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成交公告
- 附件1、(0324定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pdf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全流程电子化评标)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 线 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项目编号:GXZC2025-C2-000492-GXRH 招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2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2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3 四、响应文件提交..............................................................................................................................3 五、开启..............................................................................................................................................3 六、公告期限......................................................................................................................................3 七、其他补充事宜..............................................................................................................................3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 第二章采购需求........................................................................................................................................5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9 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第二节供应商须知正文..................................................................................................................15 一、总则..................................................................................................................................... 15 二、磋商文件............................................................................................................................. 17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8 四、评审及磋商.........................................................................................................................20 五、成交及合同.........................................................................................................................22 六、验收..................................................................................................................................... 24 七、其他事项............................................................................................................................. 25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26 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26 第二节评审原则..............................................................................................................................36 第三节评标报告..............................................................................................................................37 第四节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37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38 第一节封面格式..............................................................................................................................39 第二节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40 第三节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48 第四节报价文件格式......................................................................................................................66 第五节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72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3 第七章质疑、投诉材料格式.................................................................................................................121 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 (选段) 采购项目的潜 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并于2025 年4月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ZC2025-C2-000492-GXRH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829169.00元 最高限价(如有):3829169.00 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路基工程:新建混凝土排水沟、镶边墙修复;二、路面工程: 5厘米AC-16SBS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1.5厘米热沥青同步碎石封层(骨料加热除尘)+旧路病害处理;三、 完善沿线设施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日起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6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⑴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⑵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同时具备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3 如无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仅具备有效路基路面养护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也同样可以进行投标, 但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量分包给具备实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企业。 ⑶项目经理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执业注册建造师证和省级(含) 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②具有工程师(含) 以上职称;③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有在建项目任职的承包人应提供随时撤离承诺 书);④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4.本项目的特定条件: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 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6.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5 年3 月24 日至2025 年4 月2 日。 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 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广西政府采购 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 年4 月7 日09 时30 分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开标大厅。 供应商通过CA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网上招投标系统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完成,实行在线 竞标响应。(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但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 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 行澄清回复)。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 人联系方式。 五、开启 1.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4月7 日09 时30 分后 2.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4 2. 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管理系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 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zfcg.gxzf.gov.cn/)。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5.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招投标系统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投标),为确保网上 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在参加项目竞标前,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及身份认 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 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办理好CA数字证书。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 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 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79 号 项目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776-8669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平安路欢乐购超市5 楼501 号 联系电话:0776-28494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丽丽 电 话:0776-2849422 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4日 5 第二章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 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6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 号 采购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采购内容 预算合计(元) 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 行业名称 (行业名称 及划分见本 章附件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 林公路养护中心 G357 线 K2267+000-K2280+0 00 路面修复养护工 程(选段) 项 1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 路基工程: 新建混凝土排水 沟、镶边修复;5 厘米 AC-16SBS 改性沥青混凝土 面层+1.5 厘米热沥青同步 碎石封层(骨料加热除尘) +旧路病害处理;三、完善 沿线设施等; 具体详见施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829169.00 建筑业 商 务 条 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 日内 二、合同签订期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合同履行期限:90 日历天,自合同签订日起计。 四、验收标准、规范: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五、工程质量保修期要求: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6 个月。 六、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①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且应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承包人承诺 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开工预付款分1 次支付。 ②工程款按文件政策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支付,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计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含已支付的);③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7 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以转账的方式汇到业主指定的账户, 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以及利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按规定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 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 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 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及质量保修金完成审批手续后,由承包人开具全额发票后发包人以银行 转账形式支付。 3、 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用按采购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1.5%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按采购人公 布的最高限价的1.5%填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其 他 一、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文件等附件资料及其获取方式 资料名称:1.工程量清单;2. 图纸 7 说 明 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工程量清单、图纸”)。 8 附件1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200000 100≤X<1000 X<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10000 2000≤Y<5000 Y<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Y<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大 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 可。 9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具体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详见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 竞标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2 联合体竞标要求 无 6.1 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分包内容: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 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具备有效的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12.1.1 资格证明文件组 成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 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连续3 个月 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 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 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连 续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 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 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1-2023 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 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者银行出具的 资信证明];(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 10 6.资格声明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企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 9.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 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1.2 商务文件组成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除自然 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时 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竞标人情况介绍(格式自拟);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 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技术文件组成 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项目经理简历 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其它主要人员简历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拟投入项目经理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 级)的注册建造师证复印件、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2024年1月至2025 年1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必须是在本单位的 在职人员且无在岗(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 本项目中标(成交)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 公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项目管理机构及机械设备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 处理)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1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承诺书;(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 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1.3 报价文件组成 1.