虚假材料 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 5 响应文件 的澄清、说 明、补正 评审期间,供应商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 的澄清、说明、更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件 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供应商影 响评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 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行为的 7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其他无效 情形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 效的其他情形。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50 - 符合性检查-附表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无效) 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的内容为参考,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设置。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序号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供应商响应文件 具体响应内容 备 注 1 响应文件有 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供应商在此处 填写响应文件的 相关内容】 2 付款方式 承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成交价款金额的 3%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并依法开具本项目全部工程 价款发票及齐全的支付资料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工程质量 保证金、发票和齐全资料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 手续,将本项目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3 工期 2025 年6 月30 日前完工 4 工程质量标 准 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5 质保期 1 年 6 法定代表人 和授权委托 人 磋商文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是授权委托人的还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 磋商承诺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不 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51 - (三)评分标准 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 评标项目 评标分项 分值 子项目及分值 价格部分 (30 分) 最后报价 30 分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价格分值 备注 : 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 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 业绩 6 分 提供近三年(2022 年1 月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 (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有一项得2 分,最多得6 分。未提供证 明材料的不得分。 人员配置 4 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3 人的前提下, 每 增加1 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加2 分,满分4 分。 注 : 须提供相应人员近半年内任意一月社保缴纳证明和相应的上岗证书, 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商务部分 (20 分) 售后服务 10 分 投标供应商需根据项目方案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项目施工 的保障措施需包括: (1)售后服务体系与售后保修方案; (2)应急管理预案及人员保障措施; (3)应急响应速度及处理突发状况的能力; 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方案进行评价与比较, 并根据缺陷程 度,给予综合评价:保障措施无缺陷,全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0 分; 每项内容存在一处缺陷扣1 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缺陷是指 : 内容缺项、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相关措施内容不全、人员及响应时间不 符合实际、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等) 技术部分 (50 分) 制作方案 15 分 针对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制作方案进行评审, 内容包括①制作工艺 说明;②制作质量保证措施;③质检把控流程图;④制作场地;⑤设备 和人员清单;全部满足得 15 分。每缺一项扣3 分。每项中每有一处具 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 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的扣1 分,扣完为止。 注:其中制作场地须提供实景图片和房产证(租赁房屋还须提供 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52 - 评标项目 评标分项 分值 子项目及分值 安装方案 12 分 安装方案应包括:①安装进度计划;②安装质量保证措施;③现场安装 安全文明及管理措施;④人员安全管理措施;⑤安装环境保护管理措 施;;⑥器具及人员清单;全部满足得12 分。每缺一项扣2 分。每项 中每有一处具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 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 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的扣1 分,扣完为止。 质量保证 措施 10 分 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 提供完善、 科学合理的质量保证措施方 案,包含但不限于: ①质量目标; ②工程质量预防控制措施; ③质量管理体系; ④质量控制责任制度等内容,以上方案内容全部满足的得10 分,未提 供不得分;每有一项内容每有一处存在缺陷的扣1 分;扣完为止。(缺 陷是指 : 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 性错误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安全保证 措施 8 分 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 提供完善、 科学合理的安全保证措施方 案,包含但不限于: ①安全管理体系; ②安全管理措施及现场安全措施; ③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④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制等内容, 以上方案全部满足的得8 分, 未提供不 得分;每项内容每有一处存在缺陷的扣1 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 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或 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工期保证 措施 3 分 针对工程工期保证措施方案进行评审: ①施工整体进度计划; ②进度控制和工期保证措施; ③明确可行的节点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点方案完整详细的3 分,一项未提供扣1 分 ; 每项 内容每存在一处缺漏或描述笼统、不详实、不完整的扣0.5 分,扣完为 止。(不完整是指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或不符合项目 实际情况) 加工、制作 工厂 2 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加工、 制作的工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得2 分, 未提 供的不得分。 注 : 投标人提供的是自有工厂的须提供房产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提供 的非自有工厂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及房产证。 合计 100 分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 53 - 第五章 合同草案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注:校园维修工程专用) 合同标号: 建设方: 石河子大学 施工方: 签订地点: 石河子大学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可以增加相应条款,但不得删减合同范本条款,如无 相关约束条款,可以用(/)标注 2.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为项目采购立项编号,兵团批复编号或校内询价 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 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 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 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 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 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 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 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 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 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55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石河子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石河子大学校园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日期 总合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项工期总日历 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因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合格标准: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56 - (5)增值税销项税额: 人民币(大写) 。 2.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 57 - 本合同在 石河子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管辖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的争议,可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或者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可由一方向本合同签订地石河子的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十四、确认送达地址 本合同载明的甲方、乙方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相关法 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等均以此为准,双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否则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 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12990000458493855B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石河子市北四路221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832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993-2058127 电 话: 传 真: 0993-2058127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石河子大学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107604669455 账 号: - 58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 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 59 -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 : 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 60 -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 项〔开工通知〕 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 61 -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 款〔质量保证金〕 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 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 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 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 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62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 63 -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 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 64 -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 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 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 65 -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 66 -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 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 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 67 -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68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 (7)按第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 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 69 - 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 天 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并应提前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 天的,应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 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 70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 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 71 -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 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 72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4.4 款〔商定或确定〕 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 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 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 - 73 -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 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 74 - 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 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 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 75 -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 76 -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 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 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 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 77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 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 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 78 -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79 -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 第7.3.2 项 〔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天, 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 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 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 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 80 -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 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 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81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 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 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 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 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10 条 〔变 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 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 条 〔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 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 - 82 -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 项〔承包 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 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 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约定 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 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 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 项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 83 -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 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 对材料、 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 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 84 -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 款〔发包人违约〕 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 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 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 85 -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 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 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 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 项 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86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 并附下列文 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 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 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 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 87 -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 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 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 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 88 -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 发出变更指示。 - 89 -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 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 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变更估价 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 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 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90 -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 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 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 天将确定的中 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 天内与 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通 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确认。确定 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 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 - 91 - 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存。 第2 种方式 : 承包人按照第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约定的第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 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 - 92 - 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 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 93 -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 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材料 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 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 工程设备 - 94 - 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 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第1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第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 款〔法律 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 95 -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 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 96 -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 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 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 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97 -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 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 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 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 98 -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 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 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 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 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 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将支付分 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 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 费用性质、 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 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 99 -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 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 应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 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 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 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 - 100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 101 -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 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 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 款 〔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 102 -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 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103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 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 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 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 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 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104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 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 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 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 - 105 - 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 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 (含延长部分) 最长不能超过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 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 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 天内核实承包 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 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 106 -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 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 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 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107 -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 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 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 108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 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 现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 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 109 -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 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 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 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 - 110 - 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 天内, 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 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 111 -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 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天或累计超过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 商定 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 112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承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发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113 -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 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 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 114 -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通过 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 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 115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 天内, 或者争议发生后14 天内, 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 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 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作 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 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 116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人员签字的对合 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本条规定的发包 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等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17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 优化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工程开工7 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报表、优化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方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 118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外的交通为场 外交通;范围以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费用包括在合同 价款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本条执 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均已经包含在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119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2)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 (3)协调解决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 (5)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 (6)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7)发布工程暂停施工命令; (8)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9)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10)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1)发包人其他授权。