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新舞美仓库租赁的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2026-04-23 08:19:37 查看原文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上海市
  • 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 1381****913
  • 行政机关

一、合同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编号:11N42500980120262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名称: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新舞美仓库租赁的合同

首次公告日期:2026-02-14


二、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合同

变更内容:甲乙双方为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对原合同1.1内容明确为甲方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七路399号 的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2800平方米。
二、对原合同5.1乙方应于每年5、11月份分两次(每半年)通过市财政拨款向甲方支付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若遇财政部门延迟拨款,甲方应同意乙方延迟支付租金。
甲方开户行:农商行封浜信用社
帐号:327177-08010019409
附:(乙方开户行:工行上海市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银行账号:1001221029014442072
三、对原合同8.1内容明确为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并确认乙方仓库管理员: 张彦 ,电话:1381****913 。
四、对原合同15.1内容明确为在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均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全年租金的20%即: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
五、对原合同15.2内容明确为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款、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预期可得利益等)的,违约方应承担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的部分赔偿责任。
其余合同内容不变。

变更日期:2026-04-2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

电 话:1391****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