响应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报价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竞标人必须为中小微企业,请按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或竞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注:1.上述材料必须在规定盖章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 要求 1.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按照本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第 五章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不可涂改并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 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 电子响应文件通过平台有效CA 加密后在 “广西 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投送。 注:方便存档查阅,公示成交结果公告后三日内由供应商邮寄或送达一式三 份投标文件给招标代理公司,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 应文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送达或邮寄至以下地址: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平安路欢乐购超市5 楼501 号联系方式:唐丽丽0776-2849422 15.2 响应报价要求 响应报价本工程竞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结算以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核结果为准价,价格采用综合单价包 干方式确定。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否则,作废标处 理。 16.2 竞标有效期 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 日。 17.1 磋商保证金 根据百政办电〔2021〕34号《百色市2021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精 神,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起止时间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地点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2 20.6 备份响应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备份响应文件。 21 首次响应文件的 退回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6.2 负偏离要求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服务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磋商的顺序 系统自动提取的顺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通过电脑摄像头向磋商 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 动车驾驶证、 社会保障卡或者护照的其中一项], 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 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原件。如无法核实磋商对象有效身份证明的,磋商小组将拒绝其磋商。 评审价相同时成 交原则 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 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 依次按带“▲”的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多的优先、均无正偏离或者正偏 离项数一致时负偏离项数少的优先、均无负偏离或者负偏离项数一致时由磋 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拟投入技术力量及服务承诺等情况优 劣确定排序并推荐成交候选服务商。 □由磋商小组推荐代表随机抽取。 28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根据百政办电〔2021〕34 号《百色市2021 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行动方案》精神,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9.5 签订合同携带的 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 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等其他证明材料。 31.2 接收质疑函方式 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 联系方式 (1)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6-2849422,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平安路欢乐购超市5 楼501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联系电话:李工 0776-8669071 通讯地址: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79号 现场提交质疑办 理业务时间 业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 到12:00 分,下午15:00 到18:00,双休日 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3 31.6 受理投诉方式 1、受理方式:纸质方式受理,投诉书正、副本(经过质疑的事项才可投诉)。 2、邮寄地址: 名称:百色市公路发展中心养护管理科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5 号 联系电话:0776-2825213 33 采购代理费 1.是否收取采购代理费: 是 □否 2.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 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3.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分标(成交金额/□采购预算/□暂定成交金额/□其他 )为计费额, 按工程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 费基准价格/□收费基准价格下浮 %/□收费基准价格上浮 %)收取。 4.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迎龙支行 银行账号:8051 88698 400002 14 34.1 解释 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 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 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 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 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 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法律责任: 1.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 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项目采购全流程电 子化电子开评标规程执行项目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在“项目管理”-“采购文 件管理”内开评标规则设置作为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开标不可更改, 因代理机构开评标规则设置错误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下去的情况,由代理 机构负责解释并承担其后果。 34.2 其他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 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获得的以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电子印章。 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 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获得的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 名制作的电子印章或手写签字。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 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 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 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15 第二节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竞标”是指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售后服务” 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 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8“响应文件”是指: 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9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 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2.10“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优于条款要求并有 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情形; 2.11“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 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2“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3“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费用 16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 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接受大 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 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6.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允许大 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 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 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 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 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17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 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 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 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七章质疑、投诉材料格式。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 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 如要求采购人作出 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18 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应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按照本章 10.3 内容处理。 10.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 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 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目前为网上公告和系统短信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4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 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10.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 时间,将变更时间将在“采购文件公告”中“七、其他补充事宜2.网上查询地址”规定的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 无效处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 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3 报价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9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 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 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响应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 响应报价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响应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响应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响应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 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 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 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 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 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规定的格式进行, 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不完整、 编排混 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报价分别编制,商务技术文件合并编制,本磋商只接收电子 版响应文件,要求见本章“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 18.3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否则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4 响应文件成交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 人身份证)及电子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 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0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 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 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9.2 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 “政府采购云平台”。 19.3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 有效和安全,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 “政 府采购云平台” 的身份认证, 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 名。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20.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 20.4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 取响应文件。 20.5 采购机构不可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6 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 并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 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 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 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2.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可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 21 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 者服务采购项目, 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 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的,磋商小组由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25.1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5.2 响应文件解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 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 时所用的CA 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 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 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 分钟 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 代理机构要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 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 章26.3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参加磋商的,视 同认可磋商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不 得磋商。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26.1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 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6.2 采购需求负偏离要求及磋商顺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 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6.4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 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 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2 五、成交及合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 定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7.2 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 不得超过25 日。 2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核实,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 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 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 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 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 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7.