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资 料(含工程竣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等) ,现行标准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 范》(GB/T50328-2014)。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 120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竣工资料肆份,电子扫描文档壹份并符合 档案馆的要求,现行标准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5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 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3 日内补交,承包人承担违约金贰仟元整;3 日内不 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处以贰万元罚款,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贰仟元每天罚款,承包人 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若能够履行职责的,监 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销更换项目经理决定,并对承包人处以贰万元罚款;若原项目 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 承担相应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壹万元罚款,承包 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 121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 前7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壹万元罚 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壹万元罚款,承包人 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处以壹仟元/人/天罚款,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始至验收交付使用日止,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 工程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122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姓名: ; 职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 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 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 123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结算时按工程达到的等级标准调整,有区间值时执行下限标准。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 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 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承包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 人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保险。 凡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2 施工责任 6.2.1 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中为承包人提供水、电等便利,并负责同住户及下属 有关部门协调。承包人按施工工艺要求施工。 6.2.2 承包人在施工中要保护好校园内的方砖步道、花草树木,不能损坏。 如有 损坏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6.2.3 承包人指派 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 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并负责与发包人进行沟通、联系,该负责人向发包人所 作出的针对本工程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均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 6.2.4 承包人严格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做法以及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做好 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 定,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 6.2.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 半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费用。 6.2.6 承包人维修时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发包人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 清洁,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清除,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否则,发包 人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在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6.2.7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施工技术规范、 技术方案, 认真组织施工, 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合同内容。在施工中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 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督,为检查、检验、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代表及其委 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6.2.8 维修施工所需办理的一切审批手续 (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2.9 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 124 - 不得将该工程擅自分包、转包或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 合同。 6.2.10 承包人在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与维修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产生纠纷, 如因承包人原因与维修业主产生纠纷而使发包人受到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 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2.11 承包人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爱护发包人的财产、物品,不得破坏校 园内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在维修工程中,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或第 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 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业主或有关权利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2.12 施工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1) 施工质量应严格依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相关规范以及发包人要求施工, 施工质量必须经相关部门及发包人验收合格, 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承担返工费用及 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2)施工工期应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属抢修的工程应在2 小时之内技术人 员到现场踏勘并制定抢修方案,在业主下达任务后24 小时到位开始施工并在两天内 完成;其他工程应按发包人下达任务后三天内开始施工,并按发包人要求工期按时完 成;若拖延开工及竣工日期,未按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每日伍佰 元整, 未按合同工期竣工,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每日贰仟元整, 进度款推迟支付。 年度内若有2 个及以上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将终止合同。 (3)施工安全由承包人在施工中负全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承包人需满足现场防护和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施工质量应严格依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相关规范以及甲方要求施工, 施工质量必须经相关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 否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返工费用及其他 相关损失费用,并按照结算总造价的10%给甲方支付违约金。 (5)施工中隐蔽的工程量需报监理及发包方认可,否则工程量不予认可。 (6)工程使用的相关材料需满足招标清单要求且需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建 设单位认可的材料方可使用。 (7)遇到定额及信息价以外的材料需提前通知三方询价,并以此作为结算参考 依据。 (8)施工工期应按甲方要求开始施工,并按合同工期按时完成;若拖延开工及 - 125 - 竣工日期,未按开工日期开工,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每日伍佰元整,未按合同工期竣 工,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每日贰仟元整,且进度款推迟支付。 (9) 工程项目竣工后20 天内未上报合格审计结算资料的,每逾期1 天处以合同 价3‰的罚款,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0) 施工安全由乙方在施工中负全责, 若发生安全事故,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需满足现场防护和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施工开始前,承包方须给发包方提交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12)所有施工项目需在保证安全和校园正常秩序下进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 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 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 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 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 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 126 - 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拖延开工及竣工 日期,未按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每日伍佰元整,未按合同工期竣 工,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每日贰仟元整,进度款推迟支付。如果因承包人原因使 开工、竣工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当另 行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 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 的雨日超过3 天; (2)风速大于17.2m/s 的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连续三天40 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4)五级(含五级)以上地震。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27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发包方委托检测机构对承包方的施工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由承包方承担试验和检验费用, 非发包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 程质量验收资料。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 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已 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投标文件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 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定后作为结算的 依据。 (2)实际施工中发生变更后,对某一清单项目,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变更后, 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 128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 种方式确 定,在承包人采购前,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或招标确定。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 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 不适用。 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支付的基数, 在合同价格中的暂列金由发包人掌控使用, 暂列金额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按工程施工时石河子地区施工当月建设工程信息 价”。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 129 -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 据实调整。 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和暂估价以外的材料价格由 投标方自主报价,并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 第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 实际完成的按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划计算的工程量确定。 12.3.2 计量周期 - 130 -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否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无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成交价款金额的3%向发包人提交工 程质量保证金,并依法开具本项目全部工程价款发票及齐全的支付资料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发票和齐全资料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手 续,将本项目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无。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 131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 款本条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承包人支付发包 人违约金贰仟元整,除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当另行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国家规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132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支付审签单审签完毕7 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结算办法: (1)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执行。工程造 价以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所有工程的经济签证资料都必须 有三方人员 (承包方、 监理方、 发包人) 的签字并须加盖单位公章后, 方可进入结算, 否则不予进入工程结算(费用索赔及现场签证均执行2013 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 录G 的G.8 表和G.9 表及相关内容)。 (2)经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完毕后现 场签证,方可进入结算,否则,竣工结(决)算时不予认可。