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城市体检和城市评估(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2026-07-03 00:00:00 查看原文
  • 成交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FS34150120260225号
  • 安徽省
  • 六安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李工 0564-3******
  • 行政机关
  • 服务/商务服务
  •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服务/其他服务
  • 中标***金额
  • 六安市瑞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李工 0564-5******
  •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年城市体检和城市评估(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S341501****0225号

二、项目名称:****年城市体检和城市评估(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63号

成交金额:伍拾玖万陆仟元整(小写:596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年城市体检和城市评估(二次)

服务范围:一是完成****年度城市体检工作。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4大维度14个方面63项指标【其中,国家指标55项、省级指标8项】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在综合体检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专项体检、城市排水防涝专项体检、城市公园专项体检以及2个城市重点更新片区体检,并于8月底前完成城市体检报告上报。二是开展2个重点更新片区城市更新方案策划。依据城市体检结果以及相关规划,开展片区策划并形成成果文件。三是开展城市评估。待住建部、省住建厅明确工作要求后开展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体检片区与方案策划片区为相同2个片区,具体片区范围在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书面通知供应商

服务要求:按要求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年8月31日前完成城市体检报告上报,****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市更新方案策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城市评估工作后续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工作部署及采购人要求时限完成

服务标准:按要求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国智、江宏盼、卢义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0.71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95.20分。

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方式二,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督查科提出投诉,地址:六安市农业科技大厦,电话:0564-5******

3、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六安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六安建设大厦

联系方式:056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六安市瑞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健康苑小区10幢203商铺

联系方式:05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话:0564-5******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2、中小企业声明函

 

****年7月3日

 

相关标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