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 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5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 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8.履约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签订合同 29.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 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技术、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 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9.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技术、采购金额、采购数 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 23 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 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 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并给予通报。 29.5 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书面形式签订, 签订后上传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备案,书面签订须携带的材料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 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 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 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及处理方式如下: (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 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委托代理协议无特殊约定的, 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含资格要求、采购预算和评分办法)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 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对采购过程中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等具体评审情况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提出,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对采购过程中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 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3)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 31.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 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 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4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 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 部门。 31.6 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受理投诉 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六、验收 32.验收 32.1 采购人会同实际使用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 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 的处理。 32.2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 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2.3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 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 方共同签署。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2.4 验收合格的项目,实际使用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 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 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事项 33.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 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1 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 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 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 求。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既有中小企业制造服务,也有大型企业制造服务的, 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 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6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确认磋商文件 由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 2.资格审查 2.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 查询渠道: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平台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 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 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2.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 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2.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 3.符合性审查 3.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 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已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 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 时必须提供” 的文件资料; 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 文件无效。 4)商务条款成交“▲”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5)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 认定无效;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28 9)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 条情形; 10)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1)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2) 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 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 (替代) 竞标方案; 13) 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 不一致的; 14)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 作唯一报价; 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 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 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 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 响应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 最后报价) 超过工程量清单全子目的上限价的;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 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 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 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3.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 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 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3.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 家的, 不得进入磋商环节,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磋商程序 4.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实时关注广西政府采 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开标信息,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 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2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服务要求 29 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技术标准及服务要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 4.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 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CA 签章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提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 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 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 同退出磋商。 4.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4.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4.8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 商不足3 家的,除本章第4.8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9 本项目所有响应文件的首次报价及所有磋商报价均不公布。最后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最后报价 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 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 除本章第5.3 条外,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 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 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有调整的: 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必须包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家。 5.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 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 证金。 30 5.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6 磋商小组收齐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度的审查。 5.7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4 条的规定修正。 5.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 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全流程电子化评标多轮报价设置了 上线控制价,即预算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 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5.10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6.比较与评价 6.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2 经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 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项目评审过程中,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6.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 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 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 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 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 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1 二、评审标准 6.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 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分值 1 价格分 1.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已设定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 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评标基准价计算: ①有效报价范围:为磋商总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通过资格评 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 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供应商磋商总价。 ②将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作为磋商基准价。 3.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某供应商评标报价)×30 分 4.为有效防止低价中标现象的发生,若竞标报价低于控制价90%, 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磋商委员会应要求竞标人对相应竞标报价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竞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竞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磋商文件规 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磋商委员会应当认定该竞标 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0 分 2 技术分 评审因素 2.1 项目管理机 构(10 分) 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1)项目经理注册资格: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 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3 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 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5 分。此项满 分5 分。 备注:拟派任项目经理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在名称、专 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连续3 个月社会保 险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予计分。) 5 分 2、其他主要人员 根据拟投入本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配备 (技术负责人提供职称证书)。优秀得5 分,良好得3 分,中等得2 分, 差等得1 分。 基本要求: 人员齐备、 专业配套应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配备相一致 (拟 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件)。 5 分 32 优:拟投入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有一定储备。 良:拟投入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中:拟投入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拟投入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注: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内连续3个月社会 保险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予计分。) 2.2 施工组织设 计(50 分) 1、主要施工方法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 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满分5 分。 优(5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 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良(3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 术方案,工艺较先进、方法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中(2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较详尽的施工技 术方案,工艺一般、方法基本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差(1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不符合项目实际,无详尽的施工技术 方案,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5 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 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满分5 分。 优(5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 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良(3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且计划较好,数量、选型配置、 进场时间安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中(2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且计划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 要。 差(1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无详细的组织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5 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投入的施工机械、 设备、 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 设备数量、 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满分5 分。 