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7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后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133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按照审计结果确定结算价款金额的3%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 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期相应顺延。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 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本条 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本条执 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 134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开工每逾期一日,应当 向发包人承担伍佰元整(人民币) 的违约金,竣工逾期一日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贰仟元 整(人民币)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七日或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延履 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 发包人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停工达两日(含两日) 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并应当无条件于两日内退场,双方于承包人退场后结算。 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经发包人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 未改正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对承包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及环保要求引起 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 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人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利。 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 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包人维修过的部位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 付任何款项。 7. 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价款10%的违约赔 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到的损失的(包括发包人因此向第三方 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到的损失。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1.若拖延开工 及竣工日期,未按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每日伍佰元整,未按合同 工期竣工,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每日贰仟元整,进度款推迟支付,同时承担发包 - 135 - 人实际损失 ;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免 费修缮至合格,并按照结算总造价的10%给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 款本条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 136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无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石河子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使用的各项材料的、设备必须是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招标时要 求,承包人订货前应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主要材料须提供样品并 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如材料不合格或与发包人要求 有严重偏差,发包人有权拒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退换材料,发包人有权明确,且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21.2 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和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手续,未经发包方同意 的变更,不予受理。 21.3 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 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或因承包人自行提高要求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21.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 予以施工,如需调整需提前25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每个季度发包人将按照经批准实施的 《施工技术方案》 对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质量、进度等,如达不到经批准实施的《施 工技术方案》 要求的招标人将予以处罚,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修复至满足设计要求为 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1.5 违约处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需重新补足履约保证金 21.6 发 包 人名称: 石河子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12990000458493855B 发 包 人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221 号 电 话 号 码: 0993-2058127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石河子大学支行 账 号: 107604669455 承包人 名 称: - 137 - 纳税人 识别号: 承 包 人 地址: 电 话 号 码: 开 户 行: 账 号: 21.7 合同价款执行“(新建标[2019]4 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 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 21.8 增值税认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间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617)的相关要求,文件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2010 年一月一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 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 发票后,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至发包人,如逾期送达导致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将进行赔偿。 21.9 承包方有义务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在取得合规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方开具的发票不规 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承包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 的义务。 21.10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确定的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合同约定的价外费用, 其进行结算支付时,承包人也应当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11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导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作废、 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发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 抵扣,则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138 -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 139 -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形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 装内容 合同 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 140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141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石河子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均属保修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142 -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操作,维修后的工程如果再出现 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两天内修复完毕,并承担由于再次出现问 题而引发的一切影响和经济赔偿的后果。 4.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巡访,做好回访记录,并对存 在隐患的质量问题,予以及时解决。承包人先预留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 话,以便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 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石河子大学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石河子市北四路221 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石河子大学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107604669455 账 号: 邮政编码: 832000 邮政编码: - 143 - 附件4: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石河子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为了加强本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双方 对于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更好完成 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杜绝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群伤事故和火灾; 2.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 3.其他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二、双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区域内供水、供电、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含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保证本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 144 -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同时对施工现场原有的地下管线、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保护、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 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 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 当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 检查,一经发现施工单位挪作他用,建设单位有权予以扣回;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国家执业证书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执行; 4.垂直运输设备的操作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及登高架设作业 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国家住建部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的法规、规范标准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当面告知危险岗位的 操作规程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 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 145 - 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项目施工 期间,施工人员自身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施工单 位负全部责任; 9.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建立用火审批制度。 对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破坏环境; 10.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各项手续。 三、管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 (乙方)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全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外,建设单位(甲方)或 者代建单位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乙方) 承担10000 元-50000 元的违约金。施工单 位(乙方)同意并承诺可以由建设单位(甲方)或者代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决 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并可以从应当向施工单位(乙方) 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予以确定)。 2.施工单位(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行为或者其 它可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的。 3.对建设单位(甲方)或者代建单位的声誉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或者给建设 单位(甲方) 或者代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 导致建设单位(甲方) 或者代建单位受到有关部门调查、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的;导致有损建设单位 (甲方)或者代建单位声誉的舆情发生的;造成工程进度或者质量受到影响的等。 4.造成建设单位(甲方)或者代建单位声誉受到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 为。 (二)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上级相关部门对施工安 全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或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整改落实,服从建设和监理单 位对工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理发出的有关安全问题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 否则建设(代建)单位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或扣罚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并采 取强制措施解决; (三)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 部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且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监理、业主书面报告;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大风、暴雨、消防 - 146 - 等突发公共危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及业主、监理、决不隐瞒。 