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合同公告
- 附件1、(8标)广西交科-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合同.pdf合同文件 项目名称:G357 线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发包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承包人(乙方):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目 录 工程承包合同.....................................................................................................1 廉政合同.............................................................................................................5 安全生产合同.....................................................................................................8 第一节公路工程通用合同条款.....................................................................11 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3 1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合 同编号(发包人):GXXLGLYHZXHT-2025-GC-023 乙方: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合同编号(承包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为实施 G357 线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己接受 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8 标 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路基工程:新建混凝土排水沟、镶边 墙修复;二、路面工程:5 厘米AC-16SBS 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1.5 厘米热沥青同步碎石封层(骨料加热除尘)+旧路病害处理;三、完 善沿线设施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 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如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 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 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 合同价:人民币3828997.00 元(大写:叁佰捌拾贰万捌仟玖佰玖拾 柒元整(人民币,含税)。其中:不含税费合同价(大写):叁佰伍 拾壹万贰仟捌佰肆拾壹元贰角捌分 (¥3512841.28) , 税费为 (大写) : 叁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柒角贰分 (¥316155.72) , 适用税率: 9%。 工程总造价合同中未规定甲方开支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开支。 四、项目人员组织机构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经理 蒙幸 高级 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部级 桂 145200620 0801942 公路 工程 项目技术负 责人(总工)罗旺 工程师一级建造师 部级 桂 145202120 2201210 公路 工程 项目副经理陈踏明高级工 程师 一级建造师 部级 桂 136201320 1406929 公路 工程 合约部部长 卢亨 工程师 / / / / 工程部部长黄嘉良工程师 / / / / 综合办主管 韦陆 工程师 / / / / 施工员 赵建武助理工 程师 / / / / 3 施工员 韦鸿周助理工 程师 / / / / 质量员 黄程 工程师 / / / / 安全员 吴奇峰工程师 / / / / 试验检测员余军彬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 师 部级 316202011 010100181 63 道路 工程 预算员 吴明蓉助理工 程师 / / / / 材料员 刘均淳助理工 程师 / / / / 五、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施工必须遵照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10-2019) 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具体按照《公路养护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进行验收。 六、工程要求:90 日历天,自合同签订日起计。 七、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6 个月。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九、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 十、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 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 ㈠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支付项目费用前, 须向发包人提供增值 税普通发票。 ㈡工程款按文件政策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支付,付款方式按工程 进度计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含 已支付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15 天内按签订的合同价款的3%预留 工程质量保修金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 质量保修金在发包人在缺陷责 4 任期满后15 日内将保修金返回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二、 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 差旅费、 鉴定费、 公证费、 合理的调查费等) 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 林公路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西林县鲤城路79 号 邮编:533599 电话:0776-8682146 账号:20622101040000881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西林县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 12450000499568569K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广西交科工程建 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二 路6 号 邮编:530000 电话:0771-2206511 账号:4500 1604 8680 5250 7591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科技支行 纳税人识号:91450703MA5P620J2M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 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 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G357 线 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的项目法人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林公路养护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 位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 立如下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G357 线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 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 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 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 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6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 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 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 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 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止。 7. 本合同作为G357 线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 即生效。 8.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7 发包人(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西 林公路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广西交科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8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G357 线K2267+000-K2280+000 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施工合同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承包人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 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同时设计、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 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范》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 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 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 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 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 (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 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 9 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 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 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 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 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 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 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 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 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 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 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 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 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 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公路发展中心关于 10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桂西路安监发 〔2021〕 78 号) 文件规定,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协议书正本二份、 副本四份, 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西 林公路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广西交科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11 第一节公路工程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以专用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 1.1.1.5 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 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 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 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 表5.1~表5.5) 。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 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程 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2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 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 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 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 程。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 义。 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 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成交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 包的名义将成交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 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 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 13 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 为。 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 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图纸;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响应函和成交通知书将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6.1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监理人应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 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应提交两套图纸给承包人,如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 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4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 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 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 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 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 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 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 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 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 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 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 15 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 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 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 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 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 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 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16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 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 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 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 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 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 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 17 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 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 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 总额包干,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 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 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 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 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 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 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 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 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 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分包 不允许。 4.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 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3.1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 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 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4.4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 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8 4.5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 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 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 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6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 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 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7不利物质条件 4.7.1 不利物质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7.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 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7.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 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人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 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8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 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 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 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9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 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 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 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 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 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 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 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 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 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 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相关手续。 20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 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 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 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1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9.2.5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 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 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 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 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 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22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 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 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 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 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 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 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 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 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 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23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 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 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 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 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 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 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 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 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 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 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4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 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 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 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 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 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 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 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 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技术负责人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25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 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 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 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 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 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 (扣 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 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 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 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 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 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 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 26 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 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 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7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 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 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 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 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 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 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 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5.1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8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 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 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 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 29 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 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 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 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0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 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 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违约引 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第15.5.2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 工程设 备或服务的指令。 