优(5 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 密科学,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良(3 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组织计划且计划较好,基 本满足施工需要。 5 分 33 中(2 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组织计划且计划一般,基 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1 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无详细的组织计划,不能满 足施工需要。 4、劳动力安排计划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 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满分5 分。 优(5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 劳动力安排计划,高峰期劳动力投入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良(3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 计划,高峰期劳动力投入满足施工需要。 中(2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基本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 力安排计划,高峰期劳动力投入人数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1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无劳动力安排计划,无各工种劳动力安排 计划,高峰期劳动力投入人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5 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 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 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满分5 分。 优(5 分):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主要工序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科学合理,自控体系非常完整, 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良(3 分):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较合理,自控体系完整,基本 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中(2 分):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一般,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差(1 分):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 健全。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5 分 34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 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 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满分6 分。 优(5 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良(3 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强,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 施符合实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中(2 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一般,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 施符合实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差(1 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 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无对性,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 求。 5 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 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 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 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满分5 分。 优(5 分):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 图, 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 安排科学合理, 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良(3 分):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 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基本科学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 实际要求。 中(2 分):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 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合理,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 实际要求。 差(1 分):没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没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 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完善,安排不够科学合理,不符合本项目 施工实际要求。 5 分 8、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 5 分 35 方法是否合理。满分5 分。 优(5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 和难点问题的方法科学合理。 良(3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 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基本合理。 中(2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 和难点问题的方法一般。 差(1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 和难点问题的方法不合理。 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满 分5 分。 优(5 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 际要求。 良(3 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较科学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 施工实际要求。 中(2 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 施工实际要求。 差(1 分):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 实际要求。 5 分 10、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措施内 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周全、 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满分5 分。 优(5 分):各项措施科学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 工目标的承诺。 良(3 分):各项措施较合理。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中(2 分):各项措施一般。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差(1 分):各项措施不合理。无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5 分 3 商务资信 评审因素 3.1 项目业绩分 (10 分) 2022 年1 月1 日以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供应商承接过1 项 同类项目业绩得4 分,每增1 项业绩加3 分,满分10 分。[备注:在 建业绩提供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已完成的业绩提供成交通 10 分 36 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交工证书复印件,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总得分=1+2+3 第二节评审原则 1.评审原则 1.1 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 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 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2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 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现场修 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1.3 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 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2.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 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 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7 第三节评标报告 1.成交标准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评审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线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 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 按照技术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 扣)、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2.评标争议事项处理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节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1.保密。 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 成交成交 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 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录音录像。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及操作屏幕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38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一节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合同段:№8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解密 年 月 日 40 第二节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全流程电子文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封面) 项目名称: 合同段:№8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1 二、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页码) 二、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的材 料…………………………………………………………………………………(页码) 三、财务状况报告方面的材料…………………………………………………(页码) 四、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页码) 五、供应商直接关联关系信息表………………………………………………(页码) 六、资格声明函……………………………………………………………(页码) 七、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页码) 八、企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页码) 九、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页码) 注:以上目录是编制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 一步细化。 42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 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 障资金等方面的材料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财务状况报告方面的材料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43 四、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 序号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44 五、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 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45 六、资格声明函 资格声明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 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 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 46 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 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 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 帐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 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 人签署,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47 七、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企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48 第三节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全流程电子文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封面) 项目名称: 合同段:№8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9 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一、无串标行为承诺函………………………………………………………(页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页码)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页码) 四、竞标人情况介绍…………………………………………………………(页码) 五、施工组织设计………………………………………………………(页码) 六、项目管理机构………………………………………………………(页码) 七、拟投入项目经理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 级)的注册建造师证复印件、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 类证书)复印件、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 连续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必须是在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且无 在岗(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成交) 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页码) 八、项目管理机构及机械设备承诺函………………………………………(页码)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页码) 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承诺书…………………………………(页码) 十一、服务需求、商务条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页码) 注:以上目录是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向下增加内容或细 化。 50 一、无串标行为承诺函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 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 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 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 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 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2 附件: 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处(正、反面) 53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本人),现授权(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 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 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 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 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 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 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 指“本人”。 54 四、竞标人情况介绍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 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 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表格 可扩展。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55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别产 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 人 工种 按项目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注:1.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56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网)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网)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响应文件要求的工期进 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成交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 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网络网)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 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57 六、项目管理机构 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 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58 ㈡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年 龄 专 业 职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 工程任职 毕业 院校 年 月毕业于 学院 (校) , 系 (科) 学制 年。 