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消除影响,减少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 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六)建设、施工双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四、本责任书自施工单位中标之日起或施工单位进场后生效,工程竣工且施工 单位退场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公章): 石河子大学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石河子市北四路221 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石河子大学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107604669455 账 号: 邮政编码: 832000 邮政编码: - 147 - 附件5: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注 - 148 -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49 -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50 - 附件9: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 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 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天内无条件支 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151 - 附件10: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 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 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 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 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152 - 附件11: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 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 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 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 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 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 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 - 153 -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 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 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 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 同第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 154 - 附件12: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55 - 附件13: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石河子大学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 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 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廉政 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 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 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 在工程建设的事前、 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 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 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 定: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56 -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 二条责任行为的,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石河子大学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石河子市北四路221 号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0993-2058127 电话: 传真: 0993-2058127 传真: / 电子邮箱: 832000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河子大学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107604669455 帐号: 邮政编码: 832000 邮政编码: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57 -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58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资格证明文件 (第XX包)【如不分包,请删去本行】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59 -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 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0 - (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 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 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 有幸中标(成交) ,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 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 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按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七十 九条规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1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2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 商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磋商。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 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 包括 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磋商响应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磋商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和义务 为: ; (联合体成员2)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和义务 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工程由小微企业实施,其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 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的,联合体 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对联合体报价按评 审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 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 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 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 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3 -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 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磋商响应的其他事宜: 1、 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 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4、其他:……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后自 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 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联合体成员1 名称(公章): 联合体成员2 名称(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4 -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分包意向协议书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 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的成交 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 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 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书。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 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 名称),(分 包供应商1 名称),具备承担XX 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工程全部由小微企业实施,其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 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 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 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 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 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5 -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6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商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属强制采购或 优先采购 1 2 3 …… 2、环保产品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商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1 2 3 …… 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 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 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7 - (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于此处,否 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 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 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 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8 -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 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 行业, 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 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 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确保与该 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并应 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 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 应填写投标(响应) 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 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 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69 -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 应填写联合体中 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 6.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 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 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 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 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 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 ;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 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 可提供相关数 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 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 的相关信息, 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 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 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 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0 -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1 -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2 - 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3 -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推动中小金 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 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 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 年9 月28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4 -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 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 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 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 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 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 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 ; 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 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 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 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 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 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 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资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1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1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5 - 资产总额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 资产4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 托资产2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50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 后期评估和调整 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6 -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货币银行 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 融机构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货币金融 服务 非货币银 行服务 贷款公司、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 行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1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10 亿元(含)至100 亿元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微型 10 亿元以下 中型 40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400 亿元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微型 20 亿元以下 中型 4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400 亿元 金融信托 与管理服 务 信托公司 微型 20 亿元以下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5000 亿元 控股公司 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200 亿元(含)至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200 亿元 其他金融 业 其他未包 括的金融 业 除贷款公司、小 额贷款公司、典 当行以外的其他 金融机构 微型 50 亿元以下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7 -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下】。