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

2026-05-14 01:27:23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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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于洪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

撰写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5-13

  

沈阳市于洪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拟对“于洪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政府采购,现针对此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5个自然日。

一、服务分包


包组编号 街道名称
001 北陵街道
陵西街道
002 迎宾路街道
003 城东湖街道
南阳湖街道
004 光辉街道
造化街道
马三家街道
平罗街道
沙岭街道

二、项目基本情况(001-004包)

本项目为于洪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

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001-004包)

1)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1)关爱型

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①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②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2)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

2)服务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结算工时
1 理发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0.5小时/次
2 助浴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3小时/次
3 送餐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0.2小时/次
4 制作老年餐 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 1小时/次
5 室内清洁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 1.5小时/次
6 起居照料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重点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日常起居 1.5小时/次
7 陪同代办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就近购物、缴费、探访、就医等,帮助老年人就近缴纳日常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购买日常必需品等(代缴代购所需费用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2小时/次

①城市地区

城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

②农村地区

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理发、起居照料、陪同代办、室内清洁。

四、服务要求(001-004包)

中标人应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方案、组织设计方案、养老服务方案、管理方案、风险防范机制、应急预案、培训方案等几方面。

五、相关文件(001-004包)

   《关于印发于洪区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六、商务要求(001-004包)

★1.履约期限:本项目采购服务期最长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首年服务期满后,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年度服务报告,经采购人组织评估考核且考核结论为“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若考核结论为“不合格”,采购人将不再续约,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在合同期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情况提前终止或变更合同。

★2.履约地点:001包:北陵街道、陵西街道;

002包:迎宾路街道;

003包:城东湖街道、南阳湖街道;

004包:光辉街道、造化街道、马三家街道、平罗街道、沙岭街道。

★3.付款方式及条件:采购人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以及《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台账》中结算总工时对应的补助金额,与中标人进行上月费用结算。

★4.报价要求:辽宁政府采购网上统一按照固定报价30元/小时填报,此报价不可更改不可竞争。具体以实际用时进行结算。

★5.验收标准:沈阳市民政局相关文件;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6.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中标人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中标人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造成了负面舆论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7)中标人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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