身份证号码 注册建造师证 书等级及编号 职称证 书编号 主 要 经 历 年至 年 工程名称 担任何职 工程 所在地 工程规模 工程质量 等级 建设单位或 业主单位 说明: ⑴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称证、[公路工程贰级](含)以上专业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要求为公路工程专业,且注册单 位为供应商单位)、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凭证(提供2024 年1 月至2025 年 1 月内连续3 个月的社保保险缴费证明)。 ⑵必须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复印件。 59 ㈢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简历表 姓名 年 龄 专 业 职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 工程任职 毕业 院校 年 月毕业于 学院 (校) , 系 (科) 学制 年。 身份证号码 职称证书编号 主 要 经 历 年至 年 工程名称 担任何职 工程 所在地 工程规模 工程质量 等级 建设单位或 业主单位 说明: ⑴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要求为中级及以上职称)、供应商单位为 其缴纳的社保凭证 (提供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连续3 个月的社保保险缴费证明) 。 ⑵必须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60 ㈣项目其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专 业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工 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 学制 年 身份证号码 职称证书编号 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名称及编号 经 历 年至 年 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备 注 说明: ⑴项目其他主要人员” 指除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外实际参加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 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供应商单位 为其缴纳的社保凭证(提供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连续3 个月的社保保险缴费证 明)。 ⑵须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及相应的执业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⑶表格不够可另行复印。 61 ㈤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 ⑴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 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供应商自 行设计。 ⑵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响应文件一起装订)。 七、拟投入项目经理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 以上(含贰级)的注册建造师证复印件、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 类 证书)复印件、2024 年1 月至2025 年1 月内连续3 个月的依法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必须是在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且无在岗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 标(成交)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 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62 八、项目管理机构及机械设备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成交,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竞标文件中填 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 在采购人向我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之前, 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 要机械设备, 在经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 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竞标文件中 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 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竞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组织进场施工, 且不进 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 本项目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 并由采购人将我方的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3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致: (采购人)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 人社规 〔2021〕 16 号) 、 《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薪联发﹝2016﹞ 2 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 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 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磋商成交中,我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开标日)前所承建的工程 项目,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响应成交后,我单位同意在签订合同后向采购人基本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 向发包人提供由工程项目所在地 (工程项目所在省区范围内) 商业银行出具同等金额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银行保函,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成交价与结算价不一致时,以实际结算金额按竞争性磋商 文件规定的计算额度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 我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旦我单位 (包含我单位的分包商) 承建的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 可由劳动保障、 交通主管部门 (或 授权机构)及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 (五) 其它未尽事宜按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 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 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薪联发﹝2016﹞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4 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 根据桂建质安[2006]22 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采购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 (工程名称) 项目,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 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安[2006]22 号文)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2.如我方在承包的 (工程名称) 项目中出现未按桂建质安[2006]22 号文附件一规 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5 十一、服务需求、商务条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66 第四节报价文件格式 全流程电子文件 报 价 文 件(封面) 项目名称: 合同段:№8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67 报价文件目录 一、响应函………………………………………………………(页码) 二、响应报价表…………………………………………………(页码)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页码)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68 一、响应函 响应函 致: (采购单位名称)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工程项目名称) 工 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 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 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 的竞标报价, 按上述图纸、 合同条款、 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 上述工程的施工、 竣工, 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 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等 级。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 关附件。 3.我方承认竞标函附录是我方竞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成交, 我方保证按合同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 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竞标文件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 竞标须知”中第十 条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竞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 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69 二、响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 供应商名称: 注: 1、如果以上内容无法满足供应商对竞标报价描述,可自行添加包含在价格因素内的一 切内容。 2、报价必须包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与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3、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也不得留空, 如有多分标,按分标分别 提供响应报价表。 4、如为联合体响应的,“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并标注联合体牵 头人名称,且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5、以上表格要求细分项目及报价,在“具体服务内容”一栏中,填写具体服务,,否 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6、特别提示:采购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予以公示。 7、 符合采购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 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 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成交,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竞标总报价 备 注 (小写):¥ 元, (大写人民币): ; 项目经理 姓名: 注册建造师证书专业、等级、证书编号: 合同履行期限 日历天 质量要求 70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71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扶持政策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2 第五节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 根据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 同时公告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接受社会监督。 73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公路工程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以专用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 1.1.1.5 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 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 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 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 表5.1~表5.5) 。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 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74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程 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 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 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 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 程。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 义。 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75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 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成交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 包的名义将成交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 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 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 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 为。 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 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图纸;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响应函和成交通知书将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76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6.1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监理人应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 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应提交两套图纸给承包人,如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 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 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 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 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 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 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 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77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 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 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 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 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 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 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 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8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 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 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 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 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79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 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 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 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 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 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 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 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 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 总额包干,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 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 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 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 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 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 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 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 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80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 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分包 不允许。 4.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 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3.1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 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 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4.4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 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5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 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 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 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6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 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 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7不利物质条件 4.7.1 不利物质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7.