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8 -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工程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建。 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承建单位为 (企业名称) ,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 (标的名称) ,承建单位为 (企业名称) ,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工程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建;应当严格按 上述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明确每个包的的实施单位及相关数 据),否则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79 -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 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 二、 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未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 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由我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0 -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1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报价文件 (第XX包)【如不分包,请删去本行】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2 -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范围 全部 / 第 包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大写: 小写: 质量标准 工 期 备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3 - 二、分项报价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报价项目 内容 材料、材 质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合价 (元) 1 2 3 ... 投标合价合计 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注:1.分项报价清单须根据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项目内容及设计方案等进行报价. 2.按照本表填写的总价填写到“开标一览表”中对应的“投标报价”栏中。 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材料费、制作费和辅助材料费、配套 件、检验、包装,运输、装卸费等、安装费、调试、试运行、检测、验收、培训、保险、售 后服务等完成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 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 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供应商的报价在成交后的合同实施期间应 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并完成采购需求的所有内。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4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商务技术文件 (第XX包)【如不分包,请删去本行】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5 -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签字代表(姓 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2.报价文件; 3.商务技术文件。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工程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如有) 的报价为 。 2.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 (如果有 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与其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 数据或资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6.本项目如由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我方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备注:以上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 表示。①“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 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6 - 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5)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 法律责任。 供 应 商:(公章) 通 讯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日 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7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8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 则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本人签署,则可不 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及委托 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 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89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要求参加磋商响应。 在这次磋商响应过程 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 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 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 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磋商响应、 成交或在建项目的 建设资格, 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 动,并通报兵团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0 -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其响应无效)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序 号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响应文件具体的 响应内容 备注 1 2 3 4 5 6 7 ……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1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 条款 响应文件的响应 内容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1 ******* ******* 响应/偏离 2 ******* ******* 3 ******* ******* …… ………… ………… …… 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填写,“响 应/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2 - 七、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完成时间 项目名称 标的内容 采购人名称 中标(成交) 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3 - 八、拟派项目团队 序号 团队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职称 注册证书 (岗位证 书)名称及编号 在团队中职 务(岗位) 自有/ 外聘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后附相关人员证书等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4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 要求条款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响应情况 证明资料及索引 1 ******** ****** 响应/正偏离/负偏 离 2 ******** ****** 响应/正偏离/负偏 离 …… ………… ……………… ………… 说明 :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要求填写,“响 应/正偏离/负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5 - 十、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提供详细的工程实施及相关服务方案, 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格式自拟。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 - 196 - 十一、其他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1.1 供应商信息采集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 外商投资类型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 2.“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按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划分请填写“男”或“女”,指 拥有供应商 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绝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 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或“内资”。 1.2 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说明。3、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参考方案.pdf⽯河⼦⼤学南⼭校区宿舍楼 内部⽂化设计⽅案 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FOR THEDORMITORYBUILDINGSOFNANSHANCAMPUS SHIHEZIUNIVERSITY 东经86°37'33"北纬42°45'32" 亚心之都 目录 CATALOGUE 02 > 设计 理念 03 > 设计 方案 01 > 项目 概述 项目 概述 01 > DESIGN SCHEME 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FOR THEDORMITORYBUILDINGSOFNANSHANCAMPUS SHIHEZIUNIVERSITY INTERNAL CUL TURAL DESIGN SCHEME FOR THE DORMITORY BUILDINGS OF NANSHAN CAMPUS SHIHEZI UNIVERSITY 项⽬背景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为营造积极向上、富有教育意义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接受文化熏陶,培 养良好的品德和精神风貌,特设计本宿舍楼墙面文化方案。 设计 理念 02> DESIGN SCHEME 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FOR THEDORMITORYBUILDINGSOFNANSHANCAMPUS SHIHEZIUNIVERSITY INTERNAL CUL TURAL DESIGN SCHEME FOR THE DORMITORY BUILDINGS OF NANSHAN CAMPUS SHIHEZI UNIVERSITY 核⼼板块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核心内容 总书记寄语 建党精神 兵团老兵胡杨精神 科学家精神 五育并举 精选重要讲话片段 激励青年成长 兵团老兵屯垦戍边 胡杨坚韧、扎根边疆 展现党的重要历史时刻 杰出科研 优秀科学家事迹 创新精神 德、智、体、美、劳 设计⽬标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以总书记寄语、建党精神、兵团精神、老兵精神、胡杨精神、科学家精神等精神为核心, 深度融合校风校训、兵团榜样、军垦歌曲、五育文化等文化内容,依据楼层墙面特点进行合 理布局。 通过多样化的设计手法,打造具有强烈视觉冲击力、庄重且富有深刻教育意义的墙面文 化,使学生在出入宿舍楼电梯时,时刻受到激励与启发,明确自身成长方向,增强责任感和 使命感,助力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青年。 设计 方案 03> DESIGN SCHEME 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FOR THEDORMITORYBUILDINGSOFNANSHANCAMPUS SHIHEZIUNIVERSITY INTERNAL CUL TURAL DESIGN SCHEME FOR THE DORMITORY BUILDINGS OF NANSHAN CAMPUS SHIHEZI UNIVERSITY 设计⽅案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现场图 设计⽅案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现场图 设计⽅案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现场图 设计⽅案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现场图 设计⽅案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现场图 设计⽅案 内部⽂化设计⽅案INTERNALCUL TURALDESIGNSCHEME 现场图
- 磋商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WHZB-2025-007-00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石河子大学
- 杜老师项目 0993-2******
- 教育系统
- 工程/装修工程
- 预算***金额
-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赵雅琦
项目概况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7日 11: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HZB-2025-007-002
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5
最高限价(元):***.65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65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位于石河子大学南山新校区一期两栋宿舍楼。为加强高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给学生提供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将对宿舍楼内大厅、走廊、电梯口文化墙进行装修。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 1,按合同约定期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17日至2025年05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7日 11: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7日 11:30 (北京时间)
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石河子大学
地 址: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杜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9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101栋1806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赵雅琦、马洁
项目联系方式:1999****962、1869****275
1.3M
1.3M
15.6M
-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05.16定稿.pdf
-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05.16定稿.doc
- 石河子大学南山新区一期学生宿舍楼文化墙装修项目-参考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