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 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 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无价格波动,无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1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7.1.2计量方法 31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和《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 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 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且应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开工预付款分1次支付。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工程进度拔款: 工程进度款计量:①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且应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承包人承诺 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开工预付款分1 次支付。 ②工程款按文件政策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支付,付款方式按 工程进度计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含已支付的);③质量保证金承包 人在合同签订7 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以转账的方式汇到业主指定的账户,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2 数据表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以及利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合格,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 包人。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 l7.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 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 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或利息。违约金或利息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 复利)。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 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本款补充第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 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 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 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3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3份;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天内。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3份数;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 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 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4 18.交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共4份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 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 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 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 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 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 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 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 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 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 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工验收证 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第18.3.7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 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 35 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 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 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 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 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6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 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 有权进入工程现场,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 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 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 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7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 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 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 额。 保险费率:合同价0.3%,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报价时列入工程报价100章内。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 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20.4.1项约定 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 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 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 38 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 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 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 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9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 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司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 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 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 40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 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 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 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41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 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 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42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 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 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 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3 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 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 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 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在“通用 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4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1.2 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79 号 邮政编码:533599 2 1.1.2.6 监理人:待定 地址:待定 邮政编码:待定 3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 合同价的0.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 .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后1 周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后3 周内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 元/天,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10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1 16.1 价格调整:无价格波动,无调整 12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30% 13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4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15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利率:0%,即无 16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3 %签约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7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18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19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20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1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2 19.7 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 个月 23 20.1 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团体意外伤害险为必须购买险种) 24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诉讼 4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11(增加):本工程的承包人驻地建设及临时占地建设等所需费用,已全部列在第100 章总 则的“施工场地建设费用”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4.3 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原文,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准分包. 4.8 保证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增加):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 令第724 号(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应按《条例》严格落 实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权信息告示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分账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制度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建筑企业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 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 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 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五清”动态管理,即可视为实行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 制度 农民工进行施工前,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 确约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未与承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 工。 维权信息告示 制度 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 牌,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百色 公路发展中心0776-2825213)、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百色公路发展中心0776-2825213)和劳 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西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776-8687922)、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制度 (分账制) 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每 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开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 超过1 个月,人工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工程完工且 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承包单位公示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 46 账户,帐户内余额归承包单位所有。 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间和金额: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成交金额的2%存缴到指定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 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经核实拖欠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承包人提供结算清单,经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 30 天后。 按月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制 度 用工单位每月必须近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 资标准。在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应一次性结清剩余工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 解除合同协议,办理农民工退场手续。 银行代发工资 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人进场后,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施工承包单位设 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拨付到工人银行卡上。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 头。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9 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 4.9 在原条款末增加:承包人账户为承包人基本账户,否则业主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 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 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业主及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执行业主或监理人指令,业主有权按合同条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7.交通运输 7.4.1 交通堵塞的处罚(增加)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出现交通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对堵车采取措施不力的, 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采取措施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对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或填筑的,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项次2000 元, 并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 47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交通畅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交通堵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4)道路需要封闭交通施工的,须提前7 天报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5 本款改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全部列在第100 章 总则的“安全生产费”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增加以下条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视实际完成情况,经监理与业主审核后可适当预借工程 款。 22.1.2 承包人的违约,增加以下内容: 增加以下条款: 在项目实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业主或监理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 个人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管理(增加)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列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总工必须是能够具体在本工程服务的人员,并且能在本 工程服务合同工期内(除非是该名人员被总监或业主驱逐,或经申请被总监及业主特殊批准外)。 若投标人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总工两人或其中一人, 属中标人违约, 除在开工前15 天内更 换补充业主和总监满意的合格的人员外,还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项目负责人2 万元/人, 总工1 万元/人计算。 投标人列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总工以及其他主要人员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0 天, 除非经总 监的批准并获业主的同意除外。项目经理或总工缺勤2 天以上,每人每缺勤1 天,承包人应向业主 支付违约金300 元/人。其他主要人员缺勤2 天以上,每人每缺勤1 天,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100 元/人。 48 附件: 1、营业执照 49 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0 3、资质证书 51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2 5、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53 6、报价清单 54 55 56 57 58 59 60 7、中标通知书
- 合同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GXZC2025-C2-000492-GXRH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 行政机关
- 工程/构筑物施工
-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中标***金额
- 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一、合同编号:12N4995685692025208
二、合同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5-C2-000492-GXRH
四、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79号
联系方式:0776-8******
供应商(乙方):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高新二路6号科技大楼七、八、九楼
联系方式:1577****3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养护中心G357线K2267+000-K2280+000路面修复养护工程(选段)
数量:1.00
单价(元):***.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90日历天
项目经理:蒙幸
执业证书信息:桂1452****00801942
2.合同金额(元):***.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4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广西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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