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81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 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7.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 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人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 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8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 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 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 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 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 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 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 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 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 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82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 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 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 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 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3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 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 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 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84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9.2.5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 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 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 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 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 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 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 护设施。 85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 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 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 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 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 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 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 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 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 86 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 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 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 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 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 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 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 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 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 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87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 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 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 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 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 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 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 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技术负责人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 88 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 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 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 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 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 (扣 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 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 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 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 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 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 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 89 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 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 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90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 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 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 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 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 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 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 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1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5.1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 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 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92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 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 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 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 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 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93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 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 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违约引 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第15.5.2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 工程设 备或服务的指令。 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 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4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 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无价格波动,无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1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7.1.2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和《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 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95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 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且应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开工预付款分1次支付。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工程进度拔款: 工程进度款计量:①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且应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承包人承诺 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开工预付款分1 次支付。 ②工程款按文件政策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支付,付款方式按 工程进度计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含已支付的);③质量保证金承包 人在合同签订7 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以转账的方式汇到业主指定的账户,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以及利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合格,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 包人。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 l7.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 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 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或利息。违约金或利息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 复利)。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 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本款补充第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6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 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 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 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3份;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天内。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97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3份数;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 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 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交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共4份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 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 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 98 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 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 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 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 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 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 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 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工验收证 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第18.3.7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 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 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 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 99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 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 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 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100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 有权进入工程现场,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 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为1年,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 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 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 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 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 额。 101 保险费率:合同价0.3%,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报价时列入工程报价100章内。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 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20.4.1项约定 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 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 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 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102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 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 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 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 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10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司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 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 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104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 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 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 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05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 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 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106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 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 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 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7 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 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 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在“通 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1.2 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79 号 邮政编码:533599 2 1.1.2.6 监理人:待定 地址:待定 邮政编码:待定 3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 合同价的0.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108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 .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后1 周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后3 周内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 元/天,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10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1 16.1 价格调整:无价格波动,无调整 12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30% 13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4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15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利率:0%,即无 16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3 %签约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7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18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19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20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1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2 19.7 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 个月 23 20.1 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团体意外伤害险为必须购买险种) 24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诉讼 109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11(增加):本工程的承包人驻地建设及临时占地建设等所需费用,已全部列在第100 章 总则的“施工场地建设费用”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4.3 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原文,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准分包. 4.8 保证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增加):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令第724 号(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应按《条例》严 格落实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权信息告示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制度(分账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农民工实名 制管理制度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建筑企业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 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 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 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五清”动态管理,即可视 为实行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劳动合同管 理制度 农民工进行施工前,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 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 两份,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未与承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施工。 维权信息告 示制度 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 示牌, 明示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及所在项目部、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百 色公路发展中心0776-2825213)、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百色公路发展中心0776-2825213)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西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776-8687922)、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制 度(分账制) 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 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开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不得超过1 个月,人工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 110 专用账户。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工 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承包单位公示30 日后, 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帐户内余额归承包单位所有。 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 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间和金额: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合同签订 后7 天内),按成交金额的2%存缴到指定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 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经核实拖欠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承包人提供结算清单,经核实无拖欠民工工 资30 天后。 按月足额支 付农民工工 资制度 用工单位每月必须近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 工资标准。在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应一次性结清剩余工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 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办理农民工退场手续。 银行代发工 资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人进场后,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施工承包单位 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拨付到工人银行卡上。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 包工头。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 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9 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 4.9 在原条款末增加:承包人账户为承包人基本账户,否则业主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 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业主及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执行业主或监理人指令,业主有权按合同条约对承包人进 行处罚。 7.交通运输 111 7.4.1 交通堵塞的处罚(增加) (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出现交通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 对堵车采取措施不力的, 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采取措施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对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或填筑的,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项次2000 元,并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交通畅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交通堵塞的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4)道路需要封闭交通施工的,须提前7 天报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5 本款改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全部列在第100 章总则的“安全生产费”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增加以下条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视实际完成情况,经监理与业主审核后可适当预借工 程款。 22.1.2 承包人的违约,增加以下内容: 增加以下条款: 在项目实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业主或监理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 或个人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管理(增加)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列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总工必须是能够具体在本工程服务的人员,并且能在 本工程服务合同工期内 (除非是该名人员被总监或业主驱逐, 或经申请被总监及业主特殊批准外) 。 若投标人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总工两人或其中一人, 属中标人违约, 除在开工前15 天内 更换补充业主和总监满意的合格的人员外,还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项目负责人2 万元/ 人,总工1 万元/人计算。 投标人列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总工以及其他主要人员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0 天, 除非经 总监的批准并获业主的同意除外。项目经理或总工缺勤2 天以上,每人每缺勤1 天,承包人应向 业主支付违约金300 元/人。其他主要人员缺勤2 天以上,每人每缺勤1 天,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 违约金100 元/人。 11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均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 ( 项 目名称),己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段 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 第 标段由 至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级 公路,设计速度为公里/小时。 2 .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 文件和补充资料)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如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 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 113 价:人民币(大写) 元(¥ ) 。 或: 。 4 .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 .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 .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 9 .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 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 0 .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 1 . 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4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 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 公正、 诚信、 透明的原则 (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 章制度。 (4 )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 设立廉政告示牌, 公布举报电话,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6 )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 不准营私舞弊, 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 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115 发 包 人 :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_________ 年 月 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年 月 曰 3.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礼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4 )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 办公用品等。 4 .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2 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3 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 设市场的处罚。 5 .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 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 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后止。 7 .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 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16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 (发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 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 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 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 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117 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 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 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 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 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并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 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 日 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118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119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 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 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 年; 3.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 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 天内派人修 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 量保修金内扣除,如果实际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额度,承包人还需赔偿超出 部分的维修金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120 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 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 %。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一年后14 天内,将保修金(不计 利息)余额的100%退回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21 第七章质疑、投诉材料格式 122 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123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 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24 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 疑,质疑事项为: 125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 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 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成交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GXZC2025-C2-000492-GXRH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 唐丽丽 0776-8******
- 行政机关
- 工程/构筑物施工
-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中标***金额
- 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唐丽丽 0776-2******
- 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GXZC2025-C2-000492-GXRH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 1 | 报价:***(元) | 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南宁市高新二路6号科技大楼七、八、九楼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 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90日历天 | 蒙幸 | 桂1452****00801942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覃斯(自行抽取),黎志旺(自行抽取),陈希(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代理协议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780.8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79号
联系方式:077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平安路欢乐购超市5楼501号
联系方式:077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丽丽
电 话:0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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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0324定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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